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盤監督作業守則-適任人員(記錄)及適任技術人員(現場土地勘測工程)的資格
1.0 (i) 適任人員(記錄)必須 (a) 持有地質學(見註 1)或同類科目的學位
(見註 2),其中最少 50%的課程內容包括那些以地質學為主的科目
(見註 3),並在取得學歷後具有不少於 3 年土地勘測的經驗,而有關經驗必須包括記錄樣本;或 (b) 持有地質學或同類科目的學位, 其中最少 25%的課程內容包括那些以地質學為主的科目,並在取得學歷後具有不少於 5 年土地勘測的經驗,而有關經驗必須包括記錄樣本。
新申請成為適任人員(記錄)的人士須呈交文件證明,以證明其具備主要的鑽孔記錄經驗(例如呈交申請人曾擬備的記錄,包括兩至三頁的簡介資料,解釋在擬備這些記錄時所遇到有關技術方面的問題及揀選這些記錄呈交的原因,以支持其申請)。
註 1 地質學學位的例子包括應用地質學 (applied geology)、地球科學 (earth science)、工程地質學 (engineering geology)、地質科學 (geological sciences)、地質學 (geology)、採礦地質學 (mining geology) 及石油地質學 (petroleum geology)。有關學位必須由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資助的大學頒授,否則必須由香港學術及職業資歷評審局(前稱香港學歷評審局)評審有關學歷是否等同於本地的學位水平。
註 2 同類科目的例子包括環境科學 (environmental science)、地理學 (geography)、地貌學 (geomorphology)、土力工程學(geotechnical engineering)、採礦學 (mining) 及土壤學 (soil science)。
註 3 地質學為主的科目包括應用地質學 (applied geology)、地球動力學 (earth dynamics)、地球系統學 (earth systems)、經濟
/採礦地質學 (economic/mining geology) 、工程地質學(engineering geology) 、 環 境 地 質 學 (environmental geology)、視察營/視察學校/視察繪圖學 (field camp/field school/field mapping)、地球化學 (geochemistry)、地貌學
(geomorphology) 、 地 球 / 地 表 演 變 學 (earth/surficial processes) 、 地 形 / 四 元 地 質 學 (landform/quaternary geology)、地球物理學 (geophysics)、歷史地質學(historical geology)、水文地質學 (hydrogeology)、礦物學(mineralogy)、古生物學 (palaeontology)、石油地質學(petroleum geology)、岩石學 (petrology) (火成岩、變質岩及沉積岩) (igneous, metamorphic and sedimentary) 、 物 理 地 質 學 (physical geology)、地球物理學 (physics of the Earth)、板塊構造論(plate tectonics)、區域地質學 (regional geology)、岩土力學(rock mechanics) 、 沉 積 學 / 沉 積 作 用 的 原 則(sedimentology/principles of sedimentation) 、 地 層 學(stratigraphy) 、土壤力學(soil mechanics) 及構造地質學(structural geology)。持有地質學或同類科目學位的申請人, 如其以地質學為主的科目佔課程內容比例不少於25%但未達50%,並已完成認可的相關深造課程 (例如香港大學的地球科學深造文憑或同等課程),則其學位中以地質學為主的科目所佔比例會被視為已補足至最少50%。
(ii) 已獲發展局納入認可公共工程物料供應商及專門承造商名冊中的場地勘探工程 (Ground Investigation Field Works) 類別的記錄地質學家,亦可成為記錄樣本的資料和擬備鑽孔記錄的適任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