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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盤監督作業守則-不同職級適任技術人員的相關工作經驗的總計

地盤監督作業守則-不同職級適任技術人員的相關工作經驗的總計

  • 除 非 另 外 註 明 , 各 個 不 同 職 級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的 相 關 工 作經 驗 的 總 計 , 按 下 列 方 法 累 計 :
  • 對於 T1 來說 – 相關的經驗必須在前 5 年內獲得,而其中 1

年經驗必須是本地地盤經驗。

  • 對於 T2 來說 – 與 T1 相同,但這些經驗必須與有關的工程

類型有密切關連。

  • 對於 T3 來說 – 相關的經驗必須在前 8 年內獲得,而其中 1

年經驗必須是本地經驗。

  • 對於 T4 和 T5 來說 – 相關的經驗必須在前 8 年內獲得,而其中 1

年經驗必須是本地經驗。

  • 除 非 另 外 註 明 ,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的 相 關 經 驗 , 是 由 取 得 資格 後 所 獲 得 的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的 年 數 , 與 取 得 資 格 前 所 獲得 的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的 年 數 的 一 半 之 和 計 算 得 來 的 , 但 亦須 符 合 8 .22 段 的 條 件 。 不 過 , 就 註 冊 專 業 建 築 師 、 註 冊專 業 工 程 師 及 註 冊 專 業 測 量 師 而 言 , 在 取 得 專 業 資 格 前獲 得 的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亦 可 被 接 納 。
  •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可 以 隨 時 發 出 關 於 補 足 資 格 培 訓 的 指 引 , 使 未 有 規 定 資 格 的 適 任 地 盤 監 督 人 員 可 永 久 地 成 為 T1 至 T3指 定 職 級 的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

地盤監督作業守則-各職級適任技術人員所規定的學歷是按照下列的認可原則的

地盤監督作業守則-各職級適任技術人員所規定的學歷是按照下列的認可原則的

(a )    文 憑 和 證 書 必 須 由 職 業 訓 練 局 主 辦 的 專 業 教 育 學 院或 前 工 業 學 院 授 予 ;

(b)   高 級 文 憑 和 高 級 證 書 必 須 由 大 學 教 育 資 助 委 員 會 提供 資 助 的 大 學 或 職 業 訓 練 局 主 辦 的 專 業 教 育 學 院 或前 工 業 學 院 授 予 ;

(c )    學 士 學 位 和 更 高 學 位 必 須 由 大 學 教 育 資 助 委 員 會 提供 資 助 的 , 或 香 港 建 築 師 學 會 、 香 港 工 程 師 學 會 或香 港 測 量 師 學 會 認 可 的 大 學 授 予 ;

(d)   由 以 上( c )項 所 提 到 的 大 學 以 外 的 大 學 或 院 校 授 予的 學 位 歸 類 為 高 級 文 憑 ;

(e )    由 以 上 ( a ) 項 和 ( b ) 項 中 所 提 到 的 院 校 以 外 的 機構 授 予 的 非 學 位 的 職 業 資 格 , 必 須 得 到 建 築 事 務 監督 的 接 納 ;

  • 儘 管 以 上 ( d ) 項 所 述 及 的 原 則 , 其 他 海 外 學 位 或 更高 學 位, 如 獲 香 港 建 築 師 學 會、 香 港 工 程 師 學 會 或 香港 測 量 師 學 會 認 可 亦 會 按 照 以 上( c )項 一 樣 被 接 納 。在 監 工 計 劃 書 建 議 委 任 持 有 這 些 資 格 的 適 任 技 術 人員 時, 認 可 人 士、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或 註 冊 承 建 商 應 向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提 交 有 關 認 可 的 證明 ; 及
  • 至 於 海 外 或 其 他 本 地 的 文 憑 / 證 書 或 高 級 文 憑 / 高級 證 書 , 如 果 這 些 資 格 是 等 同 職 業 訓 練 局 主 辦 的 學院 授 予 的 , 可 由 有 關 的 認 可 評 審 單 位 , 例 如 香 港 學術 及 職 業 資 歷 評 審 局( 前 稱 香 港 學 術 評 審 局 ),進 行資 格 鑑 定 。 在 建 議 委 任 持 有 這 些 資 格 的 適 任 技 術 人員 前 , 認 可 人 士 、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 註 冊 岩 土 工 程師 或 註 冊 承 建 商 應 向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提 交 有 關 資 格 鑑定 的 證 明 供 其 接 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