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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盤監督作業守則-表6香港營造師學會會員擔當T4至T1職級的適任技術人員的資格

地盤監督作業守則-表6香港營造師學會會員擔當T4至T1職級的適任技術人員的資格

6
香 港 營 造 師 學 會 會 員 擔 當 T4 T1 職 級 的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的 資 格

( 須 具 備 建 築 工 藝 或 土 木 工 程 學 方 面 的 學 術 背 景 )

建 築 工 程 或 街 道工 程 的 類 型 註 冊 承 建 商 的 工 作 班 子
監 工 會 員 擔當 適 任 技 術人 員 T1 仲 會 員 擔 當適 任 技 術 人員 T2 仲 會 員 擔 當適 任 技 術 人員 T3 正 式 會 員 擔當 適 任 技 術人 員 T4
現 場 土 地 勘 測 工程 不 可 以 不 適 用 不 適 用 不 可 以
涉 及 顯 著 岩 土工 程 成 分 的 建築 工 程 土 木 工 程 土 木 工 程 不 適 用 土 木 工 程
基 礎 工 程 建  築  工 藝( 打 樁 工 程除 外 ) 或 土

木 工 程

建  築  工 藝( 打 樁 工 程除 外 ) 或 土

木 工 程

不 適 用 建  築  工 藝( 打 樁 工 程除 外 ) 或 土

木 工 程

除 上 述 各 類 工程 及 小 型 工 程外 的 街 道 工 程或 所 有 建 築 工程 建 築 工 藝 或土 木 工 程 不 適 用 建 築 工 藝 或土 木 工 程 建 築 工 藝 或土 木 工 程
第 I 級 別 小 型 工程 建 築 工 藝 或土 木 工 程 不 適 用 建 築 工 藝 或土 木 工 程 不 適 用

註 : 上 述 認 可 是 參 照 香 港 營 造 師 學 會 各 級 會 員 的 入 會 要 求 而 訂定 。 有 關 要 求 如 下 :

(i )       成 為 監 工 會 員,須 符 合 香 港 營 造 師 學 會 會 員 手 冊 ( 2005

年 6 月 ) 第 2. 4. 2 和 6. 4 段 訂 明 的 學 歷 和 工 作 經 驗 要 求 ;

( ii)    成 為 仲 會 員 , 須 符 合 香 港 營 造 師 學 會 會 員 手 冊 ( 2 005

年 6 月 ) 第 2. 3. 2 、 6. 1. 3 、 6. 1. 4 、 6. 2. 3 和 6. 2. 4 段 訂 明 的

學 歷 和 工 作 經 驗 要 求 ; 及

(i i i )    成 為 正 式 會 員,須 符 合 香 港 營 造 師 學 會 會 員 手 冊 ( 2005

年 6 月 ) 第 2. 2. 2 . 1、 6. 1 . 1、 6. 1 . 2、 6. 2 . 1 和 6. 2. 2 段 訂 明 的

學 歷 要 求 , 以 及 取 得 學 歷 後 的 有 關 專 業 經 驗 要 求 。

( 只 有 在 香 港 營 造 師 學 會 會 員 手 冊 ( 2005 年 6 月 ) 第

  1. 1 . 2 和 6. 2 . 2 段 所 載 列 的 學 位 課 程 符 合 作 業 守 則 第
  2. 19( c ) 段 及 表 8. 7 的 學 歷 要 求 。 )

 

  1. 有 工 程 監 督 及 建 設 監 理 學 會 ( 香 港 )( 前 稱 英 國 工 程監 督 學 會 ( 香 港 分 會 )) 土 木 / 結 構 工 程 或 建 築 工 藝

/ 建 築 學 界 別 正 式 會 員 或 資 深 會 員 資 格 的 人 士,只 要擁 有 要 求 的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 便 可 按 照 下 文 表 7 、 表 8 及 其 備 註 所 示,獲 委 任 擔 當 T3 職 級 的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地盤監督作業守則-適任技術人員的資格和經驗

地盤監督作業守則-適任技術人員的資格和經驗

因應 2005 年 12 月 22 日前的過渡期或參照本作業守則第 8 段

(相關的認證及要求)而接納的適任技術人員的資格和經驗, 現載列如下:

  1. 有 香 港 工 程 監 督 學 會 或 英 國 特 許 建 造 學 會 正 式 會 員資 格 的 人 士 , 只 要 具 備 所 要 求 的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 便可 按 照 下 文 表 1 及 表  2  及 其 備 註 所 示 , 獲 委 任 擔 當T3 至 T1 職 級 的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

有 香 港 工 程 師 學 會 相 關 界 別 的 仲 會 員 資 格 的 人 士 , 只 要 持 有 該 資 格 不 少 於 兩 年 , 便 可 獲 委 任 擔 當 街 道工 程 或 建 築 工 程 T3 至 T1 職 級 的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

 

2(b)     有 英 國 特 許 建 造 學 會 助 理 會 員 資 格 , 並 持 有 本 作 業守 則 認 可 而 符 合 表 8. 6 所 規 定 相 關 的 高 級 證 書 或 高 級文 憑 和 具 備 不 少 於 5 年 的 相 關 經 驗 的 人 士 , 便 可 獲 委任 擔 當 該 表 中 有 關 工 程 的 註 冊 承 建 商 工 作 班 子 內 T3 職 級 的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

 

3(a )          在    2 005 年 12  月                       22 日 前 推 行 監 工 計 劃 書 制 度 的 初期 , 地 盤 監 督 人 員 如 未 能 符 合 《 技 術 備 忘 錄 》 規 定的 資 格 , 但 擁 有 按 下 文 表         3(a ) 部 及 其 備 註 規 定 的 相關 經 驗 的 足 夠 年 資 , 只 要 修 讀 職 業 訓 練 局 或 建 造 業議 會 訓 練 學 院 ( 前 稱 建 造 業 訓 練 局 ) 舉 辦 的 補 足 資 格培 訓 課 程 , 並 取 得 同 等 資 格 的 證 書 , 便 會 獲 接 納 為永 久 具 備 《 技 術 備 忘 錄 》 規 定 的 同 等 資 格 。 該 名 人士 可 按 照 下 文 表    4(a ) 部 所 示 , 獲 委 任 擔 當 相 關 工 作班 子 內 的 T3 至 T1 職 級 的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3(b) (i)   業 界 提 出 ,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T1 的 供 應 短 缺 , 因 此 需 要舉 辦 類 似 上 述 補 足 課 程 的 “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T1 訓 練 課程 ” , 讓 未 能 符 合 《 技 術 備 忘 錄 》 規 定 學 歷 的 業 界地 盤 監 督 人 員 , 得 以 提 升 技 術 能 力 , 使 他 們 可 以 執行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T1 的 職 務。 具 備 不 少 於 5  年 相 關 經驗 的 人 士 , 可 報 讀 香 港 專 業 教 育 學 院 或 建 造 業 議 會訓 練 學 院 的 “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T1 訓 練 課 程 ” , 在 獲 取“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T1 證 書 ” 後, 便 會 獲 接 納 為 永 久 持有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T1 的 所 需 同 等 資 格。 再 按 照 下 文 表3(b) 部 及 其 備 註 及 表 4 所 示, 該 名 人 士 可 獲 委 任 擔 當T1 職 級 的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

 

3(b) (ii) 當 局 引 入 有 別 於 《 技 術 備 忘 錄 》 所 載 較 大 型 工 程 的“ 小 型 工 程 ” 以 作 為 一 種 建 築 工 程 後,為 方 便 那 些 未能 符 合《 技 術 備 忘 錄 》規 定 學 歷 但 想 繼 續 其 現 時 只 監督 小 型 工 程 的 業 界 地 盤 監 督 人 員,這 些 人 員 如 果 具 備不 少 於 5  年 相 關 經 驗,可 報 讀 香 港 專 業 教 育 學 院 或 建造 業 議 會 訓 練 學 院 的 “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T 1( 小 型 工 程 ) 訓 練 課 程 ” , 在 獲 取 “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T 1( 小 型 工 程 ) 證 書 ” 後,便 會 獲 接 納 為 永 久 持 有 只 可 監 督 小 型 工 程的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T1 的 所 需 同 等 資 格 。 再 按 照 下 文 表3(b) 部 及 其 備 註 及 表 4  所 示, 該 名 人 士 可 獲 委 任 擔 當只 可 監 督 小 型 工 程 的 T1 職 級 的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

地盤監督作業守則-適任人員(記錄)及適任技術人員(現場土地勘測工程)的資格

地盤監督作業守則-適任人員(記錄)及適任技術人員(現場土地勘測工程)的資格

 

1.0       (i)       適任人員(記錄)必須 (a) 持有地質學(見註 1)或同類科目的學位

(見註 2),其中最少 50%的課程內容包括那些以地質學為主的科目

(見註 3),並在取得學歷後具有不少於 3 年土地勘測的經驗,而有關經驗必須包括記錄樣本;或 (b) 持有地質學或同類科目的學位, 其中最少 25%的課程內容包括那些以地質學為主的科目,並在取得學歷後具有不少於 5 年土地勘測的經驗,而有關經驗必須包括記錄樣本。

 

新申請成為適任人員(記錄)的人士須呈交文件證明,以證明其具備主要的鑽孔記錄經驗(例如呈交申請人曾擬備的記錄,包括兩至三頁的簡介資料,解釋在擬備這些記錄時所遇到有關技術方面的問題及揀選這些記錄呈交的原因,以支持其申請)。

 

1     地質學學位的例子包括應用地質學 (applied geology)、地球科學 (earth science)、工程地質學 (engineering geology)、地質科學 (geological sciences)、地質學 (geology)、採礦地質學 (mining geology) 及石油地質學 (petroleum geology)。有關學位必須由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資助的大學頒授,否則必須由香港學術及職業資歷評審局(前稱香港學歷評審局)評審有關學歷是否等同於本地的學位水平。

 

2     同類科目的例子包括環境科學 (environmental science)、地理學 (geography)、地貌學 (geomorphology)、土力工程學(geotechnical engineering)、採礦學 (mining) 及土壤學 (soil science)。

 

3     地質學為主的科目包括應用地質學 (applied geology)、地球動力學 (earth dynamics)、地球系統學 (earth systems)、經濟

/採礦地質學 (economic/mining geology) 、工程地質學(engineering geology) 、 環 境 地 質 學 (environmental geology)、視察營/視察學校/視察繪圖學 (field camp/field school/field  mapping)、地球化學  (geochemistry)、地貌學

 

(geomorphology) 、 地 球 / 地 表 演 變 學 (earth/surficial processes) 、 地 形 / 四 元 地 質 學 (landform/quaternary geology)、地球物理學 (geophysics)、歷史地質學(historical geology)、水文地質學 (hydrogeology)、礦物學(mineralogy)、古生物學 (palaeontology)、石油地質學(petroleum geology)、岩石學 (petrology) (火成岩、變質岩及沉積岩) (igneous, metamorphic and sedimentary) 、 物 理 地 質 學 (physical geology)、地球物理學 (physics of the Earth)、板塊構造論(plate tectonics)、區域地質學 (regional geology)、岩土力學(rock mechanics) 、 沉 積 學 / 沉 積 作 用 的 原 則(sedimentology/principles of sedimentation) 、 地 層 學(stratigraphy) 、土壤力學(soil mechanics) 及構造地質學(structural geology)。持有地質學或同類科目學位的申請人, 如其以地質學為主的科目佔課程內容比例不少於25%但未達50%,並已完成認可的相關深造課程 (例如香港大學的地球科學深造文憑或同等課程),則其學位中以地質學為主的科目所佔比例會被視為已補足至最少50%。

 

(ii)    已獲發展局納入認可公共工程物料供應商及專門承造商名冊中的場地勘探工程 (Ground Investigation Field Works)  類別的記錄地質學家,亦可成為記錄樣本的資料和擬備鑽孔記錄的適任人員。

地盤監督作業守則:表5.4-註冊承建商的適任技術人員的特定任務清單的常見項目

地盤監督作業守則:表5.4-註冊承建商的適任技術人員的特定任務清單的常見項目

表   5 .4 註 冊 承 建 商 的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的 特 定 任 務 清 單 的 常 見 項 目

說 明
建 立 與 其 他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聯 絡 的 系 統 。
檢 查 圍 板 、 有 蓋 行 人 道 和 墜 台 , 核 對 它 們 是 否 按 照 建 築事 務 監 督 同 意 的 圍 板 圖 則 而 架 設 , 以 保 障 公 眾 安 全 。
檢 查 是 否 有 適 當 的 車 輛 出 入 口 , 並 確 保 不 會 危 及 公 眾 或其 他 道 路 使 用 者 。
檢 查 棚 架 是 否 適 當 地 固 定 在 建 築 物 上 以 防 止 其 倒 塌 ; 是否 適 當 地 安 裝 了 防 護 斜 柵 、 墜 台 和 保 護 網 , 以 防 止 物 件下 墜 , 保 障 安 全 。
在 拆 卸 外 牆 前 , 檢 查 有 否 設 置 足 夠 的 繫 固 牽 索 及 / 或 保護 網 。
在 進 行 拆 卸 時 , 檢 查 有 否 過 量 的 瓦 礫 堆 積 在 樓 板 上 和 擠壓 着 外 牆 。
檢 查 已 恰 當 地 裝 置 了 垃 圾 糟 和 垃 圾 孔 洞 。
檢 查 和 確 保 設 置 了 所 有 監 測 點 和 其 他 岩 土 測 試 儀 器 並 定期 監 測 ; 把 讀 數 結 果 存 放 在 地 盤 , 並 向 認 可 人 士 / 註 冊結 構 工 程 師 /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和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報 告 有 關不 正 常 的 讀 數 。
檢 查 所 有 監 測 點 , 確 保 它 們 均 已 安 裝 穩 妥 , 並 有 按 時 讀取 數 據 。
檢 查 在 斜 坡 的 頂 部 或 中 間 護 道 上 沒 有 疏 鬆 的 物 質 、 巨礫 、 建 築 機 械 或 臨 時 貯 料 堆 。
如 果 挖 掘 機 和 打 樁 機 在 地 面 上 操 作 , 檢 查 土 地 的 狀 況 是否 適 宜 機 械 的 使 用 ; 如 果 機 械 在 高 架 工 作 台 上 操 作 , 檢查 該 工 作 台 是 否 足 以 支 撐 該 機 械 和 全 部 其 他 外 加 荷 載 。
檢 查 所 有 經 批 准 的 圖 則( 或 就 小 型 工 程 呈 交 的 圖 則 )、施工 方 法 陳 述 書 、 預 防 和 保 護 措 施 的 方 案 及 其 他 有 關 圖 則已 存 放 在 地 盤 內 , 並 確 保 所 述 文 件 已 獲 依 循 。
檢 查 機 械 設 置 是 否 安 全 地 操 作 , 並 且 按 照 施 工 方 法 陳 述書 進 行 運 作 , 以 及 是 否 按 照 經 批 准 的 拆 卸 圖 則 安 裝 了 支撐 。
項 目編 號 說 明
C14 檢查用以起重建築物料的機械裝置和機器及建造的設 備, 確保它們按照施工方法陳述書或安全程序操 作; 確保地盤環境的限制、 鄰近地方的危險、 空間限制及機械裝置和機器的恰當支撐已獲得妥善的考慮和檢 查; 確保已按照相關條例的規定實施/進行安全檢查、安全措施及委任適任人員。 常 規 和 工 程 項 目
C15 如果在起重操作時會佔用/影響公眾街 道, 須檢查是否已獲得施工許可證及已實施安全措施。
C16 檢 查 挖 掘 與 側 向 承 托 工 程 的 程 序 是 否 按 照 經 批 准 / 已 呈 交的圖則/同意的程序進行。
C17 檢查高架構築物的工作架是否按照設計方案建立。
C18 在進行地盤平整工程 時, 檢查現有的溝渠和水道是否已適當地改道。
C19 在預報的暴風雨來臨前或降雨期 間, 檢查斜坡以證實臨時排水系統是否足夠,並確保沒有出現非預期的水溝或水道。
C20 檢查爆破操作需要的保護措施是否已安裝和保持妥善維修。
C21 檢查所有較低職級的適任技術人員有否按照《技術備忘錄》和《地盤監督作業守則 》執行職 務,並在地盤妥善存放記錄。
C22 建立程 序, 以確保適任技術人員檢查和記錄有關的安全措施和安全行動。
C23 作出指令以糾正不一致事項,並監察糾正措施的進行。
C24 向有關單位報告發現的不一致事項及糾正工作。
C25 檢查附近的建築物和土 地, 以確定其穩定性和完整性沒有受到不利影響。 工 程 項 目
C26 若工程採用自地面向下的施工方 法, 檢查護土隔牆是否有欠妥或損毀的跡象。
C27 若工程是採用自地面向下的施工方法, 在進行挖掘前, 檢查新的最高承托層是否已建造完成,並且已達到足夠的強度 , 足以提供側向承托。
C28 若採用自地面向下的施工方法, 在進行挖掘期間, 檢查最高承托層及其對下新建的樓板層是否有不正常的撓度。
C29 檢查挖坡的切割角度是否在規定的限度以內。

 

續 表 5 .4

 

項 目編 號 說 明
C30 與 認 可 人 士 、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和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的 適 任技 術 人 員 作 適 當 聯 繫 , 以 檢 查 並 確 定 設 計 的 假 定 在 地 盤得 到 證 實 。 工 程 項 目
C31 檢 查 模 板 、 支 撐 和 臨 時 工 作 台 的 設 計 和 承 托 是 否 足 以 承受 全 部 預 定 的 荷 載 。
C32 檢 查 樓 板 及 模 板 是 否 足 夠 承 托 全 部 外 施 的 荷 載 。
C33 調 查 和 找 出 不 一 致 事 項 發 生 的 原 因 , 並 建 立 系 統 和 程序 , 以 避 免 同 類 事 情 再 次 發 生 。
Cn 負 責 有 關 工 程 項 目 的 註 冊 承 建 商 認 為 有 必 要 的 其 他 項目 , 包 括 有 關 質 量 監 督 的 項 目 , 以 及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於 給予 批 准 及 / 或 同 意 的 階 段 所 附 加 的 條 件 。

 

地盤監督作業守則:表5.3-註冊岩土工程師的適任技術人員的特定任務清單的常見項目

地盤監督作業守則:表5.3-註冊岩土工程師的適任技術人員的特定任務清單的常見項目

表   5 .3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的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的 特 定 任 務 清 單 的 常 見 項 目

說 明  
建立與其他適任技術人員聯絡的系統。  
檢 查 所 有 監 測 點 , 確 保 它 們 均 已 安 裝 穩 妥 , 並 有 按 時 讀 取數據。  
核 實 不 一 致 事 項 , 並 即 時 指 示 進 行 糾 正 工 作 。 就 不 一 致 事項通知所有有關單位,並監察糾正工作是否恰當地進行。  
若 不 一 致 事 項 會 構 成 即 時 危 險 , 或 有 重 大 風 險 , 或 為 導 致危 險 的 根 源 , 或 註 冊 承 建 商 沒 有 遵 從 指 令 以 糾 正 該 不 一 致事項,則須立即向註冊岩土工程師作出報告。  
檢 查 所 有 較 低 職 級 的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及 註 冊 承 建 商 的 適 任 技術人員有否按照不少於要求的頻率進行檢 查,以及按 照《技術備忘錄》和《地盤監督作業守則》執行職務。  
檢 查 所 有 經 批 准 圖 則 ( 或 就 小 型 工 程 呈 交 的 圖 則 ) 、 施 工方 法 陳 述 書 、 預 防 和 保 護 措 施 的 方 案 , 以 及 其 他 有 關 圖 則和 岩 土 工 程 文 件 已 存 放 在 地 盤 內 , 並 確 保 所 述 文 件 已 獲 依循,包括檢查拆卸工程的錄影記錄。  
檢查以確保沒有任何超挖/ 超荷載, 並確保臨時挖坡及填土斜坡沒有引致毗鄰土地/ 建築物/ 構築物/ 公用服務設施的對抗不穩定的安全系數不足,亦沒有對市民及地盤工人構成危險。  
檢查和監察有關工序及必需的防護工程和承托已按照經批核准的圖則/同意的施工方法陳述書/預防措施的方案安裝,並且確保在設置足夠的支撐或繫固物前,承托不會被移走或負載。  
檢 查 以 確 保 沒 有 出 現 水 力 破 壞 的 風 險 , 從 而 導 致 地 面 坍 塌或過度變形。  
檢 查 以 確 保 毗 鄰 土 地 / 建 築 物 / 構 築 物 / 公 用 服 務 設 施 有足 夠 的 抗 不 穩 定 安 全 系 數 及 完 整 性 / 功 能 性 , 並 且 不 會 對市民及地盤工人構成影響或危險。  
檢 查 地 面 及 地 下 水 位 狀 況 、 地 面 變 形 / 震 動 及 岩 土 危 險 / 風險是否跟挖掘與側向承托工程的設計一致。  
檢 查 岩 土 假 定 數 據 ( 即 土 地 模 式 、 地 面 水 系 統 、 地 下 水 系統 、 地 面 變 形 / 震 動 , 岩 土 危 險 / 風 險 等 ) 是 否 與 岩 土 評估 / 研 究 / 工 程 設 計 一 致 , 並 按 照 在 地 盤 所 遇 到 的 實 際 岩土 情 況 及 原 有 的 施 工 方 法 陳 述 書 及 擬 議 的 預 防 和 保 護 措 施評 估 其 兼 容 性 / 足 夠 性 , 從 而 相 應 地 更 新 施 工 方 法 陳 述書、預防和保護措施及通知註冊岩土工程師。  
負 責 有 關 工 程 項 目 的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認 為 必 要 的 其 他 項目 , 包 括 有 關 質 量 監 督 的 項 目 , 以 及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於 給 予批准 及/ 或同 意的 階段 所附 加的 條件 。  

地盤監督作業守則:表5.2-註冊結構工程師的適任技術人員的特定任務清單的常見項目

地盤監督作業守則:表5.2-註冊結構工程師的適任技術人員的特定任務清單的常見項目

表   5 .2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的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的 特 定 任 務 清 單 的 常 見 項 目

說 明  
建 立 與 其 他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聯 絡 的 系 統 。  
檢 查 所 有 監 測 點 , 確 保 它 們 均 已 安 裝 穩 妥 , 並 有 按 時 讀取 數 據 。  
核 實 不 一 致 事 項 , 並 指 示 進 行 糾 正 工 作 。 就 不 一 致 事 項通 知 所 有 有 關 單 位 , 並 監 察 糾 正 工 作 是 否 恰 當 地 進 行 。  
若不一致事項會構成即時危 險, 或有重大風 險, 或為導致危險 的 根 源 , 或 註 冊 承 建 商 沒 有 遵 從 指 令 以 糾 正 該 不 一 致 事項,須向註冊結構工程師作出報告。  
檢 查 所 有 較 低 職 級 的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及 註 冊 承 建 商 的 適任 技 術 人 員 有 否 按 照 不 少 於 要 求 的 頻 率 進 行 檢 查 , 以 及按 照《 技 術 備 忘 錄 》和《 地 盤 監 督 作 業 守 則 》執 行 職 務 。  
檢 查 所 有 經 批 准 圖 則 ( 或 就 小 型 工 程 呈 交 的 圖 則 )、 施工 方 法 陳 述 書 、 預 防 和 保 護 措 施 的 方 案 及 其 他 有 關 圖 則已 存 放 在 地 盤 內 , 並 確 保 所 述 文 件 已 獲 依 循 , 包 括 檢 查拆 卸 工 程 的 錄 影 記 錄 。  
檢 查 以 確 保 沒 有 超 挖 , 以 及 臨 時 挖 坡 不 會 對 毗 鄰 土 地 / 構 築 物 / 建 築 物 造 成 不 穩 定 。  
若 工 程 採 用 自 地 面 向 下 的 施 工 方 法 時 , 檢 查 護 土 隔 牆 是否 有 欠 妥 或 損 毀 的 跡 象 。  
檢 查 和 監 察 側 向 承 托 已 按 照 經 批 准 / 同 意 的 次 序 安裝 , 並 確 保 在 設 置 足 夠 的 支 撐 或 繫 固 物 前 , 承 托 不 會 被移 走 。  
檢 查 模 板 、 支 撐 和 臨 時 工 作 台 的 設 計 和 承 托 是 否 足 以 承受 全 部 預 定 的 荷 載 。  
檢 查 挖 掘 與 側 向 承 托 工 程, 確 保 沒 有 自 流 水 情 況 的 風 險 。  
檢 查 附 近 的 建 築 物 和 土 地 , 確 保 其 穩 定 性 和 完 整 性 沒 有受 到 不 利 影 響 。  
檢 查 地 下 水 位 是 否 跟 挖 掘 與 側 向 承 托 工 程 的 設 計 一 致 。  
若 工 程 是 採 用 自 地 面 向 下 的 施 工 方 法 , 在 進 行 挖 掘 前 , 檢 查 新 的 最 高 承 托 層 是 否 已 建 造 完 成 , 並 已 達 到 足 夠 的強 度 , 足 以 提 供 側 向 承 托 。  
負 責 有 關 工 程 項 目 的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認 為 必 要 的 其 他項 目 , 包 括 有 關 質 量 監 督 的 項 目 , 以 及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於給 予 批 准 及 / 或 同 意 的 階 段 所 附 加 的 條 件 。  

地盤監督作業守則:表5.1 – 認可人士的適任技術人員的特定任務清單的常見項目

地盤監督作業守則:表5.1 – 認可人士的適任技術人員的特定任務清單的常見項目

表   5 .1認 可 人 士 的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的 特 定 任 務 清 單 的 常 見 項 目

說 明  
建 立 適 當 系 統 以 便 協 調 、 編 寫 和 儲 存 報 告 , 維 持 有 效檔 案 系 統 , 並 就 不 一 致 事 項 向 認 可 人 士 提 交 報 告 。  
檢 查 圍 板 及 / 或 有 蓋 行 人 道 , 核 對 它 們 是 按 照 建 築 事務 監 督 同 意 的 圍 板 圖 則 而 架 設 , 以 保 障 公 眾 安 全 。  
檢 查 所 有 棚 架 、 防 護 斜 柵 、 柵 網 和 重 型 尼 龍 網 等 , 確保 其 裝 置 與 狀 況 均 令 人 滿 意 。  
檢 查 所 有 監 測 點 , 確 保 它 們 均 已 安 裝 穩 妥 , 並 有 按 時讀 取 數 據 。  
登 記 不 一 致 事項的報告, 並 通 知 有 關 單 位 。  
若 不 一 致 事 項 會 構 成 即 時 危 險 , 或 有 重 大 風 險 , 或 為導 致 危 險 的 根 源 , 或 註 冊 承 建 商 沒 有 遵 從 指 令 以 糾 正該 不 一 致 事 項 , 則 須 向 認 可 人 士 作 出 報 告 。  
檢 查 所 有 較 低 職 級 的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及 註 冊 承 建 商 的 適任 技 術 人 員 有 否 按 照 不 少 於 要 求 的 頻 率 進 行 檢 查 , 以及 按 照 《 技 術 備 忘 錄 》 和 《 地 盤 監 督 作 業 守 則 》 執 行職 務 。  
檢 查 所 有 經 批 准 圖 則( 或 就 小 型 工 程 呈 交 的 圖 則 )、 施工 方 法 陳 述 書 、 預 防 和 保 護 措 施 的 方 案 及 其 他 有 關 圖則 已 存 放 在 地 盤 內 , 並 確 保 所 述 文 件 已 獲 依 循 , 包 括檢 查 拆 卸 工 程 的 錄 影 記 錄 。  
檢 查 和 監 察 側 向 承 托 已 按 照 經 批 准 / 同 意 的 次 序 安裝 , 並 確 保 在 設 置 足 夠 的 支 撐 或 繫 固 物 前 , 承 托 不 會被 移 走 。  
負 責 有 關 工 程 項 目 的 認 可 人 士 認 為 必 要 的 其 他 項 目 , 包 括 有 關 質 量 監 督 的 項 目 , 以 及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於 給 予批 准 及 / 或 同 意 的 階 段 所 附 加 的 條 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