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和救援進出途徑守則-在地面水平通往消防和救援樓梯間的通道
1 6 . 1 通 往 消 防 和 救 援 樓 梯 間 的 通 道 ( “ 消 防 出 入 通 道 處 ” ) 必 須在 建 築 物 地 面 水 平 的 周 道 , 並 且 直 達 可 供 消 防 車 輛 進 出 的街 道 , 或 經 由 最 少 尺 寸 為 1 . 5 米 及 沒 有 固 定 障 礙 物 的 露 天地 方 通 往 該 街 道 。 除 非 採 用 毋 須 使 用 鑰 匙 而 可 以 隨 時 從 內開 啟 的 門 或 閘 , 否 則 上 述 通 道 亦 不 得 以 門 或 閘 關 閉 。
1 6 . 2 只 要 從 消 防 出 入 通 道 處 到 消 防 員 升 降 機 的 門 或 樓 梯 間 內 通道 樓 梯 的 第 一 級 的 水 平 距 離 不 超 過 1 8 米,消 防 和 救 援 樓 梯間 可 以 縮 離 設 在 建 築 物 周 邊 而 位 於 地 面 水 平 的 消 防 出 入 通道 處 。 假 如 有 關 地 盤 的 自 然 特 徵 及 限 制 容 許 , 而 消 防 安 全標 準 沒 有 受 到 不 利 的 影 響 ,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可 能 會 允 許 有 更長 的 水 平 距 離 。 在 任 何 情 況 下 , 應 可 從 同 一 條 街 道 進 入 消防 員 升 降 機 及 樓 梯 間 內 的 通 道 樓 梯 。
1 6 . 3 消 防 和 救 援 樓 梯 間 及 從 消 防 出 入 通 道 處 至 樓 梯 間 的 通 道 與地 面 樓 層 的 餘 下 部 分 ( 包 括 載 貨 升 降 機 的 門 廊 或 大 堂 ) 須 以牆 分 隔 , 而 該 牆 的 耐 火 時 效 不 得 少 於 該 樓 梯 間 的 周 道 圍 牆所 訂 的 耐 火 時 效。 此 外, 在 這 類 牆 上 所 設 的 開 口 ( 用 作 與 地面 樓 層 相 通 ) 必 須 經 過 一 道 防 護 門 廊。該 防 護 門 廊 的 牆 的 耐火 時 效 亦 不 得 少 於 樓 梯 間 的 周 邊 圍 牆 所 訂 的 耐 火 時 效 , 而其 門 的 耐 火 時 效 亦 不 得 少 於 牆 的 一 半 , 並 且 須 符 合 《 耐 火結 構 守 則 》 就 耐 火 門 所 訂 明 的 相 同 規 定 。
1 6 . 4 從 消 防 出 入 通 道 處 往 消 防 和 救 援 樓 梯 間 的 通 道 的 淨 闊 度 不應 少 於 1 5 0 0 毫 米 , 而 淨 高 度 不 應 少 於 2 0 0 0 毫 米 。
1 6 . 5 應 在 建 築 物 外 近 消 防 出 入 通 道 處 的 顯 眼 位 置 張 貼 一 張 告 示( 採 用 下 述 形 式 ) , 指 示 該 通 道 處 是 消 防 出 入 通 道 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