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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棉工作的安全與健康工作守則-第7條防止或減低暴露

石棉工作的安全與健康工作守則-第7條防止或減低暴露

第7條       防止或減低暴露

(1)    東主須 ——

 

(a)       防止任何工人暴露於石棉;或

 

(b)       在防止任何工人暴露於石棉並非合理地切實可行的情況下, 藉各項措施(呼吸防護設備的使用除外)將工人暴露於石棉的程度減至在合理的切實可行範圍內屬最低的水平。

 

(2)    東主須在所有情況下 ——

 

(a)       向每一名暴露於或可能暴露於石棉的工人提供適用於該等情況的認可呼吸防護設備;及

 

(b)       確保每一名工人均全面和正確地使用上述呼吸防護設備。

 

(3)    在不損害第(2)款規定的一般性原則下,凡在採取第(1)款所規定的措施後,任何工人暴露於石棉的暴露量仍超逾或仍可超逾控制限度,則東主須確保根據第(2)款提供的呼吸防護設備能夠有效地將工人所吸入空氣中石棉的濃度減至低於控制限度。

 

(4)    除非先行對經他人使用過的呼吸防護設備進行徹底清潔和消毒,否則東主不得將該設備提供予任何工人使用。

規例原文

  1. 由石棉引致的疾病,通常十分嚴重,而且病情不會好轉。第7條的條文規定東主須採取措施,以確保工人的健康不會因為使用石棉而受到損害。若含石棉的物料狀況良好,東主應首先避免清除這等物料;另一方面,第21C條及21D條已禁止在工業經營內進行石棉或含石棉的工作,東主應使用不含石棉的代替品以替代拆除的石棉物料。此外,根據第21A條及21B條的規定,東主不得進行石棉噴塗,不得使用任何種類的石棉絕緣物作熱能、聲波或其他絕緣之用(包括用作防火),也不得使用含閃石類石棉的產品。
  2. 如不能在合理情況下避免拆除石棉或含石棉物料,東主須採取措施, 防止工人暴露於石棉塵埃中。工序的設計,應在合理的切實可行範圍內,防止石棉塵埃排放到工作地方的空氣中。如暴露於石棉中的情況是無可避免的,則須在合理的切實可行範圍內,透過控制措施及工作系統,將暴露量減至最低程度;至於呼吸防護設備的使用,則只是輔助而並非替代控制措施及工作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