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籤 通往 下的所有文章

設置緊急車輛通道-緊急車輛通道的標誌

設置緊急車輛通道-緊急車輛通道的標誌

2 6 . 1  就 《 建 築 物 ( 規 劃 ) 規 例 》 第  4 1 D  條 而 言 , 本 段 落 指 明 緊 急車 輛 通 道 標 誌 的 規 定 , 以 標 示 在 某 一 地 盤 內 的 指 定 緊 急 車輛 通 道 的 範 圍 。

2 6 . 2   車 路 形 式 的 緊 急 車 輛 通 道        :

( a )       須 在 緊 急 車 輛 通 道 的 入 口 豎 立 顯 示 緊 急 車 輛 通 道 圖的 標 誌 ( 樣 本 見 圖 9 ) ;

( b )       須 沿 著 緊 急 車 輛 通 道 每 隔 不 超 過 1 0 0 米 的 位 置 豎 立 緊急 車 輛 通 道 標 誌 ( 樣 本 見 圖 1 0 ) ; 及

( c )       須 沿 著 緊 急 車 輛 通 道 每 隔 不 超 過        5 0 米 的 位 置 , 豎 立符 合 《 道 路 交 通 ( 私 家 路 上 泊 車 ) 規 例 》 及 運 輸 署 發 出

的 《 私 家 路 守 則 》 所 規 定 標 準 的 「 禁 止 泊 車 」 標 誌 , 劃 為 泊 車 區 的 地 方 則 不 在 此 限 ( 樣 本 見 圖 1 1 ) 。

2 6 . 3    非 車 路 形 式 的 緊 急 車 輛 通 道 :

  • 須 在 緊 急 車 輛 通 道 的 入 口 豎 立 顯 示 緊 急 車 輛 通 道 圖的 標 誌 ( 樣 本 見 圖 9 ) ; 及

( b )       按 照 上 文 第  2 6 . 2 ( b ) 段 所 述 , 設 置 緊 急 車 輛 通 道 標誌 。 又 或 者 在 每 隔 不 超 過 1 0 0 米 的 地 方 , 於 路 緣 石 、花 槽 或 其 他 類 似 的 物 件 上 加 上 緊 急 路 線 標 誌。 緊 急 路線 標 誌 可 以 漆 髹 或 刻 鐫 , 並 須 使 用 耐 用 物 料 ( 例 如 金屬 ) 製 造 ( 樣 本 見 圖 1 2 ) 。

設置緊急車輛通道-通往重建地盤的緊急車輛通道

設置緊急車輛通道-通往重建地盤的緊急車輛通道

2 5 . 1  就 《 建 築 物 ( 規 劃 ) 規 例 》 第  4 1 D  條 而 言 , 本 段 落 指 明 為 在重 建 地 盤 ( 即 非 新 發 展 地 盤 ) 建 造 或 行 將 建 造 的 建 築 物 而 設的 緊 急 車 輛 通 道 的 設 計 及 建 造 規 定 。

2 5 . 2   本 段 落 所 指 的 所 有 緊 急 車 輛 通 道 須 按 照 第  2 4 . 2 ( b ) 、 ( c )   及 ( d ) 段 所 訂 明 的 規 定 設 計 和 建 造。 如 果 緊 急 車 輛 通 道 並 非 車路 形 式,則 須 以 堅 固 物 料 舖 設 和 在 有 關 地 盤 清 楚 標 示 界 線。

2 5 . 3 除 上 文 第  2 5 . 2 段 另 有 規 定 外, 所 有 緊 急 車 輛 通 道 均 須 按 照其 所 供 使 用 建 築 物 的 用 途 或 佔 用 情 況 , 遵 從 下 列 規 定 :

( a ) 就 工 業 樓 宇 而 言 , 緊 急 車 輛 通 道 須 按 照 第 2 4 . 2 ( e ) 段 , 至 少 供 建 築 物 的 一 個 主 要 正 面 使 用 。 有 關 緊急 車 輛 通 道 至 少 須 有 7 . 3 米 闊 。

( b ) 就 電 影 院 或 戲 院 而 言 , 緊 急 車 輛 通 道 必 須 符 合《 提供 火 警 逃 生 途 徑 守 則 》 第 I I I 部 第  2 2  段 所 訂 明 有關 通 衢 大 道 的 規 定 。 該 段 現 摘 錄 於 附 件 A 以 供 參閱 。

( c )   就 任 何 其 他 種 類 用 途 或 佔 用 情 況 的 建 築 物 而 言 , 有 關 的 緊 急 車 輛 通 道 須 按 照 第 2 4 . 2 ( e ) 段 , 至 少 供建 築 物 的 一 個 主 要 正 面 使 用 。 有 關 的 緊 急 車 輛 通道 至 少 須 有 6 米 闊 。

( d )   就 作 多 種 用 途 或 有 多 種 佔 用 情 況 的 建 築 物 而 言 , 緊 急 車 輛 通 道 必 須 符 合 本 段 落 所 列 要 求 最 嚴 格 的某 一 種 用 途 或 有 某 一 類 佔 用 情 況 的 規 定 。

2 5 . 4 須 按 照 第 2 4 . 4 段 就 緊 急 車 輛 通 道 提 供 緊 急 預 撞 閘 。

設置緊急車輛通道-通往新發展地盤的緊急車輛通道

設置緊急車輛通道-通往新發展地盤的緊急車輛通道

2 4 . 1 就 《 建 築 物 ( 規 劃 ) 規 例 》 第  4 1 D 條 而 言 , 本 段 落 指 明 為在 新 發 展 地 盤 興 建 或 行 將 興 建 的 建 築 物 而 設 的 緊 急 車 輛 通道 的 設 計 和 建 造 規 定 。 “ 新 發 展 地 盤 ” 是 指 以 前 從 沒 有 臨時 或 永 久 建 築 物 的 地 盤 , 包 括 根 據 《 建 築 物 條 例 ( 新 界 適用 ) 條 例 》 而 獲 豁 免 《 建 築 物 條 例 》 的 建 築 物 。 為 免 進 一步 疑 問 , 本 段 落 載 列 的 規 定 亦 適 用 於 所 有 其 後 在 新 發 展 地盤 重 建 的 樓 宇 。

2 4 . 2 除 於 本 段 落 另 有 指 明 外 , 所 有 在 本 段 落 所 指 的 緊 急 車 輛 通道 均 須 依 照 下 列 規 定 設 計 和 建 造 :

( a )       屬 於 車 路 形 式 的 緊 急 車 輛 通 道 至 少 須 有 7 . 3 米 闊 。 至於 不 屬 車 路 形 式 的 緊 急 車 輛 通 道 則 應 使 用 堅 固 物 料鋪 設 , 闊 度 不 少 於 6 米 , 並 須 在 有 關 地 盤 清 楚 標 示 界線 。

( b )       緊 急 車 輛 通 道 的 任 何 部 分 上 面 如 設 有 任 何 架 空 搭 建物 , 必 須 保 持 不 少 於 4 . 5 米 的 淨 空 高 度 。

( c ) 緊 急 車 輛 通 道 的 斜 度 不 應 大 於 1  比  1 0 。 如 某 部 分 的 緊急 車 輛 通 道 沒 有 供 任 何 建 築 物 的 任 何 主 要 正 面 使用 , 則 該 部 分 的 斜 度 可 提 高 至 不 大 於 1 比 6 。 每 當 緊急 車 輛 通 道 的 斜 度 有 所 改 變 時, 緊 急 車 輛 通 道 的 設 計和 建 造 必 須 符 合 圖 5 所 訂 的 規 定, 以 免 對 消 防 車 輛 造成 妨 礙 。

( d ) 緊 急 車 輛 通 道 必 須 提 供 安 全 無 阻 的 進 出 通 道 , 以 便 下列 規 格 的 消 防 車 輛 安 全 操 作 :

總 重 量                                                               3 0 , 0 0 0 公 斤

迴 旋 圈 直 徑                                                          2 6 米

長 度                                                                              1 2 米

此 外 , 所 有 緊 急 車 輛 通 道 的 盡 頭 處 均 須 設 有 迴 轉 空間 , 以 供 消 防 車 輛 掉 頭 之 用 。

( e ) 緊 急 車 輛 通 道 必 須 至 少 供 建 築 物 的 其 中 一 個 主 要 正面 使 用 。 就 這 情 況 , 建 築 物 的 主 要 正 面 是 指 其 長 度 不少 於 建 築 物 所 有 周 邊 外 牆 合 共 總 長 度 的 四 分 之 一 的某 一 正 面。 假 如 主 要 正 面 的 長 度 少 於 建 築 物 所 有 周 邊外 牆 合 共 總 長 度 的 四 分 之 一, 則 有 關 緊 急 車 輛 通 道 除了 供 這 主 要 正 面 使 用 外, 還 須 供 建 築 物 的 其 他 正 面 使用, 以 便 供 緊 急 車 輛 通 道 使 用 的 建 築 物 的 正 面 的 總 長度 不 少 於 建 築 物 所 有 周 邊 外 牆 合 共 總 長 度 的 四 分 之一。 假 如 一 緊 急 車 輛 通 道 與 建 築 物 其 中 一 個 正 面 的 部分 的 平 距 不 超 逾 1 0  米 , 則 該 緊 急 車 輛 通 道 將 視 作 供該 部 分 的 建 築 物 正 面 使 用 論。 這 項 有 關 緊 急 車 輛 通 道平 距 的 規 定 並 不 適 用 於 較 該 緊 急 車 輛 通 道 的 水 平 高出 6 0  米 的 建 築 物 的 正 面 的 部 分 。 供 建 築 物 正 面 使 用的 緊 急 車 輛 通 道 部 分 不 能 被 遮 蓋 。

2 4 . 3    除 上 文 第 2 4 . 2 段 另 有 規 定 外, 所 有 緊 急 車 輛 通 道 均 須 按 其供 使 用 建 築 物 的 用 途 或 佔 用 情 況 而 遵 從 下 列 規 定 :

 

( a )

遙牆通該進假於路道建緊

工 業 樓 宇 而 言 , 必 須 為 建 築 物 位 於 相 反 方 向 、 距 離

遠 並 且 每 個 正 面 的 長 度 不 少 於 建 築 物 所 有 周 邊 外合 共 總 長 度 的 四 分 之 一 的 兩 個 正 面 提 供 緊 急 車 輛道 。 假 如 可 以 從 多 於 一 條 街 道 到 達 有 關 地 盤 , 則 供兩 個 正 面 使 用 的 緊 急 車 輛 通 道 必 須 從 不 同 的 街 道入 。 有 關 的 緊 急 車 輛 通 道 必 須 是 一 條 雙 程 車 路 , 而如 車 路 沒 有 裝 設 道 路 中 央 分 隔 欄, 則 其 闊 度 不 得 少1 3 . 5 米; 如 車 路 設 有 道 路 中 央 分 隔 欄, 則 每 一 邊 車的 闊 度 不 得 少 於 7 . 3 米 。 假 如 任 何 此 等 緊 急 車 輛 通是 位 於 有 關 地 盤 之 外, 則 必 須 沿 該 緊 急 車 輛 通 道 將築 物 界 線 對 出 不 少 於 6 米 闊 的 地 方 劃 出 作 為 額 外 的急 車 輛 通 道 ( 見 圖 6 所 示 ) 。

 

( b )

 

就火大

 

電 影 院 或 劇 院 而 言 , 緊 急 車 輛 通 道 必 須 符 合《 提 供警 逃 生 途 徑 守 則 》 第 I I I 部 第 2 2 段 所 訂 明 有 關 通 衢道 的 規 定 。 該 段 現 摘 錄 於 附 件 A 以 供 參 閱 。

 

( c )

 

就車用

 

作 多 種 用 途 或 有 多 種 佔 用 情 況 的 建 築 物 而 言, 緊 急輛 通 道 必 須 符 合 本 段 落 所 列 要 求 最 嚴 格 的 某 一 種途 或 有 某 一 類 佔 用 情 況 的 規 定 。

 

2 4 . 4 就 一 般 不 用 作 供 其 他 車 輛 進 出 有 關 建 築 物 的 緊 急 車 輛 通 道而 言 , 有 關 人 士 必 須 提 供 符 合 或 相 等 於 路 政 署 所 訂 明 標 準的 緊 急 預 撞 閘 ( 如 圖 7 所 示 ) , 而 該 緊 急 預 撞 閘 必 須 與 緊急 車 輛 通 道 的 中 心 線 成 直 角 。 此 外 , 並 須 根 據 圖 8 所 示 在預 撞 閘 前 面 預 留 淨 空 間 。

消防和救援進出途徑守則-在地面水平通往消防和救援樓梯間的通道

消防和救援進出途徑守則-在地面水平通往消防和救援樓梯間的通道

1 6 . 1    通 往 消 防 和 救 援 樓 梯 間 的 通 道 ( “ 消 防 出 入 通 道 處 ” ) 必 須在 建 築 物 地 面 水 平 的 周 道 , 並 且 直 達 可 供 消 防 車 輛 進 出 的街 道 , 或 經 由 最 少 尺 寸 為 1 . 5 米 及 沒 有 固 定 障 礙 物 的 露 天地 方 通 往 該 街 道 。 除 非 採 用 毋 須 使 用 鑰 匙 而 可 以 隨 時 從 內開 啟 的 門 或 閘 , 否 則 上 述 通 道 亦 不 得 以 門 或 閘 關 閉 。

1 6 . 2 只 要 從 消 防 出 入 通 道 處 到 消 防 員 升 降 機 的 門 或 樓 梯 間 內 通道 樓 梯 的 第 一 級 的 水 平 距 離 不 超 過 1 8 米,消 防 和 救 援 樓 梯間 可 以 縮 離 設 在 建 築 物 周 邊 而 位 於 地 面 水 平 的 消 防 出 入 通道 處 。 假 如 有 關 地 盤 的 自 然 特 徵 及 限 制 容 許 , 而 消 防 安 全標 準 沒 有 受 到 不 利 的 影 響 ,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可 能 會 允 許 有 更長 的 水 平 距 離 。 在 任 何 情 況 下 , 應 可 從 同 一 條 街 道 進 入 消防 員 升 降 機 及 樓 梯 間 內 的 通 道 樓 梯 。

1 6 . 3    消 防 和 救 援 樓 梯 間 及 從 消 防 出 入 通 道 處 至 樓 梯 間 的 通 道 與地 面 樓 層 的 餘 下 部 分 ( 包 括 載 貨 升 降 機 的 門 廊 或 大 堂 ) 須 以牆 分 隔 , 而 該 牆 的 耐 火 時 效 不 得 少 於 該 樓 梯 間 的 周 道 圍 牆所 訂 的 耐 火 時 效。 此 外, 在 這 類 牆 上 所 設 的 開 口 ( 用 作 與 地面 樓 層 相 通 ) 必 須 經 過 一 道 防 護 門 廊。該 防 護 門 廊 的 牆 的 耐火 時 效 亦 不 得 少 於 樓 梯 間 的 周 邊 圍 牆 所 訂 的 耐 火 時 效 , 而其 門 的 耐 火 時 效 亦 不 得 少 於 牆 的 一 半 , 並 且 須 符 合 《 耐 火結 構 守 則 》 就 耐 火 門 所 訂 明 的 相 同 規 定 。

1 6 . 4    從 消 防 出 入 通 道 處 往 消 防 和 救 援 樓 梯 間 的 通 道 的 淨 闊 度 不應 少 於 1 5 0 0 毫 米 , 而 淨 高 度 不 應 少 於 2 0 0 0 毫 米 。

1 6 . 5    應 在 建 築 物 外 近 消 防 出 入 通 道 處 的 顯 眼 位 置 張 貼 一 張 告 示( 採 用 下 述 形 式 ) , 指 示 該 通 道 處 是 消 防 出 入 通 道 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