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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棉工作的安全與健康工作守則-第7條防止或減低暴露

石棉工作的安全與健康工作守則-第7條防止或減低暴露

第7條       防止或減低暴露

(1)    東主須 ——

 

(a)       防止任何工人暴露於石棉;或

 

(b)       在防止任何工人暴露於石棉並非合理地切實可行的情況下, 藉各項措施(呼吸防護設備的使用除外)將工人暴露於石棉的程度減至在合理的切實可行範圍內屬最低的水平。

 

(2)    東主須在所有情況下 ——

 

(a)       向每一名暴露於或可能暴露於石棉的工人提供適用於該等情況的認可呼吸防護設備;及

 

(b)       確保每一名工人均全面和正確地使用上述呼吸防護設備。

 

(3)    在不損害第(2)款規定的一般性原則下,凡在採取第(1)款所規定的措施後,任何工人暴露於石棉的暴露量仍超逾或仍可超逾控制限度,則東主須確保根據第(2)款提供的呼吸防護設備能夠有效地將工人所吸入空氣中石棉的濃度減至低於控制限度。

 

(4)    除非先行對經他人使用過的呼吸防護設備進行徹底清潔和消毒,否則東主不得將該設備提供予任何工人使用。

規例原文

  1. 由石棉引致的疾病,通常十分嚴重,而且病情不會好轉。第7條的條文規定東主須採取措施,以確保工人的健康不會因為使用石棉而受到損害。若含石棉的物料狀況良好,東主應首先避免清除這等物料;另一方面,第21C條及21D條已禁止在工業經營內進行石棉或含石棉的工作,東主應使用不含石棉的代替品以替代拆除的石棉物料。此外,根據第21A條及21B條的規定,東主不得進行石棉噴塗,不得使用任何種類的石棉絕緣物作熱能、聲波或其他絕緣之用(包括用作防火),也不得使用含閃石類石棉的產品。
  2. 如不能在合理情況下避免拆除石棉或含石棉物料,東主須採取措施, 防止工人暴露於石棉塵埃中。工序的設計,應在合理的切實可行範圍內,防止石棉塵埃排放到工作地方的空氣中。如暴露於石棉中的情況是無可避免的,則須在合理的切實可行範圍內,透過控制措施及工作系統,將暴露量減至最低程度;至於呼吸防護設備的使用,則只是輔助而並非替代控制措施及工作系統。

石棉工作的安全與健康工作守則-有關措施水平的計算

石棉工作的安全與健康工作守則-有關措施水平的計算

有關措施水平的計算

  1. 如在工作期間只暴露於單一種的石棉中,即只暴露於第18段的(a)或(b) 所述的石棉種類,個別暴露量的計算方法,是將每毫升空氣的纖維數目乘以暴露的時數,而累積暴露量則是過去12個星期的個別暴露量的總和。如在任何12 個星期的期間內,溫石棉的總暴露量超逾每毫升空氣96纖維-小時,或單一種任何其他種類的石棉或任何其他種類的石棉的混合物(包括含溫石棉的混合物)的總和超逾每毫升空氣48纖維-小時,暴露程度則已超逾措施水平。以下列載的範例,適用於計算暴露於單一種石棉中的情況:
  • 如工人在每個工作日有6小時暴露於每毫升空氣1纖維的固定濃度,12個星期以來的累積暴露量是:

0.1 x 6(小時) x 6(天) x 12(星期) = 每毫升空氣44 纖維-小時

因此,暴露程度低於溫石棉及任何其他種類的石棉,包括混合物的措施水平。

  • 如工人連續4個星期暴露於溫石棉與其他石棉的混合物中,濃度為每毫升空氣3纖維,每天工作7小時,但在接著的8個星期,他不再暴露於任何種類的石棉中,那麼這12個星期的累積暴露量是:

 

0.3 x 7(小時) x 6(天) x 4(星期) = 每毫升空氣51 纖維-小時因此,暴露程度超逾含溫石棉的混合物的措施水平。

  1. 如在工作期間暴露情況是兼具性的,即某些時間單暴露於溫石棉,其餘時間則暴露於除溫石棉外的石棉種類或溫石棉與其他石棉的混合物,而兩種暴露的情況又易於分辨,那就可以採用下述兩種計算方法,以決定暴露程度是否超逾措施水平:

Echry                Eamp

  • 如 —A—L—— + —A—L ——  > 1,則暴露程度已超逾措施水平。

chry                   amp

 

Echry         = 單指溫石棉的累積暴露量;

Eamp          = 單一種任何其他種類的石棉或任何其他種類的石棉的混合物的累積暴露量;

ALchry       = 單指溫石棉的措施水平(每毫升空氣9 6 纖維- 小時);及

ALamp       = 單一種任何其他種類的石棉或任何其他種類的石棉的混合物的措施水平(每毫升空氣4 8 纖維-小時)。

例如20小時暴露於溫石棉中,濃度為每毫升空氣3纖維,而另外6小時則暴露於除溫石棉外的單一種任何其他種類的石棉或任何其他種類的石棉的混合物,包括含溫石棉的混合物,濃度為每毫升空氣2纖維,在這種情況下,計算方法如下:

 

20 x 3           6 x 2

———— + ———— = 0.875 <  1 96                    48

由於數值少於1,暴露程度未超逾措施水平。

  • 另一個計算方法,是將暴露於除溫石棉外的石棉的每毫升空氣纖維- 小時乘以 2(兩個措施水平的比率),再加上暴露於溫石棉中的每毫升空氣纖維- 小時。如果總和大於每毫升空氣 96 纖維- 小時,則超逾了措施水平。如用上文同一例子,兩種情況的暴露量合共是:

(20 x 3) + 2(6 x 2) = 60 + 24 = 每毫升空氣84纖維-小時這少於每毫升空氣 96 纖維-小時,因此未超逾措施水平。

 

石棉工作的安全與健康工作守則-第6條通知

石棉工作的安全與健康工作守則-第6條通知

第6條           通知

(1)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東主在開始進行石棉塗層或石棉絕緣物工作或其他石棉工作之前,須就該工作給予處長不少於28天通知或處長所同意接受的較短期通知。

 

(2)       如任何石棉工作並非石棉塗層及石棉絕緣物工作,而工人在該石棉工作中暴露於石棉的程度既不超逾亦不會超逾措施水平,則無須就該工作給予通知。

 

(3)       凡石棉工作出現重要改變而可能會影響根據第(1)款已通知處長的詳情,東主須在他獲悉該改變後7天內,將該改變通知處長。

 

(4)       根據第(1)及(3)款給予的通知須採用認可格式。

規例原文

  1. 東主在開始進行下述石棉工作之前,即
  • 石棉塗層或石棉絕緣物工作,或
  • 其他種類的石棉工作,而從第5條所指的工作評估得悉其暴露程度超逾或會超逾相應的措施水平,

須給予勞工處處長不少於28天通知或處長所同意接受的較短期通知。

  1. 施水平是在連續12星期的期間內暴露於石棉中的累積暴露量,以每毫升空氣的纖維-小時數目(纖維-小時/毫升)來表示,如工作評估(詳見第5條)的結果斷定任何工人暴露於石棉中的數量會超逾有關的措施水平,則上述通知的規定將會適用。
  2. 如石棉工作於不同時間在同一地點重覆進行,東主只須於該等石棉工作在該地點首次進行前給予勞工處處長不少於28天通知,而毋須在每次進行該等工作前給予通知。然而,如原有通知所描述的石棉工作詳情有重大改變,則東主須

 

在獲悉該改變後7天內將改變事項通知勞工處處長。就這種情況來說,重大改變包括石棉工作施工日期和竣工日期的改變,以及石棉工作性質和該項工作所涉及的含石棉物料種類的改變。

  1. 通知石棉工作,以及通知改變已通知的石棉工作,須採用勞工處處長認可的表格呈交(詳見附錄I)。至於「石棉工作完工日期」一欄,如該石棉工作是單個的工程並預料在最近將來不會重覆,東主應在該欄填寫工程的完工日期; 然而,對於在同一地點進行的持續性石棉工序,則東主應在該欄填入如「持續工序」等字句。
  2. 要判定暴露於石棉中的程度會否超逾措施水平,首先需要知道工人會有可能暴露於何類飄散於空氣中的纖維,應考慮的暴露情況種類是:
  • 只暴露於溫石棉中;或
  • 暴露於溫石棉以外的單一種石棉纖維或石棉纖維混合物中,包括含溫石棉的混合物。

暴露量可以根據有關工序的現有數據或過往經驗估計,但如有疑問,則須採用勞工處處長認可的量度方法(詳見第15條)核實上述估計的暴露量。

石棉工作的安全與健康工作守則-第5條工作評估

石棉工作的安全與健康工作守則-第5條工作評估

第5條       工作評估

(1)       東主在進行使或可使任可工人暴露於石棉的工作前,須確保已對暴露情況或可能會出現的暴露情況作出充分評估,而該項評估須由因所受訓練及所具經驗而合資格作出該項評估的人作出。

 

(2)       該項評估須 ——

 

(a)       (i)      藉分析或其他方法鑑定任何工人所暴露於或可能暴露於的石棉的種類;或

 

(ii)     在未有進行鑑定的情況下,假設所涉石棉並非單是溫石棉;

 

(b)       判定暴露情況或可能會出現的暴露情況的性質和程度;及

 

(c)       列明可予採取以防止該暴露情況或將其減至在合理的切實可行範圍內屬最低的水平的步驟。

 

(3)       東主須備存該項評估的書面紀錄,並須在職業安全主任提出要求時出示該紀錄以供查閱。

 

(4)       在以下情況下,東主須確保根據第(1)款作出一項進一步評估 ——

 

(a)       有理由懷疑現有的評估已不再有效;或

 

(b)       現有的評估所關乎的工作出現重大的改變。

規例原文

  1. 東主在進行任何使到或可使到任何工人暴露於石棉的工作前,須對該暴露情況或可能的暴露情況作出評估。評估範圍應涵蓋從事石棉工作的工人,以及在工業經營內的任何其他工人,其他的工人雖非直接涉及石棉工作,但由於接近工作地點等因素而可能受到石棉工作的影響。東主須確保評估工作由合資

格人士進行,而該人士對所涉及的工作類別和現有的控制措施有充分的認識, 並應有足夠的知識、技巧和適當的經驗,評估工人於工作時暴露於石棉塵埃中對其健康和安全所造成的危害。該人士可以是工程經理、職業環境衛生師、安全主任或根據《空氣污染管制條例》註冊的石棉顧問。有關的專業團體,例如香港實驗所認可計劃 (HOKLAS) 就有關的石棉測試而認可的實驗所,也可就評估工作所需的專門知識提供協助。

  1. 上述評估旨在提供有關工人暴露於石棉塵埃中的性質和程度的基本資料,以及訂立預防或減低該暴露程度的適當控制措施、安全工作方法和程序。評估工作應適當地涵蓋:
  • 工作類別和所涉含石棉物料的種類;
  • 所涉石棉種類和分析結果,或假定該物質是屬於溫石棉以外的一種石棉或含有溫石棉的石棉混合物;
  • 預期暴露情況的資料:
  • 暴露於石棉的次數與時間;
  • 暴露量是否會超逾控制限度及受影響的工人人數;
  • 暴露程度會否超逾措施水平及受影響的工人人數;
  • 為防止暴露情況發生或將其減至在合理的切實可行範圍內屬最低的水平而採用的控制措施(呼吸防護設備除外),例如抑制塵埃的來源、使用密封法和運用機械裝置、使用局部密封法和吸塵設備,以及採用灑濕法等;
  • 呼吸防護設備和任何其他個人防護設備的選擇、提供和使用;
  • 採用的工作方法,包括防止石棉從工作範圍擴散的措施,以及在工人進入無石棉範圍的除污措施;
  • 決定任何持續進行監測的規定;
  • 在工作範圍除去廢物的程序;及
  • 應付緊急事故的程序。
  1. 作出評估時可利用以下的資料來源:
  • 建造商、處所或裝置的擁有人或佔用人,或石棉物料製造商或供應商備有的任何有關資料;
  • 從過往就同類工作進行的監測工作或與同類工作有關的監測工作所取得的資料;
  • 由製造商或供應商提供的有關呼吸防護設備及任何其他個人防護設備性能的資料;
  • 就認可呼吸防護設備選擇指引(見附錄VI)內概述各類工作可能導致的含塵量所發出的指引,以及由其他政府機關,例如環境保護署發出的指引資料;及
  • 依據《空氣污染管制條例》所擬備的石棉調查報告和石棉消減計劃。

在此必須強調上文(d)項所述的指引或指引資料只供作參考,每當有需要時,東主應盡力核實實際情況。

  1. 東主是否需要在進行每項個別涉及石棉的任務前都作出評估,視乎該任務的性質和進行任務的地點。如任務的性質簡單,而所涉及的工序在同一地點重覆地進行,一次評估已能涵蓋在不同時間進行的任務。至於那些涉及石棉而在不同地點進行的任務,例如在進行清拆工程時,則需進行另外的評估。
  2. 至於石棉消減工程方面,根據《空氣污染管制條例》規定的石棉調查報告和石棉消減計劃,如已包括第8 段適用的項目,可被接納為石棉規例所規定的評估。
  3. 第5(4)條亦規定每當有證據懷疑原有的評估不再有效,或該評估所關乎的工作出現重大的改變,都須檢討該項評估。需要重新作出評估的情況包括:
  • 工作方法有所改變;
  • 抑制塵埃或控制塵埃的方法有所改變;
  • 工作量或工作速率有所改變;
  • 當監測結果顯示對暴露情況的控制不足;
  • 當改善的控制措施變得合理地切實可行。
  1. 東主須備存該項評估的書面紀錄,並於進行涉及石棉工作的地點存放一份,且該紀錄應隨時可供執法人員查閱。

 

石棉工作的安全與健康工作守則-第4條呼吸防護設備等的認可

石棉工作的安全與健康工作守則-第4條呼吸防護設備等的認可

第4條       呼吸防護設備等的認可

(1)            為施行本規例,處長可認可任何呼吸防護設備,並須將該等呼吸防護設備的名稱或描述在憲報公布。

 

(2)            處長可藉憲報公告撤銷他根據第(1)款就任何呼吸防護設備而給予的認可。

 

(3)            處長亦可藉憲報公告列明第6(4)條所指的通知的認可格式和根據第15(1)(a)條量度暴露於石棉的暴露量的認可方法,以及第17(3) 條所指的健康登記冊的認可格式。

規例原文

  1. 勞工處處長會不時認可可以用於石棉工序的呼吸防護設備,而認可的呼吸防護設備的名稱或描述會在憲報刊登。只有獲得有效認可的呼吸防護設備, 才能在石棉工序中使用,預算進行石棉工序的東主應考慮工人在工序中可能暴露於石棉塵埃的情況,並在認可呼吸防護設備的列表內選擇適用於該工序的呼吸防護設備。
  2. 如勞工處處長認為任何呼吸防護設備不再適宜在石棉工序上使用,可撤銷他就該等設備所給予的認可,而該等設備的名稱或描述會在憲報刊登,東主應停止在石棉工序中使用該等呼吸防護設備。
  3. 呼吸防護設備在獲認可時,其所有部件都被視為整體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以不同牌子或類型的呼吸器部件取代某呼吸防護設備的部件,或作出未經許可的改動,都會減低或完全喪失對工人的保障,並會使呼吸防護設備所獲得的認可失效。

 

石棉工作的安全與健康工作守則-第3條適用範圍

石棉工作的安全與健康工作守則-第3條適用範圍

第3條           適用範圍

本規例適用於所有內中有石棉工作進行的工業經營。

規原例文

  1. 石棉規例適用於工業經營內涉及石棉或含石棉物料工作的一切活動。這些活動包括拆除和棄置石棉或含石棉物料。

 

石棉工作的安全與健康工作守則-為施行本工作守則

石棉工作的安全與健康工作守則-為施行本工作守則

“HEPA過濾器”(HEPA filter) 指高效粒子空氣過濾器(high efficiency particu- late air filter),該過濾器能從通過的氣流中,堵截和收集99.97% 氣流動力質量中位等直徑超逾0.3微米的微粒。

“合資格人士”(Competent person)(就本工作守則所需執行的職責而言)指符合下述條件的人士

  • 由東主委派執行該職責; 及
  • 因其所受的實質訓練和具備的實際經驗,而具足夠能力執行該職責。

“青年”(young person) 具有《僱傭條例》(第57章)給予該詞的涵義。

“耐用塑料布”(heavy duty plastic sheeting) 指以低密度聚乙烯塑料製造而厚度不少於0.15毫米的透明塑料布。

“濕潤水劑”(amended water) 指濕潤劑〔50% 聚氧化乙烯酯(polyoxyethylene ester) 和50% 聚氧化乙烯醚 (polyoxyethylene ether) 的混合物或等同作用的物質〕的水溶液,並根據製造商的指示,以水稀釋至指定濃度。

 

石棉工作的安全與健康工作守則-第2條釋義(續)

石棉工作的安全與健康工作守則-第2條釋義(續)

“東主”(proprietor) 指任何工業經營的東主;

“閃石類石棉”(amphibole asbestos) 指任何青石棉 (crocidolite)、鐵石

棉 (amosite)、纖維狀陽起石 (fibrous actinolite)、纖維狀直閃石 (fibrous

anthophylite)、纖維狀透閃石的礦物 (fibrous tremolite),以及含有任何該等礦物的混合物;

“控制限度” (control limit) 指在工業經營的大氣中以下其中一種石棉濃度 ——

  • 就溫石棉而言 ——
  • 在任何連續4小時的期間內平均計算,每毫升空氣中含5條纖維;
  • 在任何連續10分鐘的期間內平均計算,每毫升空氣中含5條纖維;
  • 就單一種任何其他種類的石棉或任何其他種類的石棉的混合物(包括溫石棉與任何其他種類的石棉的混合物)而言 ——
  • 在任何連續4小時的期間內平均計算,每毫升空氣中含2條纖維;
  • 在任何連續10分鐘的期間內平均計算,每毫升空氣中含6條纖維;

“措施水平”(action level) 指在連續12星期的期間內達至以下其中一種暴露於石棉的累積暴露量 ——

  • 如只暴露於溫石棉,則為每毫升空氣96纖維-小時;或
  • 如暴露於單一種任何其他種類的石棉或任何其他種類的石棉的混合物(包括溫石棉與任何其他種類的石棉的混合物),則為每毫升空氣48 纖維-小時;或

(c) 如在該12星期的期間內,上述兩類暴露情況均有分別出現, 則為按比例計算的每毫升空氣纖維-小時數目;

“認可呼吸防護設備”(approved respiratory protective equipment) 指處長根據第4條認可的呼吸防護設備。

  • 為施行本規例 ——
  • 凡提述某一工人在某工業經營內暴露於石棉,須解釋為提述該名工人是暴露於因在該工業經營內進行的石棉工作而產生的或與該石棉工作有關而產生的石棉塵埃;
  • 在判定某一工人是否暴露於石棉或暴露程度是否超逾措施水平或任何控制限度時,不得考慮該名工人當時所配戴的任何呼吸防護設備;及
  • 量度工人暴露於在工業經營的大氣中石棉的暴露量的方法, 須為處長所認可的方法。

石棉工作的安全與健康工作守則-第2條釋義

石棉工作的安全與健康工作守則-第2條釋義

  • 在本規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 規例

“石棉”(asbestos) 指溫石棉(chrysotile)和閃石類石棉(amphibole

asbestos)以及含有任何該等礦物的混合物;

“石棉水泥”(asbestos cement) 指主要成分是水泥和石棉的混合物的

物料,而在乾燥的狀態時其密度高於每立方米1公噸;

“石棉板”(asbestos insulating board) 指由石棉與其他物料的混合物組成的片塊、瓦塊或建築板,而在乾燥的狀態時該混合物的密度高於每立方米500公斤;

“石棉物”(asbestos insulation) 指任何含有石棉並作為熱能、聲波或其他絕緣之用(包括用作防火)的物料,但下述者除外 ——

  • 石棉水泥或石棉絕緣板;或
  • 任何含有石棉的瀝青、塑膠、樹脂或橡膠物品,而其在熱能和聲波方面的特性只是附帶於其主要用途的;

“石棉塗層”(asbestos coating) 指含有石棉的表面塗層;

“石棉塗層或石棉物工作”(work with asbestos coating or asbestos insulation) 包括任何除去、修補或擾動石棉塗層或石棉絕緣物的工作;

“石棉噴塗”(asbestos spraying) 指噴塗任何含有石棉的物料以形成一層連續的表面塗層;

“防護衣物”(protective clothing)  指石棉塵埃不能穿透的衣物,而穿著人在穿上該衣物後,該衣物須能保護該人的身體和個人衣物,免受石棉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