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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盤監督作業守則-不同職級適任技術人員的相關工作經驗的總計

地盤監督作業守則-不同職級適任技術人員的相關工作經驗的總計

  • 除 非 另 外 註 明 , 各 個 不 同 職 級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的 相 關 工 作經 驗 的 總 計 , 按 下 列 方 法 累 計 :
  • 對於 T1 來說 – 相關的經驗必須在前 5 年內獲得,而其中 1

年經驗必須是本地地盤經驗。

  • 對於 T2 來說 – 與 T1 相同,但這些經驗必須與有關的工程

類型有密切關連。

  • 對於 T3 來說 – 相關的經驗必須在前 8 年內獲得,而其中 1

年經驗必須是本地經驗。

  • 對於 T4 和 T5 來說 – 相關的經驗必須在前 8 年內獲得,而其中 1

年經驗必須是本地經驗。

  • 除 非 另 外 註 明 ,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的 相 關 經 驗 , 是 由 取 得 資格 後 所 獲 得 的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的 年 數 , 與 取 得 資 格 前 所 獲得 的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的 年 數 的 一 半 之 和 計 算 得 來 的 , 但 亦須 符 合 8 .22 段 的 條 件 。 不 過 , 就 註 冊 專 業 建 築 師 、 註 冊專 業 工 程 師 及 註 冊 專 業 測 量 師 而 言 , 在 取 得 專 業 資 格 前獲 得 的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亦 可 被 接 納 。
  •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可 以 隨 時 發 出 關 於 補 足 資 格 培 訓 的 指 引 , 使 未 有 規 定 資 格 的 適 任 地 盤 監 督 人 員 可 永 久 地 成 為 T1 至 T3指 定 職 級 的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