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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棉工作的安全與健康工作守則-第6條通知

石棉工作的安全與健康工作守則-第6條通知

第6條           通知

(1)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東主在開始進行石棉塗層或石棉絕緣物工作或其他石棉工作之前,須就該工作給予處長不少於28天通知或處長所同意接受的較短期通知。

 

(2)       如任何石棉工作並非石棉塗層及石棉絕緣物工作,而工人在該石棉工作中暴露於石棉的程度既不超逾亦不會超逾措施水平,則無須就該工作給予通知。

 

(3)       凡石棉工作出現重要改變而可能會影響根據第(1)款已通知處長的詳情,東主須在他獲悉該改變後7天內,將該改變通知處長。

 

(4)       根據第(1)及(3)款給予的通知須採用認可格式。

規例原文

  1. 東主在開始進行下述石棉工作之前,即
  • 石棉塗層或石棉絕緣物工作,或
  • 其他種類的石棉工作,而從第5條所指的工作評估得悉其暴露程度超逾或會超逾相應的措施水平,

須給予勞工處處長不少於28天通知或處長所同意接受的較短期通知。

  1. 施水平是在連續12星期的期間內暴露於石棉中的累積暴露量,以每毫升空氣的纖維-小時數目(纖維-小時/毫升)來表示,如工作評估(詳見第5條)的結果斷定任何工人暴露於石棉中的數量會超逾有關的措施水平,則上述通知的規定將會適用。
  2. 如石棉工作於不同時間在同一地點重覆進行,東主只須於該等石棉工作在該地點首次進行前給予勞工處處長不少於28天通知,而毋須在每次進行該等工作前給予通知。然而,如原有通知所描述的石棉工作詳情有重大改變,則東主須

 

在獲悉該改變後7天內將改變事項通知勞工處處長。就這種情況來說,重大改變包括石棉工作施工日期和竣工日期的改變,以及石棉工作性質和該項工作所涉及的含石棉物料種類的改變。

  1. 通知石棉工作,以及通知改變已通知的石棉工作,須採用勞工處處長認可的表格呈交(詳見附錄I)。至於「石棉工作完工日期」一欄,如該石棉工作是單個的工程並預料在最近將來不會重覆,東主應在該欄填寫工程的完工日期; 然而,對於在同一地點進行的持續性石棉工序,則東主應在該欄填入如「持續工序」等字句。
  2. 要判定暴露於石棉中的程度會否超逾措施水平,首先需要知道工人會有可能暴露於何類飄散於空氣中的纖維,應考慮的暴露情況種類是:
  • 只暴露於溫石棉中;或
  • 暴露於溫石棉以外的單一種石棉纖維或石棉纖維混合物中,包括含溫石棉的混合物。

暴露量可以根據有關工序的現有數據或過往經驗估計,但如有疑問,則須採用勞工處處長認可的量度方法(詳見第15條)核實上述估計的暴露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