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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和救援進出途徑守則-消防和救援樓梯間所到達的樓層

消防和救援進出途徑守則-消防和救援樓梯間所到達的樓層

1 7 . 1    消 防 和 救 援 樓 梯 間 內 的 通 道 樓 梯 和 消 防 員 升 降 機 應 到 達 建築 物 的 每 一 層 ( 包 括 庇 護 層 ) 及 建 築 物 的 每 一 部 分 。 如 有 其他 樓 梯 可 到 達 建 築 物 的 屋 頂 , 則 消 防 和 救 援 樓 梯 間 內 的 通道 樓 梯 亦 應 到 達 屋 頂 。 為 免 出 現 疑 問 , 消 防 員 升 降 機 毋 須到 達 屋 頂 , 但 應 到 達 建 築 物 的 頂 層 , 礙 於 高 度 限 制 而 必 須將 升 降 機 機 房 設 置 於 頂 層 的 情 況 則 除 外 。

1 7 . 2 凡 須 設 有 消 防 和 救 援 樓 梯 間 的 建 築 物, 其 作 為 附 帶 用 途 ( 例

如 在 建 築 物 內 泊 車 和 上 落 貨 ) 的 地 方, 不 論 是 佔 用 全 層 或 樓層 的 其 中 一 部 分 , 均 須 有 消 防 和 救 援 樓 梯 間 到 達 。

1 7 . 3    可 到 達 地 面 水 平 之 上 各 樓 層 的 消 防 和 救 援 樓 梯 間 內 的 消 防員 升 降 機 的 最 低 層 地 台 或 可 到 達 地 庫 的 消 防 和 救 援 樓 梯 間內 的 消 防 員 升 降 機 的 最 高 層 地 台 ( 視 屬 何 情 況 而 定 ) , 應 設於 第 1 6 段 所 述 的 消 防 出 入 通 道 處 的 水 平。如 地 盤 實 際 情 況或 其 他 獲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接 納 的 特 別 原 因 所 限 , 這 類 地 台 可設 在 於 消 防 出 入 通 道 處 水 平 之 上 或 之 下 不 多 於 一 層 樓 層 的位 置 。

1 7 . 4    消 防 和 救 援 樓 梯 間 內 可 到 達 各 高 層 的 每 道 通 道 樓 梯 不 得 直通 地 庫 各 層 。

1 7 . 5 凡 通 過 庇 護 層 的 消 防 和 救 援 樓 梯 間 內 的 每 道 通 道 樓 梯 應 在庇 護 層 中 斷 , 以 便 通 道 路 線 在 繼 續 通 往 上 層 前 改 道 至 通 過用 作 庇 護 的 地 區 。 通 往 庇 護 層 的 消 防 員 升 降 機 門 須 在 正 常操 作 時 鎖 上 , 但 上 鎖 裝 置 必 須 能 夠 在 啟 動 消 防 開 關 後 自 動開 啟 。

1 7 . 6 消 防 和 救 援 樓 梯 間 所 到 達 的 樓 層 各 部 分 與 通 往 樓 梯 間 的 門廊 的 門 的 距 離 須 不 多 於 6 0 米 ( 沿 實 際 通 道 量 度 的 距 離 ) 。 若在 設 計 階 段 仍 未 能 得 知 內 部 規 劃 設 計 , 或 圖 則 未 有 顯 示 規劃 設 計, 則 以 4 0 米 的 直 線 距 離 作 設 計 之 用, 但 該 樓 層 的 規劃 設 計 須 在 人 伙 時 符 合 上 述 的 6 0 米 的 規 定 。

消防和救援進出途徑守則-在地面水平通往消防和救援樓梯間的通道

消防和救援進出途徑守則-在地面水平通往消防和救援樓梯間的通道

1 6 . 1    通 往 消 防 和 救 援 樓 梯 間 的 通 道 ( “ 消 防 出 入 通 道 處 ” ) 必 須在 建 築 物 地 面 水 平 的 周 道 , 並 且 直 達 可 供 消 防 車 輛 進 出 的街 道 , 或 經 由 最 少 尺 寸 為 1 . 5 米 及 沒 有 固 定 障 礙 物 的 露 天地 方 通 往 該 街 道 。 除 非 採 用 毋 須 使 用 鑰 匙 而 可 以 隨 時 從 內開 啟 的 門 或 閘 , 否 則 上 述 通 道 亦 不 得 以 門 或 閘 關 閉 。

1 6 . 2 只 要 從 消 防 出 入 通 道 處 到 消 防 員 升 降 機 的 門 或 樓 梯 間 內 通道 樓 梯 的 第 一 級 的 水 平 距 離 不 超 過 1 8 米,消 防 和 救 援 樓 梯間 可 以 縮 離 設 在 建 築 物 周 邊 而 位 於 地 面 水 平 的 消 防 出 入 通道 處 。 假 如 有 關 地 盤 的 自 然 特 徵 及 限 制 容 許 , 而 消 防 安 全標 準 沒 有 受 到 不 利 的 影 響 ,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可 能 會 允 許 有 更長 的 水 平 距 離 。 在 任 何 情 況 下 , 應 可 從 同 一 條 街 道 進 入 消防 員 升 降 機 及 樓 梯 間 內 的 通 道 樓 梯 。

1 6 . 3    消 防 和 救 援 樓 梯 間 及 從 消 防 出 入 通 道 處 至 樓 梯 間 的 通 道 與地 面 樓 層 的 餘 下 部 分 ( 包 括 載 貨 升 降 機 的 門 廊 或 大 堂 ) 須 以牆 分 隔 , 而 該 牆 的 耐 火 時 效 不 得 少 於 該 樓 梯 間 的 周 道 圍 牆所 訂 的 耐 火 時 效。 此 外, 在 這 類 牆 上 所 設 的 開 口 ( 用 作 與 地面 樓 層 相 通 ) 必 須 經 過 一 道 防 護 門 廊。該 防 護 門 廊 的 牆 的 耐火 時 效 亦 不 得 少 於 樓 梯 間 的 周 邊 圍 牆 所 訂 的 耐 火 時 效 , 而其 門 的 耐 火 時 效 亦 不 得 少 於 牆 的 一 半 , 並 且 須 符 合 《 耐 火結 構 守 則 》 就 耐 火 門 所 訂 明 的 相 同 規 定 。

1 6 . 4    從 消 防 出 入 通 道 處 往 消 防 和 救 援 樓 梯 間 的 通 道 的 淨 闊 度 不應 少 於 1 5 0 0 毫 米 , 而 淨 高 度 不 應 少 於 2 0 0 0 毫 米 。

1 6 . 5    應 在 建 築 物 外 近 消 防 出 入 通 道 處 的 顯 眼 位 置 張 貼 一 張 告 示( 採 用 下 述 形 式 ) , 指 示 該 通 道 處 是 消 防 出 入 通 道 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