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置緊急車輛通道-通往新發展地盤的緊急車輛通道
2 4 . 1 就 《 建 築 物 ( 規 劃 ) 規 例 》 第 4 1 D 條 而 言 , 本 段 落 指 明 為在 新 發 展 地 盤 興 建 或 行 將 興 建 的 建 築 物 而 設 的 緊 急 車 輛 通道 的 設 計 和 建 造 規 定 。 “ 新 發 展 地 盤 ” 是 指 以 前 從 沒 有 臨時 或 永 久 建 築 物 的 地 盤 , 包 括 根 據 《 建 築 物 條 例 ( 新 界 適用 ) 條 例 》 而 獲 豁 免 《 建 築 物 條 例 》 的 建 築 物 。 為 免 進 一步 疑 問 , 本 段 落 載 列 的 規 定 亦 適 用 於 所 有 其 後 在 新 發 展 地盤 重 建 的 樓 宇 。
2 4 . 2 除 於 本 段 落 另 有 指 明 外 , 所 有 在 本 段 落 所 指 的 緊 急 車 輛 通道 均 須 依 照 下 列 規 定 設 計 和 建 造 :
( a ) 屬 於 車 路 形 式 的 緊 急 車 輛 通 道 至 少 須 有 7 . 3 米 闊 。 至於 不 屬 車 路 形 式 的 緊 急 車 輛 通 道 則 應 使 用 堅 固 物 料鋪 設 , 闊 度 不 少 於 6 米 , 並 須 在 有 關 地 盤 清 楚 標 示 界線 。
( b ) 緊 急 車 輛 通 道 的 任 何 部 分 上 面 如 設 有 任 何 架 空 搭 建物 , 必 須 保 持 不 少 於 4 . 5 米 的 淨 空 高 度 。
( c ) 緊 急 車 輛 通 道 的 斜 度 不 應 大 於 1 比 1 0 。 如 某 部 分 的 緊急 車 輛 通 道 沒 有 供 任 何 建 築 物 的 任 何 主 要 正 面 使用 , 則 該 部 分 的 斜 度 可 提 高 至 不 大 於 1 比 6 。 每 當 緊急 車 輛 通 道 的 斜 度 有 所 改 變 時, 緊 急 車 輛 通 道 的 設 計和 建 造 必 須 符 合 圖 5 所 訂 的 規 定, 以 免 對 消 防 車 輛 造成 妨 礙 。
( d ) 緊 急 車 輛 通 道 必 須 提 供 安 全 無 阻 的 進 出 通 道 , 以 便 下列 規 格 的 消 防 車 輛 安 全 操 作 :
總 重 量 3 0 , 0 0 0 公 斤
迴 旋 圈 直 徑 2 6 米
長 度 1 2 米
此 外 , 所 有 緊 急 車 輛 通 道 的 盡 頭 處 均 須 設 有 迴 轉 空間 , 以 供 消 防 車 輛 掉 頭 之 用 。
( e ) 緊 急 車 輛 通 道 必 須 至 少 供 建 築 物 的 其 中 一 個 主 要 正面 使 用 。 就 這 情 況 , 建 築 物 的 主 要 正 面 是 指 其 長 度 不少 於 建 築 物 所 有 周 邊 外 牆 合 共 總 長 度 的 四 分 之 一 的某 一 正 面。 假 如 主 要 正 面 的 長 度 少 於 建 築 物 所 有 周 邊外 牆 合 共 總 長 度 的 四 分 之 一, 則 有 關 緊 急 車 輛 通 道 除了 供 這 主 要 正 面 使 用 外, 還 須 供 建 築 物 的 其 他 正 面 使用, 以 便 供 緊 急 車 輛 通 道 使 用 的 建 築 物 的 正 面 的 總 長度 不 少 於 建 築 物 所 有 周 邊 外 牆 合 共 總 長 度 的 四 分 之一。 假 如 一 緊 急 車 輛 通 道 與 建 築 物 其 中 一 個 正 面 的 部分 的 平 距 不 超 逾 1 0 米 , 則 該 緊 急 車 輛 通 道 將 視 作 供該 部 分 的 建 築 物 正 面 使 用 論。 這 項 有 關 緊 急 車 輛 通 道平 距 的 規 定 並 不 適 用 於 較 該 緊 急 車 輛 通 道 的 水 平 高出 6 0 米 的 建 築 物 的 正 面 的 部 分 。 供 建 築 物 正 面 使 用的 緊 急 車 輛 通 道 部 分 不 能 被 遮 蓋 。
2 4 . 3 除 上 文 第 2 4 . 2 段 另 有 規 定 外, 所 有 緊 急 車 輛 通 道 均 須 按 其供 使 用 建 築 物 的 用 途 或 佔 用 情 況 而 遵 從 下 列 規 定 :
| ( a ) |
就
遙牆通該進假於路道建緊 |
工 業 樓 宇 而 言 , 必 須 為 建 築 物 位 於 相 反 方 向 、 距 離
遠 並 且 每 個 正 面 的 長 度 不 少 於 建 築 物 所 有 周 邊 外合 共 總 長 度 的 四 分 之 一 的 兩 個 正 面 提 供 緊 急 車 輛道 。 假 如 可 以 從 多 於 一 條 街 道 到 達 有 關 地 盤 , 則 供兩 個 正 面 使 用 的 緊 急 車 輛 通 道 必 須 從 不 同 的 街 道入 。 有 關 的 緊 急 車 輛 通 道 必 須 是 一 條 雙 程 車 路 , 而如 車 路 沒 有 裝 設 道 路 中 央 分 隔 欄, 則 其 闊 度 不 得 少1 3 . 5 米; 如 車 路 設 有 道 路 中 央 分 隔 欄, 則 每 一 邊 車的 闊 度 不 得 少 於 7 . 3 米 。 假 如 任 何 此 等 緊 急 車 輛 通是 位 於 有 關 地 盤 之 外, 則 必 須 沿 該 緊 急 車 輛 通 道 將築 物 界 線 對 出 不 少 於 6 米 闊 的 地 方 劃 出 作 為 額 外 的急 車 輛 通 道 ( 見 圖 6 所 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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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
就火大 |
電 影 院 或 劇 院 而 言 , 緊 急 車 輛 通 道 必 須 符 合《 提 供警 逃 生 途 徑 守 則 》 第 I I I 部 第 2 2 段 所 訂 明 有 關 通 衢道 的 規 定 。 該 段 現 摘 錄 於 附 件 A 以 供 參 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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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 |
就車用 |
作 多 種 用 途 或 有 多 種 佔 用 情 況 的 建 築 物 而 言, 緊 急輛 通 道 必 須 符 合 本 段 落 所 列 要 求 最 嚴 格 的 某 一 種途 或 有 某 一 類 佔 用 情 況 的 規 定 。 |
2 4 . 4 就 一 般 不 用 作 供 其 他 車 輛 進 出 有 關 建 築 物 的 緊 急 車 輛 通 道而 言 , 有 關 人 士 必 須 提 供 符 合 或 相 等 於 路 政 署 所 訂 明 標 準的 緊 急 預 撞 閘 ( 如 圖 7 所 示 ) , 而 該 緊 急 預 撞 閘 必 須 與 緊急 車 輛 通 道 的 中 心 線 成 直 角 。 此 外 , 並 須 根 據 圖 8 所 示 在預 撞 閘 前 面 預 留 淨 空 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