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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盤監督作業守則-表9具備取得資格後3年經驗的香港測量師學會建築測量組

地盤監督作業守則-表9具備取得資格後3年經驗的香港測量師學會建築測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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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 備 取 得 資 格 後 3 年 經 驗 的 香 港 測 量 師 學 會 建 築 測 量組 技 術 協 佐 會 員 擔 當 T3 職 級 的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的 資 格
建 築 工 程 或 街 道 工 程的 類 型 認 可 人 士 的 工作 班 子 內 的 適任 技 術 人 員 T3 註 冊 承 建 商 的 工作 班 子 內 的 適 任技 術 人 員 T3
現 場 土 地 勘 測 工 程 可 以 不 適 用
涉 及 顯 著 岩 土 工 程 成分 的 建 築 工 程 可 以 不 適 用
基 礎 工 程 可 以 不 適 用
除 上 述 各 類 工 程 及 小型 工 程 外 的 街 道 工 程或 所 有 建 築 工 程 可 以 可 以
第 I 級 別 小 型 工 程 可 以 可 以

 

香 港 專 業 教 育 學 院 建 造 工 程 系 提 供 的 “ 市 區 重 建、屋宇 檢 驗 及 修 護 高 級 文 憑 ” 課 程,可 視 為 等 同 於 建 築 工藝 學 高 級 文 憑 的 學 歷,而 該 院 系 提 供 的 “ 建 築 設 計 及科 技 高 級 文 憑 ” 課 程,可 視 為 等 同 於 建 築 學 高 級 文 憑的 學 歷; 該 等 學 歷 獲 認 可 為 符 合《 技 術 備 忘 錄 》和 本作 業 守 則 第 8 .20 段 訂 明 關 於 只 適 用 於 認 可 人 士 和 註冊 承 建 商 工 作 班 子 的 地 盤 監 督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T3 的 最低 資 格 。

地盤監督作業守則-表8具備取得資格後3年經驗的工程監督及建設監理學會

地盤監督作業守則-表8具備取得資格後3年經驗的工程監督及建設監理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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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 備 取 得 資 格 後 3 年 經 驗 的 工 程 監 督 及 建 設 監 理 學 會 ( 香港 )正 式 會 員 或 資 深 會 員 擔 當 T3 職 級 的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的 資格 ( 須 具 備 土 木 / 結 構 工 程 學 方 面 的 學 術 背 景 )
建 築 工 程 或 街 道 工 程 的 類 型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的 工 作 班子 內 的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T3
現 場 土 地 勘 測 工 程 不 適 用
涉 及 顯 著 岩 土 工 程 成 分 的 建 築工 程 可 以
基 礎 工 程 可 以
除 上 述 各 類 工 程 及 小 型 工 程 外的 街 道 工 程 或 所 有 建 築 工 程 可 以
第 I 級 別 小 型 工 程 可 以

註 : 上 述 認 可 是 參 照 工 程 監 督 及 建 設 監 理 學 會 ( 香 港 ) 關 於土 木 / 結 構 工 程 或 建 築 工 藝 / 建 築 學 界 別 正 式 會 員 或 資 深會 員 的 入 會 要 求 而 訂 定 , 而 只 限 於 該 入 會 要 求 是 以 取 得 下 列相 關 專 業 學 會 的 資 格 而 獲 得 豁 免 :

  • 英 國 特 許 建 造 學 會 建 築 管 理 界 別 的 助 理 會 員 ;
  • 土 木 工 程 師 學 會 的 正 式 會 員 ;

 

  • 結 構 工 程 師 學 會 的 正 式 會 員 ;
  • 英 國 皇 家 建 築 師 學 會 的 正 式 會 員 ; 及
  • 英 國 皇 家 特 許 測 量 師 學 會 建 築 測 量 界 別 的 正 式 會員 。

 

  1. 香 港 專 業 教 育 學 院 建 造 工 程 系 提 供 的 “ 建 造 工 程 及管 理 高 級 文 憑 ” 課 程, 獲 接 納 為 認 可 學 歷, 等 同 於 按照 本 作 業 守 則 的 監 工 計 劃 書 制 度 所 述 的 建 築 工 藝 學高 級 文 憑 。

 

  1. 有 香 港 測 量 師 學 會 建 築 測 量 組 技 術 協 佐 會 員 資 格 的人 士, 只 要 具 備 要 求 的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便 可 按 照 下 文表 9 所 示 , 獲 委 任 擔 當 T3 職 級 的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

地盤監督作業守則-表7具備取得資格後3年經驗的工程監督及建設監理學會

地盤監督作業守則-表7具備取得資格後3年經驗的工程監督及建設監理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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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 備 取 得 資 格 後 3 年 經 驗 的 工 程 監 督 及 建 設 監 理 學 會 ( 香港 ) 正 式 會 員 或 資 深 會 員 擔 當 T3 職 級 的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的資 格 ( 須 具 備 土 木 / 結 構 工 程 學 或 建 築 工 藝 / 建 築 學 方 面的 學 術 背 景 )
建 築 工 程 或 街 道 工 程的 類 型 認 可 人 士 的 工作 班 子 內 的 適任 技 術 人 員 T3 註 冊 承 建 商 的 工作 班 子 內 的 適 任技 術 人 員 T3
現 場 土 地 勘 測 工 程 可 以 不 適 用
涉 及 顯 著 岩 土 工 程 成分 的 建 築 工 程 可 以 不 適 用
基 礎 工 程 可 以 不 適 用
除 上 述 各 類 工 程 及 小型 工 程 外 的 街 道 工 程或 所 有 建 築 工 程 可 以 可 以
第 I 級 別 小 型 工 程 可 以 可 以

地盤監督作業守則-表6香港營造師學會會員擔當T4至T1職級的適任技術人員的資格

地盤監督作業守則-表6香港營造師學會會員擔當T4至T1職級的適任技術人員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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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 港 營 造 師 學 會 會 員 擔 當 T4 T1 職 級 的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的 資 格

( 須 具 備 建 築 工 藝 或 土 木 工 程 學 方 面 的 學 術 背 景 )

建 築 工 程 或 街 道工 程 的 類 型 註 冊 承 建 商 的 工 作 班 子
監 工 會 員 擔當 適 任 技 術人 員 T1 仲 會 員 擔 當適 任 技 術 人員 T2 仲 會 員 擔 當適 任 技 術 人員 T3 正 式 會 員 擔當 適 任 技 術人 員 T4
現 場 土 地 勘 測 工程 不 可 以 不 適 用 不 適 用 不 可 以
涉 及 顯 著 岩 土工 程 成 分 的 建築 工 程 土 木 工 程 土 木 工 程 不 適 用 土 木 工 程
基 礎 工 程 建  築  工 藝( 打 樁 工 程除 外 ) 或 土

木 工 程

建  築  工 藝( 打 樁 工 程除 外 ) 或 土

木 工 程

不 適 用 建  築  工 藝( 打 樁 工 程除 外 ) 或 土

木 工 程

除 上 述 各 類 工程 及 小 型 工 程外 的 街 道 工 程或 所 有 建 築 工程 建 築 工 藝 或土 木 工 程 不 適 用 建 築 工 藝 或土 木 工 程 建 築 工 藝 或土 木 工 程
第 I 級 別 小 型 工程 建 築 工 藝 或土 木 工 程 不 適 用 建 築 工 藝 或土 木 工 程 不 適 用

註 : 上 述 認 可 是 參 照 香 港 營 造 師 學 會 各 級 會 員 的 入 會 要 求 而 訂定 。 有 關 要 求 如 下 :

(i )       成 為 監 工 會 員,須 符 合 香 港 營 造 師 學 會 會 員 手 冊 ( 2005

年 6 月 ) 第 2. 4. 2 和 6. 4 段 訂 明 的 學 歷 和 工 作 經 驗 要 求 ;

( ii)    成 為 仲 會 員 , 須 符 合 香 港 營 造 師 學 會 會 員 手 冊 ( 2 005

年 6 月 ) 第 2. 3. 2 、 6. 1. 3 、 6. 1. 4 、 6. 2. 3 和 6. 2. 4 段 訂 明 的

學 歷 和 工 作 經 驗 要 求 ; 及

(i i i )    成 為 正 式 會 員,須 符 合 香 港 營 造 師 學 會 會 員 手 冊 ( 2005

年 6 月 ) 第 2. 2. 2 . 1、 6. 1 . 1、 6. 1 . 2、 6. 2 . 1 和 6. 2. 2 段 訂 明 的

學 歷 要 求 , 以 及 取 得 學 歷 後 的 有 關 專 業 經 驗 要 求 。

( 只 有 在 香 港 營 造 師 學 會 會 員 手 冊 ( 2005 年 6 月 ) 第

  1. 1 . 2 和 6. 2 . 2 段 所 載 列 的 學 位 課 程 符 合 作 業 守 則 第
  2. 19( c ) 段 及 表 8. 7 的 學 歷 要 求 。 )

 

  1. 有 工 程 監 督 及 建 設 監 理 學 會 ( 香 港 )( 前 稱 英 國 工 程監 督 學 會 ( 香 港 分 會 )) 土 木 / 結 構 工 程 或 建 築 工 藝

/ 建 築 學 界 別 正 式 會 員 或 資 深 會 員 資 格 的 人 士,只 要擁 有 要 求 的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 便 可 按 照 下 文 表 7 、 表 8 及 其 備 註 所 示,獲 委 任 擔 當 T3 職 級 的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地盤監督作業守則-表5具備取得資格後2年經驗的香港建築師學會聯屬會員

地盤監督作業守則-表5具備取得資格後2年經驗的香港建築師學會聯屬會員

具 備 取 得 資 格 後 2 年 經 驗 的 香 港 建 築 師 學 會 聯 屬 會 員

( 地 盤 監 督 ) 擔 當 T3 職 級 的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的 資 格 ( 須 具 備

建 築 學 或 與 建 築 工 程 有 關 學 科 的 學 術 背 景 )

建 築 工 程 或 街 道 工程 的 類 型 認 可 人 士 的 工 作班 子 內 的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T3

註 冊 承 建 商 的 工作 班 子 內 的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T3

現 場 土 地 勘 測 工 程 可 以 不 適 用
涉 及 顯 著 岩 土 工 程成 分 的 建 築 工 程 可 以 不 適 用
基 礎 工 程 可 以 不 適 用
除 上 述 各 類 工 程 及小 型 工 程 外 的 街 道工 程 或 所 有 建 築 工程 可 以 可 以
第 I 級 別 小 型 工 程 可 以 可 以

 

  1. 有 香 港 營 造 師 學 會 建 築 或 土 木 工 程 界 別 會 員 資 格 的人 士, 只 要 具 備 所 要 求 的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便 可 按 照 下文 表 6  及 其 備 註 所 示 , 獲 委 任 擔 當  T4 至 T1 職 級 的適 任 技 術 人 員 。

地盤監督作業守則-適任技術人員的資格和經驗

地盤監督作業守則-適任技術人員的資格和經驗

因應 2005 年 12 月 22 日前的過渡期或參照本作業守則第 8 段

(相關的認證及要求)而接納的適任技術人員的資格和經驗, 現載列如下:

  1. 有 香 港 工 程 監 督 學 會 或 英 國 特 許 建 造 學 會 正 式 會 員資 格 的 人 士 , 只 要 具 備 所 要 求 的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 便可 按 照 下 文 表 1 及 表  2  及 其 備 註 所 示 , 獲 委 任 擔 當T3 至 T1 職 級 的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

有 香 港 工 程 師 學 會 相 關 界 別 的 仲 會 員 資 格 的 人 士 , 只 要 持 有 該 資 格 不 少 於 兩 年 , 便 可 獲 委 任 擔 當 街 道工 程 或 建 築 工 程 T3 至 T1 職 級 的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

 

2(b)     有 英 國 特 許 建 造 學 會 助 理 會 員 資 格 , 並 持 有 本 作 業守 則 認 可 而 符 合 表 8. 6 所 規 定 相 關 的 高 級 證 書 或 高 級文 憑 和 具 備 不 少 於 5 年 的 相 關 經 驗 的 人 士 , 便 可 獲 委任 擔 當 該 表 中 有 關 工 程 的 註 冊 承 建 商 工 作 班 子 內 T3 職 級 的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

 

3(a )          在    2 005 年 12  月                       22 日 前 推 行 監 工 計 劃 書 制 度 的 初期 , 地 盤 監 督 人 員 如 未 能 符 合 《 技 術 備 忘 錄 》 規 定的 資 格 , 但 擁 有 按 下 文 表         3(a ) 部 及 其 備 註 規 定 的 相關 經 驗 的 足 夠 年 資 , 只 要 修 讀 職 業 訓 練 局 或 建 造 業議 會 訓 練 學 院 ( 前 稱 建 造 業 訓 練 局 ) 舉 辦 的 補 足 資 格培 訓 課 程 , 並 取 得 同 等 資 格 的 證 書 , 便 會 獲 接 納 為永 久 具 備 《 技 術 備 忘 錄 》 規 定 的 同 等 資 格 。 該 名 人士 可 按 照 下 文 表    4(a ) 部 所 示 , 獲 委 任 擔 當 相 關 工 作班 子 內 的 T3 至 T1 職 級 的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3(b) (i)   業 界 提 出 ,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T1 的 供 應 短 缺 , 因 此 需 要舉 辦 類 似 上 述 補 足 課 程 的 “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T1 訓 練 課程 ” , 讓 未 能 符 合 《 技 術 備 忘 錄 》 規 定 學 歷 的 業 界地 盤 監 督 人 員 , 得 以 提 升 技 術 能 力 , 使 他 們 可 以 執行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T1 的 職 務。 具 備 不 少 於 5  年 相 關 經驗 的 人 士 , 可 報 讀 香 港 專 業 教 育 學 院 或 建 造 業 議 會訓 練 學 院 的 “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T1 訓 練 課 程 ” , 在 獲 取“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T1 證 書 ” 後, 便 會 獲 接 納 為 永 久 持有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T1 的 所 需 同 等 資 格。 再 按 照 下 文 表3(b) 部 及 其 備 註 及 表 4 所 示, 該 名 人 士 可 獲 委 任 擔 當T1 職 級 的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

 

3(b) (ii) 當 局 引 入 有 別 於 《 技 術 備 忘 錄 》 所 載 較 大 型 工 程 的“ 小 型 工 程 ” 以 作 為 一 種 建 築 工 程 後,為 方 便 那 些 未能 符 合《 技 術 備 忘 錄 》規 定 學 歷 但 想 繼 續 其 現 時 只 監督 小 型 工 程 的 業 界 地 盤 監 督 人 員,這 些 人 員 如 果 具 備不 少 於 5  年 相 關 經 驗,可 報 讀 香 港 專 業 教 育 學 院 或 建造 業 議 會 訓 練 學 院 的 “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T 1( 小 型 工 程 ) 訓 練 課 程 ” , 在 獲 取 “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T 1( 小 型 工 程 ) 證 書 ” 後,便 會 獲 接 納 為 永 久 持 有 只 可 監 督 小 型 工 程的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T1 的 所 需 同 等 資 格 。 再 按 照 下 文 表3(b) 部 及 其 備 註 及 表 4  所 示, 該 名 人 士 可 獲 委 任 擔 當只 可 監 督 小 型 工 程 的 T1 職 級 的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

地盤監督作業守則-現場土地勘測工程的行政程序

地盤監督作業守則-現場土地勘測工程的行政程序

1. 委任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註冊岩土工程師 須提交指定表格 BA4,告知當局委任認可人士擔任工程的統籌人。此外亦可在必要時委任註冊結構工程師/註冊岩土工程師。岩土工程顧問負責擬備日後呈交的基礎、地盤平整、挖掘圖則或其他圖則的岩土工程資料,或岩土評估結果。有關顧問在此階段應已參與工程,並在認可人士及

/或註冊結構工程師/註冊岩土工程師的指導下進行工作。

2. 呈交土地勘測圖則,請求當局批准和同意 在任何情況下均須呈交土地勘測圖則,顯示出將進行的工程的範圍。如屬附表所列地區,有關圖則須依循《建築物條例》的規定獲得當局的批准及同意。至於並非在附表所列地區進行的工程,根據《建築物條例》第 41(3)條的規定, 無須獲得當局的批准及同意。不過,有關的土地勘測圖則可供建築事務監督收存作為記錄,並供當局用作評定所需的質量監督水平。
3. 提交表格 BA10,通知當局工程展開 註冊專門承建商(現場土地勘測工程類別)須提交表格BA10,並由其在表格上簽署和由有關認可人士加簽。如在工程進行期間更換承建商,必須提交表格 BA11 和一份新的表格 BA10。
4. 提交地盤監工計劃書 附表所列地區

在提交現場土地勘測工程的施工同意書申請時或之前,必須提交一份監工計劃書。該計劃書必須列明為現場土地勘測工程所委任的適任技術人員及適任人員(記錄)的姓名、檢查頻率及/或監督程度。

非附表所列地區

在提交表格 BA10 時或之前,必須提交一份監工計劃書, 列明為現場土地勘測工程所委任的適任技術人員及適任人員(記錄)的姓名、檢查頻率及/或監督程度。不過,監工計劃書毋須在工程展開前事先獲得批准。認可人士/註冊岩土工程師/註冊專門承建商應確保他們屬下的適任技術人員符合訂明的資格及經驗規定;如監督人選其後有任何改變,則須通知建築事務監督。

地盤監督作業守則-持有涵蓋有關工程學的指定科目的地質學學位定義

地盤監督作業守則-持有涵蓋有關工程學的指定科目的地質學學位定義

2.0    持有涵蓋有關工程學的指定科目的地質學學位,即表示有關的地質學學位應最少有 3 個單元涵蓋下列任何 3 個或以上科目:土壤力學 (soil mechanics) 、岩土力學 (rock mechanics) 、工程地質學 (engineering geology)、水文地質學 (hydrogeology)、應用地質科學 (applied geoscience) 及基礎工程學 (foundation engineering)。

地盤監督作業守則-適任人員(記錄)及適任技術人員(現場土地勘測工程)的資格

地盤監督作業守則-適任人員(記錄)及適任技術人員(現場土地勘測工程)的資格

 

1.0       (i)       適任人員(記錄)必須 (a) 持有地質學(見註 1)或同類科目的學位

(見註 2),其中最少 50%的課程內容包括那些以地質學為主的科目

(見註 3),並在取得學歷後具有不少於 3 年土地勘測的經驗,而有關經驗必須包括記錄樣本;或 (b) 持有地質學或同類科目的學位, 其中最少 25%的課程內容包括那些以地質學為主的科目,並在取得學歷後具有不少於 5 年土地勘測的經驗,而有關經驗必須包括記錄樣本。

 

新申請成為適任人員(記錄)的人士須呈交文件證明,以證明其具備主要的鑽孔記錄經驗(例如呈交申請人曾擬備的記錄,包括兩至三頁的簡介資料,解釋在擬備這些記錄時所遇到有關技術方面的問題及揀選這些記錄呈交的原因,以支持其申請)。

 

1     地質學學位的例子包括應用地質學 (applied geology)、地球科學 (earth science)、工程地質學 (engineering geology)、地質科學 (geological sciences)、地質學 (geology)、採礦地質學 (mining geology) 及石油地質學 (petroleum geology)。有關學位必須由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資助的大學頒授,否則必須由香港學術及職業資歷評審局(前稱香港學歷評審局)評審有關學歷是否等同於本地的學位水平。

 

2     同類科目的例子包括環境科學 (environmental science)、地理學 (geography)、地貌學 (geomorphology)、土力工程學(geotechnical engineering)、採礦學 (mining) 及土壤學 (soil science)。

 

3     地質學為主的科目包括應用地質學 (applied geology)、地球動力學 (earth dynamics)、地球系統學 (earth systems)、經濟

/採礦地質學 (economic/mining geology) 、工程地質學(engineering geology) 、 環 境 地 質 學 (environmental geology)、視察營/視察學校/視察繪圖學 (field camp/field school/field  mapping)、地球化學  (geochemistry)、地貌學

 

(geomorphology) 、 地 球 / 地 表 演 變 學 (earth/surficial processes) 、 地 形 / 四 元 地 質 學 (landform/quaternary geology)、地球物理學 (geophysics)、歷史地質學(historical geology)、水文地質學 (hydrogeology)、礦物學(mineralogy)、古生物學 (palaeontology)、石油地質學(petroleum geology)、岩石學 (petrology) (火成岩、變質岩及沉積岩) (igneous, metamorphic and sedimentary) 、 物 理 地 質 學 (physical geology)、地球物理學 (physics of the Earth)、板塊構造論(plate tectonics)、區域地質學 (regional geology)、岩土力學(rock mechanics) 、 沉 積 學 / 沉 積 作 用 的 原 則(sedimentology/principles of sedimentation) 、 地 層 學(stratigraphy) 、土壤力學(soil mechanics) 及構造地質學(structural geology)。持有地質學或同類科目學位的申請人, 如其以地質學為主的科目佔課程內容比例不少於25%但未達50%,並已完成認可的相關深造課程 (例如香港大學的地球科學深造文憑或同等課程),則其學位中以地質學為主的科目所佔比例會被視為已補足至最少50%。

 

(ii)    已獲發展局納入認可公共工程物料供應商及專門承造商名冊中的場地勘探工程 (Ground Investigation Field Works)  類別的記錄地質學家,亦可成為記錄樣本的資料和擬備鑽孔記錄的適任人員。

地盤監督作業守則-聯絡和報告:不一致及糾正報告

地盤監督作業守則-聯絡和報告:不一致及糾正報告

“不一致及糾正”報告
  • 任何適任技術人員如獲悉有不一致事 項 發生, 他應啟動以下程序:
  •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通 知 他 的 職 能 工 作 班 子 的 代 表;該 代 表 把不 一 致 事 項 依 次 通 知 認 可 人 士、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註 冊岩 土 工 程 師 和 註 冊 承 建 商, 並 填 寫 表 格 B 的 第 一 部 分;
  • 如 不 一 致 事 項 可 能 構 成 即 時 危 險,認 可 人 士 須 把 不 一 致事 項 向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報 告 ;
  • 認 可 人 士 /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向 註 冊承 建 商 發 出 指 令 , 以 糾 正 不 一 致 事 項 ;
  • 認 可 人 士 /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的 代 表須 確 保 該 糾 正 工 作 能 迅 速 地 和 合 適 地 完 成 ;
  • 如 不 一 致 事 項 可 能 嚴 重 影 響 安 全 而 註 冊 承 建 商 又 未 能遵 從 糾 正 工 作 的 指 令 , 認 可 人 士 須 負 責 協 調 進 一 步 行動 , 並 向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報 告 ;
  • 若 糾 正 工 作 已 完 成,認 可 人 士 /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 註 冊岩 土 工 程 師 須 發 出 證 明 , 並 填 妥 表 格 B 第 二 部 分 ; 及
  • 如 該 不 一 致 事 項 曾 被 認 為 會 構 成 即 時 危 險,認 可 人 士 須向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報 告 已 完 成 的 糾 正 工 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