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盤監督作業守則:監督資源的組合
監督資源的組合
- 為 方 便 在 不 同 的 資 源 運 用 的 情 況 下 調 動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 較 高 職 級 的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可 從 事 在 他 的 工 作 班 子 中 較 低職 級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的 職 責 , 但 須 符 合 較 低 職 級 的 有 關 資格 和 經 驗 的 要 求 。
- 只 有 那 些 同 一 時 間 一 起 在 地 盤 進 行 的 工 程 , 才 准 許 把 監督 資 源 作 出 組 合 。
- 如 要 組 合 一 種 或 多 種 類 型 建 築 工 程 的 監 督 資 源 或 組 合 適任 技 術 人 員 的 職 責 , 可 以 依 循 8. 4 至 8. 1 1 段 列 出 的 規 模系 數 的 應 用 原 則, 並 利 用 附 錄 IV 所 載 的 表 格 C 來 計 算 。表 格 C 應 連 同 監 工 計 劃 書 一 起 提 交 予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
- 當 採 用 表 格 C 來 計 算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的 組 合 時 , 應 依 循 下列 步 驟 :
- 列 出 那 些 須 要 組 合 監 督 資 源 的 建 築 工 程 或 街 道 工 程的 類 型 。
- 把 同 時 進 行 的 工 程 和 不 同 時 進 行 的 工 程 分 組 列 出( 欄
1 )。 只 可 組 合 同 時 進 行 工 程 的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
- 由 表 2 找 出 相 應 於 地 盤 檢 查 頻 率 水 平 的 假 定 的 等 同監 督 數 量 ( 欄 5 )。
- 調 整 後 的 監 督 量 ( 欄 6 ) 是 規 模 系 數 ( 欄 2 ) 和 假 定的 等 同 監 督 數 量 ( 欄 5 ) 的 乘 積 。
- 在 欄 7 列 出 將 要 組 合 的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職 級 。
- 把 已 組 合 職 責 的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的 職 級 列 在 欄 8 。
- 把 將 要 組 合 的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所 要 求 的 監 督 量 加 起來,作 為 已 組 合 職 責 的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所 要 求 的 監 督 量
( 欄 9 )。
(viii ) 利 用 表 8.2 和 8.3 , 得 出 組 合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後 所 要 求的 已 組 合 職 責 的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的 數 目 ( 欄 10 ) 和 地盤 檢 查 的 頻 率 水 平 ( 欄 11 )。 得 出 的 地 盤 檢 查 的 頻 率水 平 不 應 少 於《 技 術 備 忘 錄 》表 1 定 下 的 最 低 檢 查 頻率 。
- 在 按 照 8 .15 段 計 算 了 監 督 量 以 後 , 認 可 人 士 、 註 冊 結 構工 程 師 及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可 按 照 同 樣 原 則 進 一 步 組 合 他們 的 三 個 工 作 班 子 的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