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人士的責任
- 各 管 理 架 構 的 主 管 負 有 全 面 責 任 , 並 對 他 們 各 自 的 職 能
工 作 班 子 負 責。 獲 委 派 的 代 表 須 向 其 主 管( 即 認 可 人 士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或 獲 授 權 簽 署 人 , 視屬 何 種 情 況 而 定 ) 直 接 負 責 , 而 所 有 其 他 安 全 管 理 人 員則 經 他 們 各 自 工 作 職 能 委 任 的 代 表 向 主 管 負 責 。 就 編 寫和 執 行 監 工 計 劃 書 , 主 管 、 代 表 和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的 責 任和 職 責 在 表 4. 1 至 4. 4 說 明 。
- 如《技術備忘錄》 要求遞交監工計劃書, 認可人士在申請第一次同意展開經批准的建築工程或街道工程之前或之時, 須向建築事務監督提交監工計劃書。 而按照簡化規定進行的小型工程, 如《技術備忘錄》 要求遞交監工計劃書, 最遲應在
展開小型工程之前 7 天,向建築事務監督提交監工計劃書, 監工計劃書的標準表格載於附錄 I 。
- 可 人 士 、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或 獲 授 權簽 署 人 亦 應 在 提 交 監 工 計 劃 書 時 , 以 附 件 提 交 委 任 適 任 技術 人 員 的 確 認 書 , 或在表格 BA 1 0 / 小 型 工 程 展 開 通 知 述明的展開工程日期 7 天內提交該 確 認 書 。
- 較 高 職 級 的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可 履 行 較 低 職 級 的 適 任 技 術 人員 的 責 任 ,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的 職 責 可 被 合 併 , 並 由 較 高 職級 的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執 行 。 關 於 合 併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職 責 的細 則 , 可 參 考 第 8 .12 至 8 .17 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