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棉工作的安全與健康工作守則-第2條釋義(續)
“東主”(proprietor) 指任何工業經營的東主;
“閃石類石棉”(amphibole asbestos) 指任何青石棉 (crocidolite)、鐵石
棉 (amosite)、纖維狀陽起石 (fibrous actinolite)、纖維狀直閃石 (fibrous
anthophylite)、纖維狀透閃石的礦物 (fibrous tremolite),以及含有任何該等礦物的混合物;
“控制限度” (control limit) 指在工業經營的大氣中以下其中一種石棉濃度 ——
- 就溫石棉而言 ——
- 在任何連續4小時的期間內平均計算,每毫升空氣中含5條纖維;
- 在任何連續10分鐘的期間內平均計算,每毫升空氣中含5條纖維;
- 就單一種任何其他種類的石棉或任何其他種類的石棉的混合物(包括溫石棉與任何其他種類的石棉的混合物)而言 ——
- 在任何連續4小時的期間內平均計算,每毫升空氣中含2條纖維;
- 在任何連續10分鐘的期間內平均計算,每毫升空氣中含6條纖維;
“措施水平”(action level) 指在連續12星期的期間內達至以下其中一種暴露於石棉的累積暴露量 ——
- 如只暴露於溫石棉,則為每毫升空氣96纖維-小時;或
- 如暴露於單一種任何其他種類的石棉或任何其他種類的石棉的混合物(包括溫石棉與任何其他種類的石棉的混合物),則為每毫升空氣48 纖維-小時;或
(c) 如在該12星期的期間內,上述兩類暴露情況均有分別出現, 則為按比例計算的每毫升空氣纖維-小時數目;
“認可呼吸防護設備”(approved respiratory protective equipment) 指處長根據第4條認可的呼吸防護設備。
- 為施行本規例 ——
- 凡提述某一工人在某工業經營內暴露於石棉,須解釋為提述該名工人是暴露於因在該工業經營內進行的石棉工作而產生的或與該石棉工作有關而產生的石棉塵埃;
- 在判定某一工人是否暴露於石棉或暴露程度是否超逾措施水平或任何控制限度時,不得考慮該名工人當時所配戴的任何呼吸防護設備;及
- 量度工人暴露於在工業經營的大氣中石棉的暴露量的方法, 須為處長所認可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