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籤 行政程序 下的所有文章

地盤監督作業守則-現場土地勘測工程的行政程序

地盤監督作業守則-現場土地勘測工程的行政程序

1. 委任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註冊岩土工程師 須提交指定表格 BA4,告知當局委任認可人士擔任工程的統籌人。此外亦可在必要時委任註冊結構工程師/註冊岩土工程師。岩土工程顧問負責擬備日後呈交的基礎、地盤平整、挖掘圖則或其他圖則的岩土工程資料,或岩土評估結果。有關顧問在此階段應已參與工程,並在認可人士及

/或註冊結構工程師/註冊岩土工程師的指導下進行工作。

2. 呈交土地勘測圖則,請求當局批准和同意 在任何情況下均須呈交土地勘測圖則,顯示出將進行的工程的範圍。如屬附表所列地區,有關圖則須依循《建築物條例》的規定獲得當局的批准及同意。至於並非在附表所列地區進行的工程,根據《建築物條例》第 41(3)條的規定, 無須獲得當局的批准及同意。不過,有關的土地勘測圖則可供建築事務監督收存作為記錄,並供當局用作評定所需的質量監督水平。
3. 提交表格 BA10,通知當局工程展開 註冊專門承建商(現場土地勘測工程類別)須提交表格BA10,並由其在表格上簽署和由有關認可人士加簽。如在工程進行期間更換承建商,必須提交表格 BA11 和一份新的表格 BA10。
4. 提交地盤監工計劃書 附表所列地區

在提交現場土地勘測工程的施工同意書申請時或之前,必須提交一份監工計劃書。該計劃書必須列明為現場土地勘測工程所委任的適任技術人員及適任人員(記錄)的姓名、檢查頻率及/或監督程度。

非附表所列地區

在提交表格 BA10 時或之前,必須提交一份監工計劃書, 列明為現場土地勘測工程所委任的適任技術人員及適任人員(記錄)的姓名、檢查頻率及/或監督程度。不過,監工計劃書毋須在工程展開前事先獲得批准。認可人士/註冊岩土工程師/註冊專門承建商應確保他們屬下的適任技術人員符合訂明的資格及經驗規定;如監督人選其後有任何改變,則須通知建築事務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