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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緊急車輛通道-增強消防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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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8 . 1 根 據 《 建 築 物 ( 規 劃 ) 規 例 》 第  4 1 D ( 4 ) 條 規 定 , 若 建 築 物獲 得 第 2 7 段 所 指 的 豁 免,則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可 要 求 增 強 有 關建 築 物 的 消 防 安 全 措 施 , 以 彌 補 沒 有 設 置 緊 急 車 輛 通 道 或緊 急 車 輛 通 道 有 所 不 足 的 狀 況 。 所 需 的 增 強 消 防 安 全 措 施包 括 增 強 逃 生 途 徑 、 進 出 途 徑 、 耐 火 結 構 、 消 防 裝 置 或 多於 一 種 上 述 的 措 施 。

2 8 . 2    基 於 保 護 逃 生 途 徑 及 是 否 有 充 足 的 供 水 量 用 以 滅 火 的 考慮 , 有 關 人 士 或 須 根 據 消 防 處 所 發 出 的 《 最 低 限 度 之 消 防裝 置 及 設 備 守 則 》 的 規 定 加 設 額 外 消 防 裝 置 , 以 作 為 在 建築 物 未 有 設 置 緊 急 車 輛 通 道 或 緊 急 車 輛 通 道 有 所 不 足 的 情況 下 所 須 提 供 的 增 強 消 防 安 全 措 施 。 以 下 為 常 見 的 增 強 消防 安 全 措 施 , 並 有 可 能 因 個 別 情 況 而 有 所 不 同 :

( a )       應 根 據 英 國 防 損 委 員 會 準 則 的 規 例 設 置 低 危 險 程 度類 別 的 花 灑 系 統 , 以 保 護 住 用 建 築 物 所 有 的 公 用 地方 , 包 括 升 降 機 門 廊 、 樓 梯 、 公 共 走 廊 及 所 有 通 往 地面 的 出 口 路 線。 有 關 住 所 亦 須 設 置 一 個 具 適 當 容 量 的獨 立 花 灑 水 缸。至 於 綜 合 用 途( 住 用 及 商 業 )建 築 物 , 則 須 設 置 屬 適 當 危 險 程 度 類 別 的 花 灑 系 統, 以 保 護 整個 商 業 部 分( 不 論 樓 面 面 積 大 小 ) 及 住 用 部 分 的 所 有公 用 地 方。 其 花 灑 頭 須 為 經 檢 定 的 快 速 感 應 型 消 防 花灑 頭 。

( b )       應 根 據《 最 低 限 度 之 消 防 裝 置 及 設 備 守 則 》 所 載 的 標準 及 規 格 , 提 供 樓 梯 增 壓 或 樓 梯 自 然 通 風 。

( c ) 應 安 裝 直 線 連 接 至 消 防 處 的 消 防 通 訊 中 心 , 而 該 直 線亦 須 接 駁 至 花 灑 警 報 系 統 及 手 動 火 警 警 報 系 統。 即 使已 裝 設 了 上 述 直 線, 但 屬 雙 邊 供 水 系 統 的 花 灑 水 缸 容

量 不 得 縮 減 至 其 原 來 貯 水 量 的 2 / 3 。

( d )       加 大 水 缸 容 量 / 加 快 花 灑 水 缸 或 消 防 栓 / 喉 轆 系 統 水 缸的 注 水 率 。

( e )       任 何 上 述 各 項 措 施 的 組 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