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棉工作的安全與健康工作守則-第5條工作評估
第5條 工作評估
|
規例原文
- 東主在進行任何使到或可使到任何工人暴露於石棉的工作前,須對該暴露情況或可能的暴露情況作出評估。評估範圍應涵蓋從事石棉工作的工人,以及在工業經營內的任何其他工人,其他的工人雖非直接涉及石棉工作,但由於接近工作地點等因素而可能受到石棉工作的影響。東主須確保評估工作由合資
格人士進行,而該人士對所涉及的工作類別和現有的控制措施有充分的認識, 並應有足夠的知識、技巧和適當的經驗,評估工人於工作時暴露於石棉塵埃中對其健康和安全所造成的危害。該人士可以是工程經理、職業環境衛生師、安全主任或根據《空氣污染管制條例》註冊的石棉顧問。有關的專業團體,例如香港實驗所認可計劃 (HOKLAS) 就有關的石棉測試而認可的實驗所,也可就評估工作所需的專門知識提供協助。
- 上述評估旨在提供有關工人暴露於石棉塵埃中的性質和程度的基本資料,以及訂立預防或減低該暴露程度的適當控制措施、安全工作方法和程序。評估工作應適當地涵蓋:
- 工作類別和所涉含石棉物料的種類;
- 所涉石棉種類和分析結果,或假定該物質是屬於溫石棉以外的一種石棉或含有溫石棉的石棉混合物;
- 預期暴露情況的資料:
- 暴露於石棉的次數與時間;
- 暴露量是否會超逾控制限度及受影響的工人人數;
- 暴露程度會否超逾措施水平及受影響的工人人數;
- 為防止暴露情況發生或將其減至在合理的切實可行範圍內屬最低的水平而採用的控制措施(呼吸防護設備除外),例如抑制塵埃的來源、使用密封法和運用機械裝置、使用局部密封法和吸塵設備,以及採用灑濕法等;
- 呼吸防護設備和任何其他個人防護設備的選擇、提供和使用;
- 採用的工作方法,包括防止石棉從工作範圍擴散的措施,以及在工人進入無石棉範圍的除污措施;
- 決定任何持續進行監測的規定;
- 在工作範圍除去廢物的程序;及
- 應付緊急事故的程序。
- 作出評估時可利用以下的資料來源:
- 建造商、處所或裝置的擁有人或佔用人,或石棉物料製造商或供應商備有的任何有關資料;
- 從過往就同類工作進行的監測工作或與同類工作有關的監測工作所取得的資料;
- 由製造商或供應商提供的有關呼吸防護設備及任何其他個人防護設備性能的資料;
- 就認可呼吸防護設備選擇指引(見附錄VI)內概述各類工作可能導致的含塵量所發出的指引,以及由其他政府機關,例如環境保護署發出的指引資料;及
- 依據《空氣污染管制條例》所擬備的石棉調查報告和石棉消減計劃。
在此必須強調上文(d)項所述的指引或指引資料只供作參考,每當有需要時,東主應盡力核實實際情況。
- 東主是否需要在進行每項個別涉及石棉的任務前都作出評估,視乎該任務的性質和進行任務的地點。如任務的性質簡單,而所涉及的工序在同一地點重覆地進行,一次評估已能涵蓋在不同時間進行的任務。至於那些涉及石棉而在不同地點進行的任務,例如在進行清拆工程時,則需進行另外的評估。
- 至於石棉消減工程方面,根據《空氣污染管制條例》規定的石棉調查報告和石棉消減計劃,如已包括第8 段適用的項目,可被接納為石棉規例所規定的評估。
- 第5(4)條亦規定每當有證據懷疑原有的評估不再有效,或該評估所關乎的工作出現重大的改變,都須檢討該項評估。需要重新作出評估的情況包括:
- 工作方法有所改變;
- 抑制塵埃或控制塵埃的方法有所改變;
- 工作量或工作速率有所改變;
- 當監測結果顯示對暴露情況的控制不足;
- 當改善的控制措施變得合理地切實可行。
- 東主須備存該項評估的書面紀錄,並於進行涉及石棉工作的地點存放一份,且該紀錄應隨時可供執法人員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