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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和救援進出途徑守則-消防和救援樓梯間的防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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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 . 1 各 消 防 和 救 援 樓 梯 間 應 以 牆 壁 圍 封 , 而 在 樓 梯 間 內 的 這 些牆 壁 、 梯 台 、 各 段 階 梯 、 圍 欄 及 間 隔 牆 應 全 部 用 不 可 燃 物料 建 造 。 在 樓 梯 間 內 的 任 何 飾 面 , 包 括 牆 壁 和 天 花 板 襯 層及 樓 板 飾 面 , 一 律 不 可 以 易 燃 物 料 建 造 。

1 9 . 2 將 消 防 和 救 援 樓 梯 間 內 的 通 道 樓 梯 、 消 防 員 升 降 機 及 門 廊與 樓 梯 間 到 達 的 樓 層 分 隔 的 邊 圍 牆 , 以 及 任 何 支 撐 物 及 圍封 樓 梯 間 的 樓 板 , 其 耐 火 時 效 應 為 該 樓 層 內 的 建 築 構 件 所需 耐 火 時 效 的 兩 倍 , 以 最 高 4 小 時 為 限 。

1 9 . 3 在 消 防 和 救 援 樓 梯 間 的 周 邊 牆 內 , 分 隔 通 道 樓 梯 與 門 廊 的牆 壁 或 間 隔 應 具 有 不 少 於 1 小 時 的 耐 火 時 效 。

1 9 . 4    消 防 和 救 援 樓 梯 間 門 廊 的 門 :

( a )       應 具 有 不 少 於 1 小 時 的 耐 火 時 效 ;

( b )       應 符 合 《 耐 火 結 構 守 則 》 所 載 有 關 耐 火 門 的 相 同 規定 ; 及

( c )       不 應 安 裝 任 何 螺 栓 、 鎖 或 其 他 扣 件 , 但 如 果 為 保 安 理由, 則 門 廊 與 樓 梯 間 到 達 的 樓 層 之 間 的 門 可 安 裝 一 把

毋 須 使 用 鑰 匙 便 可 從 樓 層 內 那 邊 開 啟 的 鎖 。

  • 9 . 5 就 本 守 則 來 說 , 在 消 防 和 救 援 樓 梯 間 的 外 牆 內 闢 設 的 開口 , 亦 應 符 合 《 耐 火 結 構 守 則 》 所 載 的 有 關 規 定 , 而 在 任何 情 況 下 , 這 類 開 口 不 得 在 同 一 幢 建 築 物 的 外 牆 內 的 任 何開 口 的 橫 血 距 離 4 5 0 毫 米 內 闢 設 。

消防和救援進出途徑守則-從消防和救援樓梯間通往樓層的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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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8 . 1    在 消 防 和 救 援 樓 梯 間 可 到 達 的 每 層 樓 層 ( 地 面 樓 層 除 外 ) , 從 樓 梯 間 通 往 該 樓 層 的 通 道 應 途 經 一 個 門 廊 。 門 廊 應 符 合以 下 規 定 :

( a ) 門 廊 的 樓 面 面 積 應 不 少 於 5  平 方 米 及 不 超 過  1 0  平 方米 , 而 最 少 尺 寸 應 有 1 . 5 米 ;

( b ) 如 門 廊 位 於 地 面 水 平 之 上 的 樓 層 , 門 廊 的 其 中 一 幅 圍牆 應 為 外 牆 ;

( c ) 如 門 廊 位 於 地 面 水 平 之 上 的 樓 層 , 則 須 根 據 第 1 8 . 1 ( b ) 段 所 指 定 的 外 牆 上 設 開 口 , 為 門 廊 提 供 天 然 通 風 。 這

類 開 口 應 符 合 以 下 所 述 規 定 :

( i )        開 口 的 總 面 積 不 應 少 於 門 廊 樓 面 面 積 的 2 5 % ;

( i i ) 在 可 行 的 情 況 下 , 開 口 應 設 於 最 接 近 天 花 板 的 位置 , 而 在 任 何 情 況 下 , 開 口 的 頂 部 應 位 於 門 廊 的樓 面 水 平 之 上 不 少 於 1 . 9 米 的 地 方 ;

(iii)  開 口 應 直 接 面 向 一 個 無 遮 蓋 亦 無 阻 擋 而 面 積 不 少於 2 1 平 方 米 的 室 外 地 方。如 室 外 地 方 的 周 邊 均 遭圍 封 , 則 每 1  米 的 圍 牆 高 度 應 有 不 少 於  1  平 方 米的 水 平 面 積, 而 室 外 地 方 的 最 少 尺 寸 應 有 1 . 5 米;

( i v )  開 口 可 設 置 側 懸 的 窗 戶, 向 外 開 啟 至 少  3 0 度, 而毋 須 使 用 鑰 匙 便 可 從 內 開 啟 , 以 及 裝 上 簡 單 的 槓桿 式 手 柄 或 安 裝 簡 單 的 齒 軌 或 絞 盤 式 的 旋 轉 推 動裝 置 ; 及

( d ) 如 門 廊 位 於 地 面 水 平 之 下 的 樓 層 , 則 應 以 下 述 方 式 提供 天 然 通 風 :

 

( i ) 每 個 門 廊 提 供 橫 截 面 面 積 不 少 於 1 平 方 米 而 又
  通 無 阻 的 排 煙 口 , 讓 地 面 水 平 之 上 的 室 外 空 氣
  通 入 內 。 地 庫 各 層 的 門 廊 應 各 自 透 過 設 於 門 廊
  花 板 的 獨 立 排 煙 口 通 風 。 該 等 排 煙 口 可 於 地 面
  平 或 接 近 地 面 水 平 加 設 可 擊 破 的 蓋 , 而 排 煙 口
  出 口 路 線 的 最 終 出 口 處 或 消 防 出 入 通 道 之 間 最
  應 有 5 米 淨 距 離 。 只 有 在 以 下 情 況 才 可 將 上 述
  指 定 距 離 縮 短 至 不 少 於 2 . 5 米 : 從 這 類 排 煙 口
  出 的 煙 可 以 透 過 天 然 對 流 而 引 導 離 開 任 何 出 口
  線 或 消 防 出 入 通 道 處 , 而 那 些 煙 又 不 大 可 能 會
  上 述 路 線 或 出 口 造 成 影 響 。 排 煙 口 的 豎 井 應 具
  耐 火 時 效 或 以 建 築 結 構 ( 其 耐 火 時 效 不 應 少 於
  防 和 救 援 樓 梯 間 周 邊 牆 的 耐 火 時 效 ) 加 以 圍
  。 未 圍 封 的 排 煙 口 豎 井 應 能 抵 禦 意 外 造 成 的 機
  性 損 毀, 並 應 符 合 英 國 標 準 規 格 5669 訂 定 的 硬
 

 

( i i )

 

撞 擊 測 試 ; 或

 

門 廊 提 供 既 符 合 第 1 8 . 1 ( c ) ( i ) 、 ( i i ) 及 ( i v ) 段 所 述

規 定 並 連 接 天 井 的 通 風 口 。 每 1 米 的 天 井 圍 牆 高度 應 有 不 少 於 1 平 方 米 的 天 井 面 積 , 而 天 井 的 最

少 尺 寸 應 有 1 . 5 米 ;

不 過 , 在 下 述 情 況 下 , 可 以 毋 須 為 門 廊 提 供 天 然 通 風 : 門 廊 所 通 往 的 通 道 樓 梯 是 一 道 三 面 開 放 的 樓 梯 , 其 扶 手 或 護 牆 的 頂 部 與 其 正 上 方 一 段 樓 梯 的 底 面 之 間 的 高 度 不 少 於 9 0 0  毫 米 ; 樓 梯 開 向 的 空 間 的 面 積 , 不 應 少 於  1 0  平 方 米 , 最 少 尺 寸 應 有  1  米 , 而 空 間 上方 應 無 阻 擋 , 以 提 供 足 夠 的 通 風 。

1 8 . 2 消 防 和 救 援 樓 梯 間 內 的 每 部 消 防 員 升 降 機 均 應 開 向 第 1 8 . 1 段 指 定 須 提 供 的 門 廊 。

1 8 . 3 消 防 和 救 援 樓 梯 間 內 的 通 道 樓 梯 及 消 防 員 升 降 機 須 在 每 層樓 梯 所 到 達 的 樓 層 互 通 。

消防和救援進出途徑守則-消防和救援樓梯間所到達的樓層

消防和救援進出途徑守則-消防和救援樓梯間所到達的樓層

1 7 . 1    消 防 和 救 援 樓 梯 間 內 的 通 道 樓 梯 和 消 防 員 升 降 機 應 到 達 建築 物 的 每 一 層 ( 包 括 庇 護 層 ) 及 建 築 物 的 每 一 部 分 。 如 有 其他 樓 梯 可 到 達 建 築 物 的 屋 頂 , 則 消 防 和 救 援 樓 梯 間 內 的 通道 樓 梯 亦 應 到 達 屋 頂 。 為 免 出 現 疑 問 , 消 防 員 升 降 機 毋 須到 達 屋 頂 , 但 應 到 達 建 築 物 的 頂 層 , 礙 於 高 度 限 制 而 必 須將 升 降 機 機 房 設 置 於 頂 層 的 情 況 則 除 外 。

1 7 . 2 凡 須 設 有 消 防 和 救 援 樓 梯 間 的 建 築 物, 其 作 為 附 帶 用 途 ( 例

如 在 建 築 物 內 泊 車 和 上 落 貨 ) 的 地 方, 不 論 是 佔 用 全 層 或 樓層 的 其 中 一 部 分 , 均 須 有 消 防 和 救 援 樓 梯 間 到 達 。

1 7 . 3    可 到 達 地 面 水 平 之 上 各 樓 層 的 消 防 和 救 援 樓 梯 間 內 的 消 防員 升 降 機 的 最 低 層 地 台 或 可 到 達 地 庫 的 消 防 和 救 援 樓 梯 間內 的 消 防 員 升 降 機 的 最 高 層 地 台 ( 視 屬 何 情 況 而 定 ) , 應 設於 第 1 6 段 所 述 的 消 防 出 入 通 道 處 的 水 平。如 地 盤 實 際 情 況或 其 他 獲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接 納 的 特 別 原 因 所 限 , 這 類 地 台 可設 在 於 消 防 出 入 通 道 處 水 平 之 上 或 之 下 不 多 於 一 層 樓 層 的位 置 。

1 7 . 4    消 防 和 救 援 樓 梯 間 內 可 到 達 各 高 層 的 每 道 通 道 樓 梯 不 得 直通 地 庫 各 層 。

1 7 . 5 凡 通 過 庇 護 層 的 消 防 和 救 援 樓 梯 間 內 的 每 道 通 道 樓 梯 應 在庇 護 層 中 斷 , 以 便 通 道 路 線 在 繼 續 通 往 上 層 前 改 道 至 通 過用 作 庇 護 的 地 區 。 通 往 庇 護 層 的 消 防 員 升 降 機 門 須 在 正 常操 作 時 鎖 上 , 但 上 鎖 裝 置 必 須 能 夠 在 啟 動 消 防 開 關 後 自 動開 啟 。

1 7 . 6 消 防 和 救 援 樓 梯 間 所 到 達 的 樓 層 各 部 分 與 通 往 樓 梯 間 的 門廊 的 門 的 距 離 須 不 多 於 6 0 米 ( 沿 實 際 通 道 量 度 的 距 離 ) 。 若在 設 計 階 段 仍 未 能 得 知 內 部 規 劃 設 計 , 或 圖 則 未 有 顯 示 規劃 設 計, 則 以 4 0 米 的 直 線 距 離 作 設 計 之 用, 但 該 樓 層 的 規劃 設 計 須 在 人 伙 時 符 合 上 述 的 6 0 米 的 規 定 。

消防和救援進出途徑守則-在地面水平通往消防和救援樓梯間的通道

消防和救援進出途徑守則-在地面水平通往消防和救援樓梯間的通道

1 6 . 1    通 往 消 防 和 救 援 樓 梯 間 的 通 道 ( “ 消 防 出 入 通 道 處 ” ) 必 須在 建 築 物 地 面 水 平 的 周 道 , 並 且 直 達 可 供 消 防 車 輛 進 出 的街 道 , 或 經 由 最 少 尺 寸 為 1 . 5 米 及 沒 有 固 定 障 礙 物 的 露 天地 方 通 往 該 街 道 。 除 非 採 用 毋 須 使 用 鑰 匙 而 可 以 隨 時 從 內開 啟 的 門 或 閘 , 否 則 上 述 通 道 亦 不 得 以 門 或 閘 關 閉 。

1 6 . 2 只 要 從 消 防 出 入 通 道 處 到 消 防 員 升 降 機 的 門 或 樓 梯 間 內 通道 樓 梯 的 第 一 級 的 水 平 距 離 不 超 過 1 8 米,消 防 和 救 援 樓 梯間 可 以 縮 離 設 在 建 築 物 周 邊 而 位 於 地 面 水 平 的 消 防 出 入 通道 處 。 假 如 有 關 地 盤 的 自 然 特 徵 及 限 制 容 許 , 而 消 防 安 全標 準 沒 有 受 到 不 利 的 影 響 ,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可 能 會 允 許 有 更長 的 水 平 距 離 。 在 任 何 情 況 下 , 應 可 從 同 一 條 街 道 進 入 消防 員 升 降 機 及 樓 梯 間 內 的 通 道 樓 梯 。

1 6 . 3    消 防 和 救 援 樓 梯 間 及 從 消 防 出 入 通 道 處 至 樓 梯 間 的 通 道 與地 面 樓 層 的 餘 下 部 分 ( 包 括 載 貨 升 降 機 的 門 廊 或 大 堂 ) 須 以牆 分 隔 , 而 該 牆 的 耐 火 時 效 不 得 少 於 該 樓 梯 間 的 周 道 圍 牆所 訂 的 耐 火 時 效。 此 外, 在 這 類 牆 上 所 設 的 開 口 ( 用 作 與 地面 樓 層 相 通 ) 必 須 經 過 一 道 防 護 門 廊。該 防 護 門 廊 的 牆 的 耐火 時 效 亦 不 得 少 於 樓 梯 間 的 周 邊 圍 牆 所 訂 的 耐 火 時 效 , 而其 門 的 耐 火 時 效 亦 不 得 少 於 牆 的 一 半 , 並 且 須 符 合 《 耐 火結 構 守 則 》 就 耐 火 門 所 訂 明 的 相 同 規 定 。

1 6 . 4    從 消 防 出 入 通 道 處 往 消 防 和 救 援 樓 梯 間 的 通 道 的 淨 闊 度 不應 少 於 1 5 0 0 毫 米 , 而 淨 高 度 不 應 少 於 2 0 0 0 毫 米 。

1 6 . 5    應 在 建 築 物 外 近 消 防 出 入 通 道 處 的 顯 眼 位 置 張 貼 一 張 告 示( 採 用 下 述 形 式 ) , 指 示 該 通 道 處 是 消 防 出 入 通 道 處 。

消防和救援進出途徑守則-控制及操作消防員升降機

消防和救援進出途徑守則-控制及操作消防員升降機

應 根 據 機 電 工 程 署 署 長 出 版 的 《 升 降 機 及 自 動 梯 的 設 計 及建 造 實 務 守 則 》 所 訂 明 有 關 消 防 升 降 機 的 特 別 控 制 、 操 作及 電 機 方 面 的 規 定 設 計 及 安 裝 消 防 員 升 降 機 。

 

消防和救援進出途徑守則-消防員升降機的門廊

消防和救援進出途徑守則-消防員升降機的門廊

1 3 . 1  消 防 員 升 降 機 通 往 所 到 達 樓 層 的 每 一 個 出 口 處 ( 第  9 段 所 指的 消 防 出 入 通 道 處 除 外 ) 應 穿 過 一 道 門 廊。該 道 門 廊 的 樓 面面 積 不 應 少 於  2 . 2 5 平 方 米 , 而 最 少 尺 寸 應 為  1 . 5 米 。 該 道門 廊 與 升 降 機 所 到 達 的 樓 層 須 以 牆 分 隔 , 而 該 牆 的 耐 火 時效 不 得 少 於 該 樓 層 內 建 築 構 件 所 訂 的 耐 火 時 效 ( 但 最 多 以 2 小 時 為 限 )。 此 外 , 其 門 的 耐 火 時 效 亦 不 得 少 於 牆 的 一 半 , 並 且 須 符 合《 耐 火 結 構 守 則 》就 耐 火 門 所 訂 明 的 相 同 規 定 。

1 3 . 2 假 如 符 合 《 耐 火 結 構 守 則 》 就 有 關 在 規 定 樓 梯 的 門 廊 外 牆開 設 開 口 所 訂 明 的 相 同 規 定 , 則 可 以 在 圍 封 門 廊 的 外 牆 為照 明 及 / 或 通 風 設 置 開 口 。

1 3 . 3    假 如 一 組 升 降 機 中 只 有 其 中 一 部 或 若 干 部 是 消 防 員 升 降

機 , 只 要 在 任 何 一 部 升 降 機 可 到 達 的 每 一 樓 層 已 設 有 升 降機 門 廊 , 這 些 升 降 機 則 可 共 用 同 一 升 降 機 門 廊 。

1 3 . 4 消 防 員 升 降 機 的 每 一 道 門 廊 應 有 暢 通 無 阻 並 且 沒 有 裝 設 可上 鎖 的 門 的 通 道 , 作 通 往 出 口 路 線 之 用 。

消防和救援進出途徑守則-消防員升降機的升降機廂

消防和救援進出途徑守則-消防員升降機的升降機廂

消 防 員 升 降 機 機 廂 的 內 部 尺 寸 最 少 應 為 1 . 1 米 , 而 內 部 樓面 淨 面 積 不 應 少 於 1 . 3 5 平 方 米 及 額 定 負 載 不 應 少 於 6 8 0 千克 。

消防和救援進出途徑守則-消防員升降機的升降井

消防和救援進出途徑守則-消防員升降機的升降井

1 1 . 1 每 一 部 消 防 員 升 降 機 應 有 各 自 的 升 降 機 井 , 而 同 一 升 降 機井 最 多 可 供 三 部 消 防 員 升 降 機 共 用 。

1 1 . 2    應 在 升 降 機 井 外 張 貼 一 張 分 別 以 中 英 文 寫 ‘ F I R E M A N ’ S L I F T ’ 及 「 消 防 員 升 降 機 」 的 告 示 , 指 明 該 升 降 機 是 消 防員 升 降 機 及 可 到 達 的 樓 層。 告 示 上 字 體 的 高 度 不 應 少 於 1 5 毫 米 。

消防和救援進出途徑守則-消防員升降機所到達的樓層

消防和救援進出途徑守則-消防員升降機所到達的樓層

1 0 . 1 須 設 置 消 防 員 升 降 機 , 以 便 消 防 員 毋 須 經 過 超 過 兩 層 樓 層便 可 到 達 建 築 物 內 可 能 發 生 火 警 的 樓 層 , 並 須 根 據 下 列 方式 安 排 :

( a ) 若 只 設 有 一 部 消 防 員 升 降 機 , 則 該 升 降 機 須 最 少 隔 層到 達 ;

( b ) 若 在 公 共 升 降 機 槽 內 設 有 多 部 消 防 員 升 降 機 , 則 這 些升 降 機 可 到 達 建 築 物 的 不 同 區 域 , 但 須 清 楚 列 明 所 到達 的 區 域 ;

( c ) 除 第 1 0 . 1 ( d ) 段 另 有 規 定 外 , 在 任 何 情 況 下 , 須 使 消 防員 升 降 機 的 升 降 模 式 須 劃 一 及 有 規 律 , 即 某 部 升 降 機只 到 達 單 數 樓 層 、 雙 數 樓 層 或 所 有 樓 層 ; 及

( d ) 如 有 提 供 庇 護 層 的 話 , 則 所 有 庇 護 層 須 最 少 有 一 部 消防 員 升 降 機 到 達 , 而 通 往 庇 護 層 的 升 降 機 門 須 在 正 常操 作 時 鎖 上 , 但 上 鎖 裝 置 必 須 能 夠 在 啟 動 消 防 開 關 後自 動 開 啟 。

1 0 . 2 如 果 採 用 的 消 防 員 升 降 機 的 升 降 模 式 是 包 括 頂 層 的 話 , 則有 關 升 降 機 須 能 到 達 頂 層 , 受 法 定 高 度 限 制 影 響 而 須 將 升降 機 房 設 於 頂 層 者 , 則 屬 例 外 。

1 0 . 3    可 到 達 地 面 水 平 之 上 各 樓 層 的 消 防 員 升 降 機 的 最 低 層 地 台或 可 到 達 地 庫 的 消 防 員 升 降 機 的 最 高 層 地 台 ( 視 屬 何 情 況 而 定 ), 應 設 於 第 9 段 所 述 的 消 防 出 入 通 道 處 的 水 平。 如 地盤 實 際 情 況 或 其 他 獲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接 納 的 特 別 原 因 所 限 , 這 類 地 台 可 設 在 於 消 防 出 入 通 道 處 水 平 之 上 或 之 下 不 多 於一 層 樓 層 的 位 置 。

1 0 . 4 消 防 員 升 降 機 所 到 達 的 樓 層 各 部 分 與 升 降 機 門 廊 的 門 的 距離 須 不 多 於 6 0 米 ( 沿 實 際 通 道 量 度 的 距 離 ) 。 若 在 設 計 階 段仍 未 能 得 知 內 部 規 劃 設 計 , 或 圖 則 未 有 顯 示 規 劃 設 計 , 則以 4 0 米 的 直 線 距 離 作 設 計 之 用,但 該 樓 層 的 規 劃 設 計 須 在入 伙 時 符 合 上 述 的 6 0 米 的 規 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