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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盤監督作業守則:監督規定工程的規模

地盤監督作業守則:監督規定工程的規模

工 程的規 模
  • 在 決 定 監 督 規 定 時 , 應 考 慮 工 程 規 模 的 效 應 。 它 是 按 照工 程 的 規 模 系 數 而 評 定 的 。
  • 每 一 類 型 的 建 築 工 程 或 街 道 工 程 , 有 不 同 的 指 定 規 模 量度 項 目 和 既 定 的 基 數 。 工 程 的 規 模 系 數 是 該 工 程 的 指 定規 模 量 度 項 目 的 估 值 與 既 定 的 規 模 基 數 的 比 例 。 規 模 系數 的 最 高 值 為 2 。
  • 表 1   列 出 了 各 類 型 建 築 工 程 或 街 道 工 程 用 以 評 定 規 模系 數 的 規 模 量 度 項 目 及 其 基 數 。 除 非 另 外 註 明 , 規 模 量度 項 目 代 表 為 進 行 的 該 類 型 建 築 工 程 或 街 道 工 程 的 總 額費 用 , 平 均 每 月 費 用 或 總 數 量 。 有 需 要 時 , 建 築 事 務 監督 可 隨 時 檢 討 和 修 訂 這 些 量 度 項 目 及 基 數 。

地盤監督作業守則:監督規定決定所需提供的適任技術人員及其檢查地盤的頻率水平

地盤監督作業守則:監督規定決定所需提供的適任技術人員及其檢查地盤的頻率水平

決 定所需 提供的適 任技術 人員及其 檢查地 盤的頻率 水平
  • 每 個 職 能 工 作 班 子 為 不 同 類 型 建 築 工 程 或 街 道 工 程 所 需提 供 的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職 級 及 其 檢 查 地 盤 的 最 低 頻 率 水平 , 載 於《 技 術 備 忘 錄 》 的 表 1 。 至 於 在 關 鍵 階 段 的 更 頻密 監 督 規 定 , 則 在 本 作 業 守 則 第 9 段 訂 明 。
  • 對 於 涉 及 顯 著 岩 土 工 程 成 分 的 建 築 工 程 , 註 冊 結 構 工 程師 只 須 就 其 中 的 結 構 工 程 提 供 一 組 地 盤 監 督 。
  • 對 於 附 表 所 列 地 區 第 1 號、2 號 及 4  號 以 及 在 大 嶼 山 北 岸指 定 地 區 的 基 礎 工 程 , 除 了 《 技 術 備 忘 錄 》 表 1  所 載 的對 基 礎 工 程 的 監 督 規 定 外 , 亦 須 有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的 工作 班 子 作 額 外 監 督 。 見 《 技 術 備 忘 錄 》 表 1 註 5 。

地盤監督作業守則:涉及顯著岩土工程成分的建築工程

地盤監督作業守則:涉及顯著岩土工程成分的建築工程
涉及顯著岩土工程成分的建築工程

  • 涉 及 顯 著 岩 土 工 程 成 分 的 建 築 工 程 包 括 下 列 類 型 的 岩 土 工程:

(a )       地 盤 平 整 工 程

  • 爆 破
  • 預 應 力 地 錨
  • 在 敏 感 地 盤 * 的 預 應 力 地 錨 ( 見 第 7. 3 段 )
  • 泥 釘

 

  • 削 切 斜 坡 ( 削 石 坡 或 削 土 坡 ) ( 高 度 > 3 米 )
  • 岩 石 坡 的 鞏 固 工 程
  • 高 度 超 過 5 米, 或 高 度 少 於 5  米 但 對 生 命 造 成直 接 危 險 的 填 土 坡 ( 搗 固 和 裝 置 這 些 表 面 的 濾水 / 排 水 層 ) , 即 《 認 可 人 士 、 註 冊 結 構 工 程師 及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作 業 備 考 》 AP P – 1 0 9 ( 以前 為《 認 可 人 士 、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及 註 冊 岩 土工 程 師 作 業 備 考 》234 )所 載 的 人 命 後 果 類 別 1 或 2
  • 加 固 填 土 坡

( b ) 挖 掘 與 側 向 承 托 工 程 及 臨 時 擋 土 構 築 物

  • 深 度 >  4 . 5 米 ( 在 敏 感 地 盤 * 的 深 度          > 7 . 5 米

—     見 第 7. 3 段 )

(c )       永 久 擋 土 構 築 物

  • 地 下 連 續 牆 及 鑽 孔 樁 牆
  • 加 固 填 築 結 構
  • 懸 臂 式 / 重 力 式 擋 土 牆 ( 高 度 >              5         米 ) 及 分隔 / 地 庫 牆      ( 高 度 > 5 米 )

( d ) 土 地 處 理 工 程

  • 垂 直 排 水 管 、 水 平 排 水 管 / 斜 向 排 水 管
  • 為 先 挖 低 而 後 回 填 的 挖 掘 工 程 以 及 隧 道 / 豎井 / 洞 穴 的 建 造 工 程 進 行 灌 漿 和 降 低 地 下 水位
  • 在 附 表 所 列 地 區 第 1 號 進 行 的 地 下 水 排 水 工 程

(e )       影 響 斜 坡 及 擋 土 牆 的 拆 卸 工 程

  • 使 用 泥 釘 或 錨 進 行 的 土 地 鞏 固 工 程
  • 基 礎 工 程
    • 在 附 表 所 列 地 區 第 1  號 的 樓 宇 地 基
    • 在 附 表 所 列 地 區 第 2 號 及 第 4 號 和 大 嶼 山 北 岸指 定 地 區 的 樓 宇 深 層 地 基
    • 可 對 現 有 隧 道 / 洞 穴 造 成 影 響 的 基 礎 或 會 受隧 道 工 程 影 響 的 基 礎

 

( g ) 水 井

  • 水 井 的 水 位 測 試 和 擬 議 的 抽 水 方 案 效 應

 

( h )        隧 道 工 程 *( 隧 道 / 洞 穴 / 豎 井 / 附 連 的 地 下 設施 — 見 第 7. 3 段 )

  • 隨 挖 隨 填 的 建 造 方 法
  • 鑽 探 和 爆 破 的 方 法
  • 鬆 軟 泥 土 的 隧 道 建 造 技 巧
  • 隧 道 鑽 挖 器 、 小 型 隧 道 ( 包 括 定 向 鑽 挖 ) 和 頂 管法
  • 有 關 的 土 地 支 撐、 土 地 處 理 及 地 下 水 控 制 工 程

 

  • 上 表 並 非 詳 盡 無 遺 , 因 為 該 表 只 臚 列 常 見 類 型 的 岩 土 工程 。

 

  • 在 一 般 情 況 下, T3 職 級 的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及 T5 職 級 的 適任 技 術 人 員 須 由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提 供, 以 監 督 涉 及 顯 著岩 土 工 程 成 分 的 建 築 工 程 。 不 過 , 在 岩 土 工 程 不 易 進 行或 上 表 所 註 有 * 的 敏 感 地 盤 或 土 力 工 程 處 及 屋 宇 署 認 為適 宜 設 有 董 事 級 地 盤 監 督 的 其 他 地 盤, 可 能 需 要 董 事 級地 盤 監 督 。

 

  • 敏 感 地 盤 是 指 在 有 關 地 盤 進 行 的 工 程 是 會 影 響 市 民 的生 命 及 / 或 財 產 的 地 盤。 這 類 地 盤 包 括 在 這 些 地 盤 進 行的 工 程 會 影 響 到 淺 弱 基 礎 的 舊 樓 、 舊 式 隧 道 / 洞 穴 、 主要 道 路 、 鐵 路 、 總 水 管 、 總 煤 氣 管 、 斜 坡 、 擋 土 牆 的 地盤 , 或 過 往 有 不 穩 固 事 件 的 地 盤 。

 

  • 如 果 土 力 工 程 處 及 屋 宇 署 認 為 必 須 提 供 董 事 級 地 盤 監督 , 便 會 將 這 項 要 求 在 批 准 及 同 意 書 中 轉 達 給 認 可 人士 /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 此 外 , 董 事級 地 盤 監 督 的 名 字 亦 必 須 在 監 工 計 劃 書 中 列 出 。

 

  • 董 事 級 地 盤 監 督 必 須 是 屬 於 岩 土 工 程 界 別 的 註 冊 專 業工 程 師, 並 且 擔 任 擬 備 呈 交 的 建 築 圖 則 中 的 岩 土 工 程 項目 資 料 的 公 司 合 夥 人 / 董 事 。 此 外 , 負 責 有 關 工 程 項 目的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亦 可 獲 接 納 為 董 事 級 地 盤 監 督 。

地盤監督作業守則:基礎工程的質量監督規定

地盤監督作業守則:基礎工程的質量監督規定

基礎工程的質量監督規定
  • 基 礎 工 程 的 質 量 監 督 應 由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及 其 適 任 技術 人 員 T5 及 T 3, 以 及 註 冊 專 門 承 建 商 屬 下 的 獲 授 權 簽署 人 及 其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T4 和  T2 進 行 監 督 。 適 任 技 術人 員 應 長 駐 地 盤,還 是 根 據 本 作 業 守 則 所 訂 明 的 若 干 百分 率 檢 查 有 關 工 程,須 視 乎 基 礎 工 程 的 各 個 階 段 的 不 同性 質 而 定 。

 

  • 各 類 基 礎 工 程 的 階 段 載 於 表 6. 3 。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會 視 乎基 礎 工 程 的 規 模 和 複 雜 程 度,在 審 批 圖 則 及 給 予 同 意 的階 段 , 按 個 別 工 程 的 情 況 , 施 加 實 際 的 監 督 規 定 。

 

 

6.3

各類基礎工程的階段

項目編號 階段 說明
 

F1

(a)      打入樁

(i)             測定樁柱的位置

 

檢查樁柱的位置是否與經批准的圖則相符。

F2 (ii)   打樁測試 在打樁測試時檢查設計假定是否與地盤的實際狀況相同。
F3 (iii) 打 樁 在打樁時檢查是否依循已認可的工序進行打樁及不正常的情況是否已糾正。
F4 (iv) 駁 樁 在駁樁時檢查樁柱接駁處是否準確地依照設計詳圖的準確度。
F5 (v)    收錘測試 檢查樁柱的入泥尺數是否已達到經批准圖則的規定及每支樁柱的承載力是否符合經批准圖則的規定。
F6 (vi) 驗證測試

( 利用荷載測試核證已建成樁柱的適用性)

檢查驗證測試的測試程序及驗收準則是否按照《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及註冊岩土工程師作業備考》APP-18(以前為《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及註冊岩土工程師作業備考》66)的規定,以及在測試過程中得出的量度度數是否已妥為記錄。

 

續 表 6 .3

 

 

 

 

F7

(b)  大直徑鑽孔樁、矩形樁及同類樁柱

(i)            測定樁柱的位置

 

 

 

檢查樁柱的位置是否與經批准的圖則相符。

F8 (ii)   預鑽

(以決定擬議的樁柱基礎水平)

監督預鑽工作、記錄土壤/岩石樣本的資料及量度鑽孔的深度。確保取出的樣本不受干擾。
F9 (iii) 核證基礎岩層的資料 量度挖掘的深度及檢查從基礎岩層取出的物料的質素。
F10 (iv) 裝置樁柱

(按需要進行灌漿工序)

檢查是否依循正確的工序裝置樁柱及不正常的情況是否已糾正。檢查所使用的灌漿混合料、灌漿壓力及灌漿量是否正確,以及確保裝置樁柱不會影響毗連的建築物。
F11 (v)   準備樁柱底部 確保樁柱底部清潔。
F12 (vi) 製造及裝置鋼筋籠及澆注混凝土 檢查是否已提供足夠及正確數量的鋼筋及使用正確的澆注混凝土方法。
F13 (vii) 接合部分的取芯鑽探 檢查混凝土及基岩的質量是否符合經批准圖則所列明的規定及混凝土與岩石的接合部分是否良好。
F14 (viii) 驗證測試

(核證已建成樁柱的適用性)

監督驗證測試的取芯鑽探工作、記錄混凝土/ 岩石樣本的資料及量度鑽孔的深度。確保取出的樣本妥善保存,並送交化驗所進行測試。
 

 

F15

(c ) 微型樁、嵌岩工字樁及同類樁柱

(i)    測定樁柱的位置

 

 

 

檢查樁柱的位置是否與經批准的圖則相符。

 

續 表 6 .3

 

F16 (ii) 預 鑽

(以決定擬議的樁柱基礎水平)

監督預鑽工作、記錄土壤/岩石樣本的資料及量度鑽孔的深度。確保取出的樣本不受干擾。
F17 (iii) 核證基礎岩層的資料 量度挖掘的深度及檢查從基礎岩層取出的物料的質素。
F18 (iv) 裝置樁柱

(按需要進行灌漿工序)

檢查是否依循正確的工序裝置樁柱及不正常的情況是否已糾正。檢查所使用的灌漿混合料、灌漿壓力及灌漿量是否正確,以及確保裝置樁柱不會影響毗連的建築物。
F19 (v)   裝置鋼筋及灌漿 檢查是否已提供足夠及正確數量的鋼筋及使用正確的灌漿方法。
F20 (vi) 驗證測試

(利用荷載測試核證已建成樁柱的適用 性)

檢查驗證測試的測試程序及驗收準則是否按照《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及註冊岩土工程師作業備考》APP-18(以前為《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及註冊岩土工程師作業備考》66)的規定,以及在測試過程中得出的量度度數是否已妥為記錄。
F21 (vii) 裝置樁柱後的鑽孔鑽探 在裝置樁柱後的鑽孔鑽探時核證基岩的高低斷續及樁柱的嵌岩長度。
 

F22

(d)      筏式基腳及擴展基腳

(i)                          測定筏式基腳及擴展基腳的位置及尺寸

 

檢查筏式基腳及擴展基腳的位置及大小是否與經批准的圖則(或就小型工程所呈交的圖則)相符。

F23 (ii)   檢驗承壓層 檢查承壓層是否與經批准圖則(或就小型工程所呈交的圖則)、地盤勘測報告及設計假定的資料相符。
F24 (iii) 固定裝設鋼筋及檢查混凝土保護層 檢查是否已提供足夠數量的鋼筋及良好的工程質量。
F25 (iv) 澆注、搗固及養護混凝土 確保混凝土工程的質素及工程質量。
F26 (v)   平板荷載測試(按需要)(以核證承壓層的承壓力是否足夠) 檢查是否依循已認可的平板荷載測試程序進行測試及已正確記錄量度度數。

 

註 : 每 名 監 督 小 組 的 成 員 應 將 已 檢 查 的 基 礎 工 程 項 目 列 於 清單 上 。

 

  • 認 可 人 士、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及 註 冊 專 門 承 建 商 應 共 同 提交 一 分 監 工 計 劃 書,列 明 獲 委 任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的 姓 名 和檢 查 頻 率 及 / 或 監 督 程 度,以 及 按 照 計 劃 書 進 行 檢 查 和監 督。 有 關 人 士 應 在 申 請 同 意 展 開 基 礎 工 程 時 或 之 前 , 呈 交 這 份 計 劃 書。 不 過, 在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方 面, 則 毋 須在 基 礎 工 程 展 開 前 事 先 獲 得 批 准。認 可 人 士 / 註 冊 結 構工 程 師 / 註 冊 專 門 承 建 商 須 負 責 確 保 他 們 屬 下 的 適 任技 術 人 員 具 備 規 定 的 資 格 及 經 驗;如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其 後有 任 何 變 更, 亦 須 通 知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這 份 計 劃 書 亦 應存 放 在 有 關 的 地 盤 , 以 供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在 有 需 要 時 查閱 。

 

  •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在 有 需 要 時 應 監 督 表 6. 3 所 列 的 所 有 階段 。

 

  • 註 冊 專 門 承 建 商 的 獲 授 權 簽 署 人 在 有 需 要 時 應 監 督 表

6.3 所 列 的 所 有 階 段 。

 

  • 基 礎 工 程 的 預 鑽 工 程 、 接 合 部 分 的 取 芯 鑽 探 工 程 、 裝 置樁 柱 後 的 鑽 探 工 程 及 取 芯 鑽 探 驗 證 測 試 必 須 由 註 冊 專門 承 建 商 ( 現 場 土 地 勘 測 工 程 類 別 ) 進 行 , 並 由 負 責 基 礎工 程 質 量 監 督 的 地 盤 監 督 進 行 監 管。 預 鑽 及 裝 置 樁 柱 後的 鑽 探 工 程 毋 需 另 外 提 交 監 工 計 劃 書 。

地盤監督作業守則:泥釘工程的質量監督規定

泥釘工程的質量監督規定
  • 泥 釘 工 程 的 質 量 監 督 應 由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及 其 適 任 技 術人 員 T5 和 T3 , 以 及 註 冊 專 門 承 建 商 ( 地 盤 平 整 工 程 ) 屬 下 的 獲 授 權 簽 署 人 及 其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T4 和 T1 進 行 監督 。

 

  • 所 有 泥 釘 工 程 最 少 有 一 個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屬 下 的 適 任 技術 人 員 T3 及 一 個 註 冊 專 門 承 建 商 屬 下 的 適 任 技 術 人 員T1 在 泥 釘 工 程 的 每 個 階 段 長 駐 地 盤。 註 冊 專 門 承 建 商 須在 工 程 的 任 何 階 段 動 工 前 知 會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的 適 任 技術 人 員 T3。 註 冊 專 門 承 建 商 亦 須 按 照 經 批 准 圖 則 的 規定 , 就 每 一 泥 釘 擬 備 詳 細 的 檢 查 、 量 度 和 測 試 記 錄 。

 

 

表   6 .2

泥 釘 工 程 的 各 個 階 段

項 目編 號 階 段 說 明
N1 拔 拉 測 試 及 任 何 指定 的 實 地 測 試 檢 查 測 試 用 的 泥 釘 及 測 試 / 實 地 測試 的 程 序 是 否 按 照 經 批 准 的 圖 則 或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所 訂 的 規 定 建 造 及進 行 , 以 及 是 否 符 合 測 試 / 實 地 測 試的 驗 收 準 則 。
N2 測 定 泥 釘 的 位 置 檢 查 泥 釘 的 位 置 是 否 與 經 批 准 的 圖則 相 符 。
N3 開 鑽 泥 釘 洞 孔 檢 查 鑽 孔 的 直 徑 、 長 度 、 斜 度 及 方 位是 否 按 照 經 批 准 的 圖 則 , 以 及 地 面 及地 下 水 是 否 有 任 何 不 正 常 的 情 況 , 並在 有 需 要 時 向 負 責 人 員 作 出 匯 報 。

 

續 表 6 .2

N4 組 合 泥 釘 鋼 筋 檢 查 泥 釘 鋼 筋 的 組 合 是 否 按 照 經 批准 圖 則 的 規 定 , 特 別 是 鋼 筋 的 長度 、 種 類 及 銹 蝕 防 護 措 施 ; 所 使 用的 任 何 聯 接 器 的 數 目 是 否 足 夠 及 其牢 固 程 度 ; 鋼 筋 定 位 物 的 數 目 是 否足 夠 , 以 確 保 灌 漿 保 護 層 達 到 最 低的 厚 度 ; 灌 漿 管 道 沒 有 盤 繞 及 阻塞 , 並 且 已 按 照 經 批 准 圖 則 所 示 伸延 至 泥 釘 洞 孔 的 底 部 。
N5 插 入 泥 釘 鋼 筋 檢 查 :

–                         是 否 已 清 潔 洞 孔 , 例 如 需 要 使 用氣 沖 方 法 以 清 除 任 何 阻 塞 物 或 坍塌 物 ; 又 或 如 遇 有 地 下 水 的 情況 , 則 可 能 需 要 改 變 施 工 的 方法 ; 及

–                         組 合 是 否 足 夠 穩 固 , 而 插 入 的 泥釘 鋼 筋 是 經 正 確 組 合 的 泥 釘 鋼筋 。

N6 灌 漿 物 料  及  預 備灌 漿 工 作 檢 查 所 使 用 的 灌 漿 、 灌 漿 混 合 料 、預 備 灌 漿 的 工 作 及 灌 漿 測 試 結 果 是否 符 合 經 批 准 圖 則 的 規 定 。
N7 為 泥 釘 洞 孔 灌 漿 檢 查 :

–                         泥 釘 灌 漿 是 否 與 插 入 泥 釘 鋼 筋 組合 在 同 一 日 進 行 ;

–                         從 鑽 孔 頂 部 沿 灌 漿 管 道 注 入 鑽 孔的 灌 漿 是 否 持 續 地 具 有 令 人 滿 意的 淨 度 及 黏 度 ;

–                         灌 漿 工 作 是 否 依 照 經 批 准 圖 則 所示 進 行 ; 及

–                         每 個 鑽 孔 所 使 用 的 灌 漿 時 間 或 分量 是 否 過 長 或 過 多 , 以 便 確 保 灌漿 的 淨 度 及 黏 度 持 續 地 令 人 滿意 , 或 當 出 現 其 他 有 不 正 常 的 情況 , 例 如 在 停 止 灌 漿 後 灌 漿 出 現過 度   “ 沉 降 ”( 沿 泥 釘 的 長 度 量度 ) 時 , 有 否 向 負 責 人 員 匯 報 及作 出 記 錄 。

N8 建 造 泥 釘  頭  及 泥釘 頭 之 間  的  結 構支 撐 檢 查 泥 釘 頭 及 結 構 支 撐 是 否 按 照 經批 准 的 圖 則 建 造 ( 包 括 尺 寸 、 使 用物 料 、 結 構 細 節 及 施 工 質 量 )。

 

  • 此 外 , 泥 釘 工 程 的 主 要 監 督 記 錄 ( 見 附 錄 IX ) 亦 必 須經 由 負 責 進 行 檢 驗、量 度 或 檢 查 的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的 適任 技 術 人 員 T3擬 備 及 核 證 。 整 套 經 核 證 的 記 錄 必 須 存放 於 地 盤 , 供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查 閱 。
  •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的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T5 必 須 核 證 設 計 假定, 並 在 施 工 期 間 進 行 設 計 檢 討。 當 定 期 進 行 地 盤 檢 查時,他 必 須 檢 查 是 否 有 不 正 常 的 情 況 而 可 能 令 其 設 計 達不 到 功 能 上 的 要 求, 並 作 出 跟 進。 此 外, 就 註 冊 岩 土 工程 師 的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T3  向 他 匯 報 的 任 何 不 正 常 的 情況, 他 亦 必 須 作 出 跟 進。 如 有 需 要,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必須 呈 交 經 修 訂 的 圖 則 , 以 供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審 批 。
  • 在 泥 釘 工 程 的 不 同 階 段 所 需 的 監 督 程 度 載 於 表 6. 2 。 建築 事 務 監 督 會 視 乎 斜 坡 和 泥 釘 工 程 的 規 模 和 複 雜 程度, 以 及 在 施 工 過 程 中 預 計 會 遇 到 的 困 難, 在 審 批 圖 則的 階 段, 按 個 別 工 程 的 情 況, 施 加 實 際 的 監 督 規 定。 註冊 岩 土 工 程 師 經 考 慮 地 盤 的 狀 況 及 擬 議 打 入 的 泥 釘 數目 及 其 長 度 後,必 須 向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提 名 足 夠 數 目 及 具備 適 當 經 驗 的 合 資 格 監 督 人 員。 在 施 工 的 階 段, 註 冊 岩土 工 程 師 經 考 慮 根 據 施 工 進 度 表 可 能 會 出 現 同 一 時 間進 行 多 於 一 項 工 程 而 須 緊 密 監 督 的 情 況,必 須 檢 討 是 否有 足 夠 的 監 督 人 員 隊 伍 。
  •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的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T5 在 有 需 要 時 應 監 督表 2 所 列 的 所 有 階 段 。 再 者 , 他 須 親 自 進 行 下 述 的 監督 工 作 :

(a ) 拔 拉 測 試 及 任 何 指 定 的 實 地 測 試 - 在 進 行 拔 拉 測 試及 實 地 測 試 時 , 須 揀 選 最 少 一 支 泥 釘 進 行 測 試 ;

(b) 插 入 泥 釘 鋼 筋 - 在 泥 釘 工 程 施 工 的 初 段 檢 查 最 少 兩支 施 工 用 的 泥 釘 ;

(c ) 為 泥 釘 洞 孔 灌 漿 - 在 泥 釘 工 程 施 工 的 初 段 檢 查 最 少兩 支 施 工 用 的 泥 釘 ; 及

 

(d) 建 造 泥 釘 頭 及 泥 釘 頭 之 間 的 結 構 支 撐 - 檢 查 最 少 一個 泥 釘 頭 。

 

  • 註 冊 專 門 承 建 商 的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T4 在 有 需 要 時 亦 應 監 督表 6. 2 所 列 的 所 有 階 段。 再 者, 他 須 親 自 進 行 下 述 的 監 督工 作 :

(a ) 拔 拉 測 試 及 任 何 指 定 的 實 地 測 試 - 進 行 拔 拉 測 試 及實 地 測 試 時 , 須 揀 選 最 少 一 支 泥 釘 進 行 測 試 ;

(b) 插 入 泥 釘 鋼 筋 - 在 泥 釘 工 程 施 工 的 初 段 檢 查 最 少 兩支 施 工 用 的 泥 釘 ;

(c ) 為 泥 釘 洞 孔 灌 漿 - 在 泥 釘 工 程 施 工 的 初 段 檢 查 最 少兩 支 施 工 用 的 泥 釘 ; 及

(d) 建 造 泥 釘 頭 及 泥 釘 頭 之 間 的 結 構 支 撐 - 檢 查 最 少 一個 泥 釘 頭 。

 

  • 安 妥 泥 釘 後 ,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必 須 以 附 錄 IX 所 列 的 形 式向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呈 交 已 獲 其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T3 核 證 的 主 要監 督 記 錄。在 審 核 有 關 的 監 督 記 錄 時, 假 如 建 築 事 務 監 督關 注 到 泥 釘 工 程 的 質 量,他 便 會 要 求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必 須為 最 少 百 分 之 一 的 泥 釘 進 行 非 破 壞 性 測 試 , 而 每 個 斜 坡

( 包 括 擋 土 牆 )須 測 試 最 少 兩 支 泥 釘, 以 核 證 經 安 裝 泥 釘的 長 度 。

 

  • 數 種 檢 查 經 安 裝 泥 釘 長 度 的 非 破 壞 性 測 試 方 法 詳 載 於土 力 工 程 處 報 告 第 13 3 號「 決 定 所 裝 設 鋼 泥 釘 長 度 的 非破 壞 性 測 試 」 (“Non-destructive Tests for Determining the Lengths of Installed Steel Soil Nails”)。 又 或 者,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可 以 在 工程 項 目 的 設 計 階 段 建 議 採 用 其 他 方 法,以 徵 求 建 築 事 務監 督 的 同 意。 測 試 報 告 連 測 試 結 果 及 其 釋 義, 以 及 對 經安 裝 泥 釘 的 數 目 是 否 足 夠 而 重 新 作 出 的 評 估 ( 如 有 需要 ), 須 呈 交 予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供 其 審 批 。

地盤監督作業守則:現場土地勘測工程的質量監督

現場土地勘測工程的質量監督
  • 在 附 表 所 列 或 在 非 附 表 所 列 地 區 進 行 的 所 有 現 場 土 地 勘測 工 程 , 均 應 在 適 當 的 監 督 下 , 由 註 冊 專 門 承 建 商 ( 現場 土 地 勘 測 工 程 類 別 ) 進 行 。 為 確 保 工 程 的 質 素 , 不 同階 段 的 設 計 前 現 場 土 地 勘 測 工 程 ( 例 如 鑽 探 / 取 芯 、 抽取 樣 本、 安 裝 儀 器 及 現 場 測 試 )的 監 督 須 符 合 表 6. 1 所 載的 規 定 。
表   6 .1

現 場 土 地 勘 測 工 程 的 階 段

項 目編 號 階 段 說 明
I1 鑽 探  / 取芯 檢 查 所 採 用 的 鑽 探 技 術 / 方 法 是 否 適 合 所 遇到 的 土 地 狀 況 。

就 附 表 所 列 地 區 而 言, 檢 查 鑽 探 技 術 / 方 法 是否 符 合 經 批 准 圖 則 的 規 定 。

I2 抽 取 樣 本 檢 查 所 採 用 的 抽 取 樣 本 技 術 是 否 適 合 所 需 樣本 的 質 素 及 所 遇 到 的 土 地 狀 況; 確 保 有 關 樣 本已 妥 為 抽 取 、 密 封 及 儲 存 , 而 且 不 受 沾 染 , 並保 存 其 天 然 含 水 量; 以 及 妥 善 記 錄 抽 取 樣 本 地點 的 深 度 和 位 置 。
I3 安 裝 儀 器 檢 查 現 場 的 儀 器 是 否 按 照 良 好 實 務 標 準 或 製造 商 的 建 議 安 裝 。

就 附 表 所 列 地 區 而 言, 檢 查 現 場 的 儀 器 是 否 按照 良 好 實 務 標 準 或 製 造 商 的 建 議 及 經 批 准 的圖 則 安 裝 。

I4 現 場 測 試 檢 查 有 關 測 試 是 否 按 照 良 好 實 務 標 準 進 行( 不包 括 須 由 香 港 實 驗 所 認 可 計 劃 認 可 的 實 驗 所進 行 的 現 場 密 度 測 試 )。

註 :  每 名 監 督 人 員 隊 伍 的 成 員 必 須 將 視 察 的 工 程 範 圍 列 於 清單 上。

  • 承 建 商 必 須 按 照 土 力 工 程 處 印 發 的 《 岩 土 指 南 第 二 冊 》所 訂 的 指 引 進 行 所 有 現 場 土 地 勘 測 工 程 。 鑽 探 工 程 應 由有 經 驗 的 鑽 探 人 員 在 適 當 監 督 下 進 行 。
  • 此 外 亦 須 擬 備 準 確 詳 盡 的 鑽 孔 記 錄 , 適 當 描 述 鑽 探 時 所遇 到 的 物 料 , 以 便 有 關 人 員 檢 查 這 些 記 錄 , 並 與 施 工 時所 發 現 的 物 料 作 出 比 較 。 記 錄 樣 本 的 資 料 和 擬 備 鑽 孔 記錄 應 由 一 名 適 任 人 員 負 責 。 所 有 土 地 勘 測 期 間 所 取 得 的鑽 孔 石 / 岩 芯 及 樣 本 須 妥 為 保 存 , 以 供 測 試 或 建 築 事 務監 督 及 土 力 工 程 處 ( 有 需 要 時 ) 進 行 檢 查 , 直 到 當 局 確認 地 盤 平 整 、 基 礎 或 其 他 有 關 工 程 已 經 完 成 , 並 且 令 人滿 意 為 止 。 附 錄 VI I 界 定 記 錄 樣 本 的 適 任 人 士 所 需 具 備的 資 格 。
  • 所 有 現 場 土 地 勘 測 工 程 均 應 符 合 附 錄 VI I I 所 載 的 行 政 程序 行 事 。 有 關 人 士 在 展 開 工 程 前 , 應 提 交 一 份 質 量 監 工計 劃 書 , 列 明 獲 委 任 的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的 姓 名 , 以 及 所 需的 檢 查 頻 率 及 / 或 監 督 程 度 。
  • 用 作 支 持 有 關 圖 則 可 予 以 批 准 而 提 交 的 土 地 勘 測 報 告 , 必 須 包 括 一 份 由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及 註 冊 專 門 承 建 商 ( 現場 土 地 勘 測 工 程 類 別 ) 證 實 土 地 勘 測 工 程 符 合 標 準 的 證明 書 ( 詳 情 見 附 錄 V III 第 6 項 )。
  • 上 文 各 段 所 載 述 的 規 定 適 用 於 附 表 所 列 地 區 及 非 附 表 所列 地 區 的 現 場 土 地 勘 測 工 程 。
  •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只 在 信 納 有 關 的 現 場 土 地 勘 測 工 程 是 由 註冊 專 門 承 建 商 ( 現 場 土 地 勘 測 工 程 類 別 ) 按 照 相 關 規 定進 行 , 而 勘 測 結 果 亦 證 明 設 計 時 的 假 定 是 合 理 的 , 才 會批 准 基 礎 圖 則 、 地 盤 平 整 工 程 圖 則 、 挖 掘 與 側 向 承 托 圖則 、 連 同 岩 土 評 估 一 併 呈 交 予 當 局 的 建 築 圖 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