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地盤監督作業守則:表5.3-註冊岩土工程師的適任技術人員的特定任務清單的常見項目
表 5 .3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的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的 特 定 任 務 清 單 的 常 見 項 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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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說 明 | |
| 建立與其他適任技術人員聯絡的系統。 | |
| 檢 查 所 有 監 測 點 , 確 保 它 們 均 已 安 裝 穩 妥 , 並 有 按 時 讀 取數據。 | |
| 核 實 不 一 致 事 項 , 並 即 時 指 示 進 行 糾 正 工 作 。 就 不 一 致 事項通知所有有關單位,並監察糾正工作是否恰當地進行。 | |
| 若 不 一 致 事 項 會 構 成 即 時 危 險 , 或 有 重 大 風 險 , 或 為 導 致危 險 的 根 源 , 或 註 冊 承 建 商 沒 有 遵 從 指 令 以 糾 正 該 不 一 致事項,則須立即向註冊岩土工程師作出報告。 | |
| 檢 查 所 有 較 低 職 級 的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及 註 冊 承 建 商 的 適 任 技術人員有否按照不少於要求的頻率進行檢 查,以及按 照《技術備忘錄》和《地盤監督作業守則》執行職務。 | |
| 檢 查 所 有 經 批 准 圖 則 ( 或 就 小 型 工 程 呈 交 的 圖 則 ) 、 施 工方 法 陳 述 書 、 預 防 和 保 護 措 施 的 方 案 , 以 及 其 他 有 關 圖 則和 岩 土 工 程 文 件 已 存 放 在 地 盤 內 , 並 確 保 所 述 文 件 已 獲 依循,包括檢查拆卸工程的錄影記錄。 | |
| 檢查以確保沒有任何超挖/ 超荷載, 並確保臨時挖坡及填土斜坡沒有引致毗鄰土地/ 建築物/ 構築物/ 公用服務設施的對抗不穩定的安全系數不足,亦沒有對市民及地盤工人構成危險。 | |
| 檢查和監察有關工序及必需的防護工程和承托已按照經批核准的圖則/同意的施工方法陳述書/預防措施的方案安裝,並且確保在設置足夠的支撐或繫固物前,承托不會被移走或負載。 | |
| 檢 查 以 確 保 沒 有 出 現 水 力 破 壞 的 風 險 , 從 而 導 致 地 面 坍 塌或過度變形。 | |
| 檢 查 以 確 保 毗 鄰 土 地 / 建 築 物 / 構 築 物 / 公 用 服 務 設 施 有足 夠 的 抗 不 穩 定 安 全 系 數 及 完 整 性 / 功 能 性 , 並 且 不 會 對市民及地盤工人構成影響或危險。 | |
| 檢 查 地 面 及 地 下 水 位 狀 況 、 地 面 變 形 / 震 動 及 岩 土 危 險 / 風險是否跟挖掘與側向承托工程的設計一致。 | |
| 檢 查 岩 土 假 定 數 據 ( 即 土 地 模 式 、 地 面 水 系 統 、 地 下 水 系統 、 地 面 變 形 / 震 動 , 岩 土 危 險 / 風 險 等 ) 是 否 與 岩 土 評估 / 研 究 / 工 程 設 計 一 致 , 並 按 照 在 地 盤 所 遇 到 的 實 際 岩土 情 況 及 原 有 的 施 工 方 法 陳 述 書 及 擬 議 的 預 防 和 保 護 措 施評 估 其 兼 容 性 / 足 夠 性 , 從 而 相 應 地 更 新 施 工 方 法 陳 述書、預防和保護措施及通知註冊岩土工程師。 | |
| 負 責 有 關 工 程 項 目 的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認 為 必 要 的 其 他 項目 , 包 括 有 關 質 量 監 督 的 項 目 , 以 及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於 給 予批准 及/ 或同 意的 階段 所附 加的 條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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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註冊岩土工程師和註冊承建商之間對臨時工程和工作程序的責任劃分
- 認 可 人 士 /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 註 冊 承 建商 有 責 任 確 保 臨 時 構 築 物 本 身 及 其 有 關 固 定 方 法 的 完 整性 。
- 認 可 人 士 /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和 註 冊 承 建商 之 間 對 臨 時 工 程 和 工 作 程 序 責 任 的 劃 分 詳 述 如 下 :
情 況 1 如 果 《 建 築 物 條 例 》 訂 明 的 圖 則 所 規 定 的 臨 時 工程 、 施 工 程 序 或 施 工 方 法 陳 述 書 也 顯 示 在 訂 明 的圖 則 上 , 則 認 可 人 士 /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和 註 冊 承 建 商 各 自 有 責 任 監 督 工 程 , 使
其 按 照 經 批 准 的 / 訂 明 的 圖 則 和 《 建 築 物 條 例 》及 其 規 例 進 行 。
情 況 2 如 果 該 臨 時 工 程 、 施 工 程 序 或 施 工 方 法 陳 述 書 不須 載 於 訂 明 的 圖 則 上 , 並 且 不 會 對 永 久 性 構 築 物造 成 超 限 應 力 或 超 荷 載 的 情 況 , 則 註 冊 承 建 商 有最 終 責 任 確 保 該 臨 時 工 程 的 完 整 性 , 並 須 確 保 該工 程 的 安 全 , 不 會 危 及 地 盤 內 的 工 人 、 公 眾 人 士和 毗 鄰 的 建 築 物 。
情 況 3 如 果 該 臨 時 工 程 、 施 工 程 序 或 施 工 方 法 陳 述 書 不須 載 於 訂 明 的 圖 則 上 , 但 可 能 對 永 久 性 構 築 物 造成 超 限 應 力 或 超 荷 載 的 情 況 時 , 註 冊 承 建 商 須 委任 一 名 資 歷 和 經 驗 不 低 於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T 5 職 級的 人 士 以 證 明 臨 時 工 程 的 圖 則 、 設 計 資 料 及 / 或施 工 方 法 陳 述 書 , 並 把 有 關 圖 則 和 文 件 呈 交 項 目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 該 名 獲 委 任人 士 亦 須 證 明 該 臨 時 工 程 完 成 。 若 有 需 要 , 註 冊結 構 工 程 師 /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可 要 求 註 冊 承 建 商提 交 進 一 步 的 計 算 , 以 驗 證 該 臨 時 工 程 的 設 計 。
地盤監督作業守則-表 4.3-註冊岩土工程師的工作班子的責任和職責
| 地盤監督作業守則-表 4.3-註冊岩土工程師的工作班子的責任和職責
表 4. 3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的 工 作 班 子 的 責 任 和 職 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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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冊岩土工程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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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 任 |
● 全 面 負 責 委 任 其 代 表 和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
● 確 保 其 工 作 班 子 全 面 執 行 監 工 計 劃 書 內 須負 責 的 部 分 。 ● 監 察 註 冊 承 建 商 的 工 作 班 子 , 使 其 全 面 執行 監 工 計 劃 書 內 須 負 責 的 部 分 ● 給 予 註 冊 承 建 商 許 可 , 以 進 行 本 作 業 守 則內 第 4. 7 段 情 況 3 述 及 的 臨 時 工 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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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責 |
● 編 寫 監 工 計 劃 書 內 其 所 屬 的 部 分 。
● 替 其 屬 下 的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編 訂 特 定 任 務 清單 。 ● 監 管 其 代 表 和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 ● 把 任 何 構 成 即 時 危 險 或 嚴 重 影 響 安 全 而 註冊 承 建 商 又 未 能 糾 正 的 不 一 致 事 項 通 知 認可 人 士 。 ● 進 行 有 需 要 的 地 盤 檢 查 工 作 。 |
| 註冊岩土工程師的代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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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 任 |
● 就 執 行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的 監 工 計 劃 書 向 註冊 岩 土 工 程 師 負 責 。
● 代 表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作 為 正 式 的 聯 絡 人 , 和 其 他 職 能 工 作 班 子 聯 絡 。 ● 全 面 負 責 檢 查 地 盤 安 全 措 施 是 否 符 合 監 工計 劃 書 的 規 定 。 ● 就 妥 善 履 行 特 定 任 務 及 初 級 適 任 技 術 人 員的 責 任 , 其 中 包 括 檢 查 本 作 業 守 則 內 提 供的 特 定 任 務 的 必 要 項 目 , 向 註 冊 岩 土 工 程師 負 責 。 ● 檢 查 及 滿 意 註 冊 承 建 商 的 安 全 管 理 架 構 是否 符 合 監 工 計 劃 書 。 |
| 職責 | ● 協助註冊岩土工程師進行安全管理的職能。
● 協調和編寫監督活動的報告, 包括不一致事項的報告。 ● 處理不一致事項。 |
| T5 | |
| 責任 | ● 就執行監工計劃書, 通過註冊岩土工程師的代表向註冊岩土工程師負責。
● 負起在《技術備忘錄》和本作業守則中制訂的有關責任。 |
| 職責 | ● 進行註冊岩土工程師在清單內編訂的特定任務。
● 把不一致事項知會註冊岩土工程師的代表和通知其他工作班子的適任技術人員。 ● 檢查以確保地盤工程符合經批准的圖則和設計要求, 包括施工方法陳述書及預防和保護措施的設計要求。 ● 根據地盤實況, 證實臨時或永久性構築物符合設計時的假設。 |
| T2/T3 | |
| 責任 | ● 通過註冊岩土工程師的代表向註冊岩土工程師負責。
● 負起在《技術備忘錄》和本作業守則中制訂的有關責任。 |
| 職責 | ● 進行註冊岩土工程師在清單內編訂的特定任務。
● 檢查以確保工程符合經批准的圖則( 或就小型工程呈交的圖則)、施工方法陳述書及預防和保護措施。 ● 監察註冊承建商的適任技術人員的工作。 ● 把不一致事項知會註冊岩土工程師的代表和通知其他工作班子的適任技術人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