消防和救援進出途徑守則-釋義
- 除非另外述明, 否則本守則中所使用字句及詞句的涵義,為《建築物條例》、《建築物( 規劃)規例》、《耐火結構守則》及《逃生途徑守則》所給予的涵義。
- 為方便參閱,有關字句及詞句的定義現複述如下:
“ 通道樓梯” (access staircase) 指其設計及建造使消防員可在火警發生時, 在安全和無阻的情況下通往建築物各層的樓梯;
“地庫” (basement) 指建築物內任何在地面樓層之下的樓層,而根據《建築物( 規劃) 規例》規定該樓層須設有的出口路線一律都是由下面通往上面的;
“ 體積” (cubical extent) 指由建築物牆壁和屋頂的外表面及建築物最低樓層樓面的上表面所包圍的空間, 但不包括屋頂之上任何專門用作裝設水箱或升降機裝置或其他設施的圍封部分內的空間; 如建築物的任何一邊並非由牆壁圍封, 則該邊須當作由一道從屋頂外緣向下延伸的牆壁所圍封;
“ 建築構件” (element of construction)指: (a) 任何樓板、梁、柱或吊架;
(b) 任何承重牆或除構成屋頂或部分屋頂構件外的其他承重構件;
“ 緊急車輛通道” (emergency vehicular access)就任何建築物而言, 指用作或將會用作供消防處車輛在火警或其他緊急情況中通往該建築物的任何車輛通道;
“ 消防和救援樓梯間” (firefighting and rescue stairway)指容納通道樓梯及消防員升降機的樓梯間;
“消防員升降機” ( fireman’ s lift) 指為供消防員在發生火警時使用而設計和裝置的升降機;
“ 耐火時效” (FRP) 指按照英國標準規格 476:198 7 第 20 至 24 部進行測試時,建築物的任何建築構件、牆壁、固定窗、門、防火閘或其他構件能扺抗火燒的時間, 或《耐火結構守則》附表所指明的時間;
“地面樓層” ( ground storey) 指由街道進入建築物的入口所位處的樓層; 如建築物臨向或緊連多於一條街道, 而由於街道水平不同, 以致有兩個或多於兩個從不同街道進入的入口, 並位於不同的樓層, 則指每一該等樓層;
“ 庇護層” (refuge floor) 指有保護的樓層,在發生火警時作為庇護處供建築物內的佔用人聚集;
“ 規定的樓梯” ( required staircase) 指一道通道樓梯, 而不論該道樓梯是否在消防和救援樓梯間, 或火警時所需的逃生途徑樓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