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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棉工作的安全與健康工作守則-第10條防護衣物的提供和清潔

石棉工作的安全與健康工作守則-第10條防護衣物的提供和清潔

  • 東主須向任何暴露於石棉的工人提供足夠和適當的防護衣物以供使用,但如該工人的身體或其個人衣物不會沾染石棉,則屬例外。

 

  • 東主須確保上述防護衣物是作為《廢物處置條例》(第354章)和

《廢物處置(化學廢物)(一般)規例》(第354章,附屬法例C)所指的石棉廢物而予處置,或是每隔一段適當期間即予充分清潔。

 

  • 防護衣物的清潔須在位於進行石棉工作的處所且置有適當的設備的設施內進行,或在位於其他地方而置有適當設備的洗衣場內進行;如從某人身上除下防護衣物以予清潔或處置,該衣物須以適當的容器包裝,該容器上須按照第19(1)條的規定加上標籤。

 

  • 凡因沒有使用或因不正確使用防護衣物,以致工人的個人衣物沾染石棉,則該等個人衣物須按第(2)款訂明的方式處理,猶如該等衣物為防護衣物一樣,而有關工人須隨即將該等個人衣物交給東主,而東主即有責任作出該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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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防護衣物包括衣物鞋履,穿上可減少用者身體或個人衣物受石棉的污染,衣物應包括一件衣褲相連並附頭罩的工作服;鞋履可以是橡膠靴,或穿在普通鞋履外面的單次棄用式鞋套,如穿上單次棄用式鞋套會使人有滑倒的危險, 則應穿上橡膠靴,而工作服的褲應可穿著在靴子或鞋套的外面。

     

    1. 防護衣物包括鞋套,應以能阻擋石棉塵埃穿透的物料製造,衣物的設計,應可以阻止石棉塵埃穿透,例如在頸部、手腕及腳踝部分採用緊身設計, 衣物前面最好有拉鏈,但不應有可沾附石棉塵埃的任何外袋、鈕扣或其他附著物。

     

    1. 防護衣物應切合穿著者的身形,也應令人在穿著時感到舒適,應安排適當的行政控制措施或工作方式,以減低穿著防護衣物時所承受的勞累。

     

    1. 東主須向任何身體或衣物可能沾附石棉塵埃的工人,提供防護衣物,而決定某項石棉工作是否需要防護衣物時,應根據第5條所規定的評估來考慮。評估時,首先應假設防護衣物是必需的,考慮的因素包括:

     

    • 工序性質和工作方法:工作是否在有工程控制的情況下進行, 如有的話,這種控制在減少工作地方的石棉塵量的成效如何; 工序是否包括拆除位於頭頂上的石棉工作;工作是在室外的露天地方,抑或在密閉範圍內進行等;

     

    • 所涉及的物料,例如石棉是否易碎的,或是否粘合固定而不大可能會釋放出纖維的;

     

    • 已知或預期由工序產生而飄散於空氣中的纖維濃度,以及飄散於空氣中的纖維是否只屬短暫性,以及是否來自小規模而易於控制的來源;及

     

    • 石棉會否透過接觸而附在衣物上,例如觸碰易碎、潤濕或佈滿塵埃的物料。

     

    1. 如肉眼可見工人的衣物或身體沾附著石棉纖維,即表示該名工人必須穿上防護衣物,然而,縱使肉眼不能察覺這種情況,工人的衣物或身體仍可能沾附石棉。進行拆卸或清除含石棉物料的工序,工人的衣物和身體很可能會沾附石棉,有關工人一般需要穿上防護衣物。

     

    1. 防護衣物可分為單次棄用和可清洗兩類。除非設有專門清洗受石棉沾污的衣物的設施,否則,應採用單次棄用的防護衣物。

     

    1. 可清洗的防護衣物應清洗乾淨,一般來說,清洗已受沾污的衣物的工作,最好在設於工作地方的完備設施內進行,若不可行,則應在設於其他地方並由東主提供和管理的完備設施內進行清洗。

     

    1. 在工作範圍內穿著過的任何類型的防護衣物,應被視為已受石棉沾污。已受沾污的防護衣物應經配備HEPA過濾器及適當配件的吸塵機以真空,和/或 經濕抹法清潔後,工人方可把它脫下,工人應先脫下防護衣物,才脫下呼吸防

     

    護設備和離開工作範圍。若設有專用的衛生設施作除污之用,工人應遵照附錄X所列的程序穿上或脫下防護衣物。

     

    1. 已受沾污的防護衣物一經脫下,應放進防塵的密封容器內封妥,以待棄置或清洗:單次棄用的防護衣物,應視為石棉廢物般棄置(詳見第39段);而可清洗的防護衣物如須送交洗衣場清潔,則應在工人把這些衣物脫下時徹底弄濕,在清洗前不可乾透,並且衣物應在濕透的狀態以不透水的容器盛載,容器上應按照第19條的規定加上標籤;此外,應作出預防措施,確保洗衣場的工人不會受到石棉的危害。無論如何,工人都不應將沾染石棉的衣物帶回家清洗。

     

    1. 工人的個人衣物如意外沾染石棉,則應當作防護衣物處理,工人須將該衣物弄濕及包裝妥當,然後交給東主,而東主即有責任作出該等處理。至於處理受污染的個人衣物的方式,應由東主與有關工人商討決定。

     

    1. 縱然已穿上防護衣物,但如保護不足或穿著不當,穿著在防護衣物下的衣物仍可能受到沾污,如遇防護衣物不能防止內衣物受沾污的情況,東主應在有需時向工人發給內衣物,這些內衣物應與防護衣物一般清洗或棄置。

     

    1. 在密封間內拆除石棉塗層、石棉絕緣物或其他易碎的石棉物料時,工人穿著的內衣物很可能受到沾污,進行這些工序的工人不應在防護衣物下穿上任何個人衣物,在有需要時,東主應為工人提供內衣物,這些內衣物應與防護衣物一般清洗或棄置。

石棉工作的安全與健康工作守則-第9條處所和工業裝置的清潔

石棉工作的安全與健康工作守則-第9條處所和工業裝置的清潔

  • 於某處所或其部分進行石棉工作的東主須確保該處所或部分以及在與該工作有關連的情況下而使用的工業裝置均保持清潔和盡可能不沾染石棉,而在石棉工作完成後,東主尤其須確保該處所或部分以及該工業裝置均予徹底清潔。
  • 第(1)所規定的清潔工作,須 ——
  • 藉真空吸塵設備進行;或
  • 藉其他方法進行,

而該等設備或方法的設計、構造及使用,須能使石棉塵埃不會逸出或排放到空氣之中。

  1. 在處所內進行拆除石棉工作前,應在合理的切實可行範圍內盡量將可移的家具、工業裝置和設施搬離該範圍,工作範圍的地面和牆壁,及該範圍內不能移動的物品,應視乎情況以耐用塑料布遮蓋或密封,以免受到石棉塵埃的污染, 特別是表面粗糙或凹凸不平,易於積聚塵埃,以致難以清潔的地方,也應以耐用塑料布遮蓋,以免石棉塵埃積聚。該等塑料布可收集邊料和粗屑粒,方便在完成石棉工作後進行清潔工作。
  2. 在進行拆除石棉的工作時,應特別注意處所和工業裝置的定時清潔工作,使石棉塵埃和碎屑不會積聚在工作地方的任何範圍內,可能受石棉污染的範圍應按需要盡量頻密清理,以確保清潔。下述地方更應按所列的最少次數進行清潔:
  • 地面每個工作天清潔一次;
  • 工業裝置的外殼每個工作天清潔一次;
  • 清洗及更衣設施每個工作天清潔一次。

不應讓石棉碎屑及溢出物留在地上或工作面上,應該盡快清理,並應按照《廢物處置條例》(第354章)和《廢物處置(化學廢物)(一般)規例》(第354章, 附屬法例C)的規定,視為石棉廢物般棄置。

  1. 清潔的方法不應對進行清潔的人或其他人構成危險,也不應導致污染擴散。凡屬切實可行,應使用配備HEPA過濾器的吸塵機,以免石棉纖維擴散;如 只有少量石棉塵埃,則可使用濕布抹除,但其後應在濕布乾透前放進適當的容器內封妥。
  2. 不應使用人手乾抹或乾掃石棉塵埃和碎屑;同樣,也不應使用壓縮空氣來清潔衣物或設備,這會把塵埃吹散到空氣中,進一步污染工作環境。
  3. 在所有含石棉的物料被拆除,並妥為包裝後,應用配備HEPA過濾器的吸塵機和/或採用濕抹法,將整個工作範圍徹底清潔。清潔範圍應包括曾拆除石棉的表面、耐用塑料布的外露表面、及曾在工作範圍內使用過的各項設備,清潔完畢後,應以肉眼徹底檢查,特別要留意難於接觸的地方、窗台和粗糙的表面等,以確保所有含石棉的物料均已清除,及確保沒有留下石棉碎屑或塵埃的痕跡。當肉眼檢查顯示工作範圍已妥為清潔後,應以聚醋酸乙烯酯溶液或相若的水基油漆噴塗耐用塑料布的外露表面,使殘留的石棉塵埃緊貼在塑料布的表面,以免在拆除塑料布棄置時,出現石棉塵埃擴散的情況。
  4. 在完成清潔工作後,應在工作範圍進行空氣監測,以提供支持證據,證明已按照環境保護署出版的石棉管制的工作守則的規定,將該範圍充分清潔。應強調的是,空氣監測不應用以取代仔細的肉眼檢查,仔細的肉眼檢查與空氣監測互相補足,而應在採用這兩種方法並有明確的結果後,才可宣布該工作範圍充分清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