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和救援進出途徑守則-前言
建築物的消防安全取決於多項因素,其中一項是進出途徑,讓消防人員能進出有關建築物進行拯救和滅火。有關建築物進出途徑的規定,
《建築物( 規劃) 規例》第 41A、41B、41 C 及 41D 條已有訂明。
《建築物(規劃)規例》第 41 D 條訂明通往建築物的緊急車輛通道。根據該規例規定, 每幢建築物均須設有緊急車輛通道, 其設計及建造方式須可在火警或其他緊急情況中,容許消防處車輛安全無阻地通往建築物,並讓該等車輛可以安全操作。規例第 41D(2 )條也訂明,緊急車輛通道須按照建築事務監督在顧及有關建築物的擬作用途下不時作出的指明規定而設計和建造。本守則第 VI 部將闡述有關的規定。
《建築物(規劃) 規例》第 41A、41B、41 C 條訂明通往建築物內部的進出途徑。 有關規例規定,在顧及建築物的擬作用途、高度及大小情況下, 每幢建築物均須設有足夠數目的通道樓梯、 消防員升降機及/ 或消防和救援樓梯間。這些樓梯、 升降機或樓梯間的設計及建造或安裝, 須使消防員在火警發生時可以安全無阻地通往建築物各層。本守則第 II 至 V 部就如何遵從這些規定提供指引。
本守則由建築事務監督印發,並會定期檢討。 歡迎各界提出建議, 俾能加以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