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地盤監督作業守則

地盤監督作業守則:表5.1 – 認可人士的適任技術人員的特定任務清單的常見項目

地盤監督作業守則:表5.1 – 認可人士的適任技術人員的特定任務清單的常見項目

表   5 .1認 可 人 士 的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的 特 定 任 務 清 單 的 常 見 項 目

說 明  
建 立 適 當 系 統 以 便 協 調 、 編 寫 和 儲 存 報 告 , 維 持 有 效檔 案 系 統 , 並 就 不 一 致 事 項 向 認 可 人 士 提 交 報 告 。  
檢 查 圍 板 及 / 或 有 蓋 行 人 道 , 核 對 它 們 是 按 照 建 築 事務 監 督 同 意 的 圍 板 圖 則 而 架 設 , 以 保 障 公 眾 安 全 。  
檢 查 所 有 棚 架 、 防 護 斜 柵 、 柵 網 和 重 型 尼 龍 網 等 , 確保 其 裝 置 與 狀 況 均 令 人 滿 意 。  
檢 查 所 有 監 測 點 , 確 保 它 們 均 已 安 裝 穩 妥 , 並 有 按 時讀 取 數 據 。  
登 記 不 一 致 事項的報告, 並 通 知 有 關 單 位 。  
若 不 一 致 事 項 會 構 成 即 時 危 險 , 或 有 重 大 風 險 , 或 為導 致 危 險 的 根 源 , 或 註 冊 承 建 商 沒 有 遵 從 指 令 以 糾 正該 不 一 致 事 項 , 則 須 向 認 可 人 士 作 出 報 告 。  
檢 查 所 有 較 低 職 級 的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及 註 冊 承 建 商 的 適任 技 術 人 員 有 否 按 照 不 少 於 要 求 的 頻 率 進 行 檢 查 , 以及 按 照 《 技 術 備 忘 錄 》 和 《 地 盤 監 督 作 業 守 則 》 執 行職 務 。  
檢 查 所 有 經 批 准 圖 則( 或 就 小 型 工 程 呈 交 的 圖 則 )、 施工 方 法 陳 述 書 、 預 防 和 保 護 措 施 的 方 案 及 其 他 有 關 圖則 已 存 放 在 地 盤 內 , 並 確 保 所 述 文 件 已 獲 依 循 , 包 括檢 查 拆 卸 工 程 的 錄 影 記 錄 。  
檢 查 和 監 察 側 向 承 托 已 按 照 經 批 准 / 同 意 的 次 序 安裝 , 並 確 保 在 設 置 足 夠 的 支 撐 或 繫 固 物 前 , 承 托 不 會被 移 走 。  
負 責 有 關 工 程 項 目 的 認 可 人 士 認 為 必 要 的 其 他 項 目 , 包 括 有 關 質 量 監 督 的 項 目 , 以 及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於 給 予批 准 及 / 或 同 意 的 階 段 所 附 加 的 條 件 。  

地盤監督作業守則-適任技術人員特定任務的常見項目

地盤監督作業守則-適任技術人員特定任務的常見項目

                                                  適任技術人員特定任務的常見項目

 認 可 人 士 、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和 獲 授 權簽 署 人 可 參 考 本 作 業 守 則 表 5. 1 至 5. 4 列 出 的 常 見 項 目 , 為 他 們 的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編 訂 清 單 , 並 按 照 工 程 計 劃 和 周圍 情 況 加 添 合 適 和 必 需 的 任 何 其 他 特 定 項 目 。

  •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須 按 照 其 工 作 班 子 的 主 管 所 編 訂 的 清 單 履行 職 責 。 所 有 清 單 和 檢 查 記 錄 須 存 放 在 地 盤 , 供 建 築 事務 監 督 檢 查 。
  • 本 作 業 守 則 附 錄 II  列 出 了 一 分 常 見 的 清 單( 表 格   A ),以 供 參 考 和 應 用 。
  •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在 檢 查 特 定 任 務 的 常 見 項 目 時 , 若 發 現 有不 一 致 事 項 , 必 須 正 確 地 記 錄 在 “ 不 一 致 及 糾 正 ” 報 告 內

( 本 作 業 守 則 附 錄                 II I  表 格                                             B )。 處 理 不 一 致 事 項 的 詳 細程 序 , 載 述 於 本 作 業 守 則 第 1 0.3 段 。

地盤監督作業守則-處理臨時工程的程序的流程圖

地盤監督作業守則-處理臨時工程的程序的流程圖

  • 就 情 況 2 而 言 , 承 建 商 必 須 為 下 列 ( 但 不 局 限 於 該 等 ) 工程 , 制 訂 施 工 方 法 陳 述 書 和 圖 則 、 預 防 和 保 護 措 施 :

 

  • 為 澆 築 下 列 混 凝 土 構 件 而 豎 立 的 臨 時 支 架 :

(a ) 傳 力 板 和 行 車 坡 道

(b) 超 過 1. 5 米 的 懸 臂 樓 板

(c ) 跨 度 超 過 12 米 的 樑

(d) 深 度 超 過 3 米 的 深 樑

(e ) 高 架 水 箱

  • 空 間 構 架
  • 行 車 和 行 人 天 橋
  • 預 應 力 構 築 物

 

  • 為 澆 築 下 列 混 凝 土 構 件 而 豎 立 的 模 板 和 支 撐 :

(a )  高 度 超 過  6  米 的 柱 和 牆

(b) 高 度 超 過 4  米 的 擋 土 牆

 

  • 供 機 械 裝 置 和 機 器 操 作 的 臨 時 工 作 台 。

 

  • 機 械 裝 置 和 機 器 的 起 重 操 作 。

 

  • 所 有 屬 於 上 述 情 況 1 、 2 和 3  的 臨 時 工 程 , 註 冊 承 建 商 都須 在 地 盤 存 放 一 套 有 關 的 圖 則 , 載 述 施 工 方 法 陳 述 書 及預 防 和 保 護 措 施 , 以 供 各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參 考 和 建 築 事 務督 檢 查 。 有 關 資 料 應 在 地 盤 的 登 記 冊 列 出 。

 

聯絡程序
  • 監 工 計 劃 書 制 度 的 成 功 執 行 , 有 賴 各 工 作 班 子 各 自 和 互相 之 間 有 實 效 和 有 效 率 的 聯 絡 。 在 各 工 作 班 子 內 , 須 在工 程 安 全 監 督 和 常 規 安 全 監 督 之 間 設 立 聯 絡 網 , 而 在 各工 作 班 子 之 間 的 聯 絡 , 通 常 應 透 過 相 應 職 級 的 人 員 進行。工 作 班 子 各 自 和 互 相 之 間 的 典 型 聯 絡 網 在 圖 4. 1 中 說明 。

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註冊岩土工程師和註冊承建商之間對臨時工程和工作程序的責任劃分

  • 認 可 人 士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 註 冊 承 建商 有 責 任 確 保 臨 時 構 築 物 本 身 及 其 有 關 固 定 方 法 的 完 整性 。

 

  • 認 可 人 士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和 註 冊 承 建商 之 間 對 臨 時 工 程 和 工 作 程 序 責 任 的 劃 分 詳 述 如 下 :

 

情 況  1    如 果 《 建 築 物 條 例 》 訂 明 的 圖 則 所 規 定 的 臨 時 工程 、 施 工 程 序 或 施 工 方 法 陳 述 書 也 顯 示 在 訂 明 的圖 則 上 , 則 認 可 人 士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和 註 冊 承 建 商 各 自 有 責 任 監 督 工 程 , 使

其 按 照 經 批 准 的 / 訂 明 的 圖 則 和 《 建 築 物 條 例 》及 其 規 例 進 行 。

情 況  2    如 果 該 臨 時 工 程 、 施 工 程 序 或 施 工 方 法 陳 述 書 不須 載 於 訂 明 的 圖 則 上 , 並 且 不 會 對 永 久 性 構 築 物造 成 超 限 應 力 或 超 荷 載 的 情 況 , 則 註 冊 承 建 商 有最 終 責 任 確 保 該 臨 時 工 程 的 完 整 性 , 並 須 確 保 該工 程 的 安 全 , 不 會 危 及 地 盤 內 的 工 人 、 公 眾 人 士和 毗 鄰 的 建 築 物 。

情 況  3    如 果 該 臨 時 工 程 、 施 工 程 序 或 施 工 方 法 陳 述 書 不須 載 於 訂 明 的 圖 則 上 , 但 可 能 對 永 久 性 構 築 物 造成 超 限 應 力 或 超 荷 載 的 情 況 時 , 註 冊 承 建 商 須 委任 一 名 資 歷 和 經 驗 不 低 於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T 5  職 級的 人 士 以 證 明 臨 時 工 程 的 圖 則 、 設 計 資 料 及 / 或施 工 方 法 陳 述 書 , 並 把 有 關 圖 則 和 文 件 呈 交 項 目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 該 名 獲 委 任人 士 亦 須 證 明 該 臨 時 工 程 完 成 。 若 有 需 要 , 註 冊結 構 工 程 師 /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可 要 求 註 冊 承 建 商提 交 進 一 步 的 計 算 , 以 驗 證 該 臨 時 工 程 的 設 計 。

地盤監督作業守則-表 4.4-註冊承建商的工作班子的責任和職責

地盤監督作業守則-表 4.4-註冊承建商的工作班子的責任和職責

表   4. 4 註 冊 承 建 商 的 工 作 班 子 的 責 任 和 職 責

  獲授權簽署人
 

 

責 任

●    全 面 負 責 委 任 其 代 表 和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

●    確 保 其 工 作 班 子 全 面 執 行 監 工 計 劃 書 內 須負 責 的 部 分 。

●    確 保 對 不 一 致 事 項 採 取 即 時 行 動 及 立 即 進行 糾 正 。

 

 

 

 

 

職 責

●    編 寫 監 工 計 劃 書 內 其 所 屬 的 部 分 。

●    替 其 屬 下 的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編 訂 特 定 任 務 清單 。

●    監 管 其 代 表 和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

●    擬 備 本 作 業 守 則 內 第 4. 7 段 情 況 2 及 / 或 情況  3  述 及 的 臨 時 工 程 的 圖 則 、 施 工 方 法 陳述 書 及 / 或 預 防 和 保 護 措 施 。

●    把 任 何 構 成 即 時 危 險 或 嚴 重 影 響 安 全 的 不一 致 事 項 通 知 認 可 人 士 。

●    進 行 有 需 要 的 地 盤 檢 查 工 作 。

  獲授權簽署人的代表
 

 

 

 

責 任

●    就 執 行 註 冊 承 建 商 的 監 工 計 劃 書 向 獲 授 權簽 署 人 負 責 。

●    代 表 獲 授 權 簽 署 人 作 為 正 式 的 聯 絡 人 , 和其 他 職 能 工 作 班 子 聯 絡 。

●    按 照 監 工 計 劃 書 , 全 面 負 責 執 行 地 盤 安 全措 施 和 行 動 。

●    確 保 所 有 各 級 管 理 部 門 的 成 員 , 包 括 分 判商 , 都 熟 悉 監 工 計 劃 書 的 內 容 , 並 與 其 屬下 的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有 良 好 的 協 調 和 聯 絡 。

 

 

 

職 責

●    就 與 安 全 有 關 的 事 宜 指 示 員 工 和 分 判 商 。

●    協 調 和 編 寫 監 督 活 動 的 報 告 。

●     處 理 不 一 致 事 項 。

●    協 助 獲 授 權 簽 署 人 調 查 每 件 不 一 致 事 項 發生 的 原 因 , 並 採 取 措 施 以 避 免 同 類 事 件 再次 發 生 。

 

  T4 / T5
 

 

責 任

●    就 執 行 監 工 計 劃 書 , 通 過 獲 授 權 簽 署 人 的代 表 向 獲 授 權 簽 署 人 負 責 。

●    負 起 在 《 技 術 備 忘 錄 》 和 本 作 業 守 則 中 制訂 的 有 關 責 任 。

 

 

 

 

 

職 責

●    檢 查 在 臨 時 工 程 和 施 工 方 法 陳 述 書 中 作 出的 設 計 假 定 在 地 盤 裏 得 到 證 實 。

●    檢 查 實 際 地 盤 情 況 和 在 進 行 的 工 程 符 合 經批 准 的 圖 則 、 設 計 要 求 、 施 工 方 法 陳 述 書及 預 防 和 保 護 措 施 。

●    進 行 獲 授 權 簽 署 人 在 清 單 內 編 訂 的 特 定 任務 。

●    把 不 一 致 事 項 知 會 獲 授 權 簽 署 人 的 代 表 和通 知 其 他 工 作 班 子 的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

  T1 T3
 

 

責 任

●    通 過 獲 授 權 簽 署 人 的 代 表 向 獲 授 權 簽 署 人負 責 。

●    負 起 在 《 技 術 備 忘 錄 》 和 本 作 業 守 則 中 制訂 的 有 關 責 任 。

 

 

 

 

 

 

 

 

 

職 責

●    進 行 常 規 檢 查 , 以 確 保 地 盤 工 程 符 合 一 般地 盤 安 全 的 要 求 。

●     檢 查 有 關 的 專 門 工 作 , 以 確 保 這 些 工 作 符合 已 提 交 的 監 工 計 劃 書 。( 只 為 T2 及 T3 )

●    檢 查 以 確 保 工 程 符 合 經 批 准 的 圖 則 ( 或 就小 型 工 程 呈 交 的 圖 則 )、 施 工 方 法 陳 述 書 及預 防 和 保 護 措 施 。

●     複 核 屬 下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已 按 照 正 確 的 頻 率進 行 常 規 檢 查 和 作 出 記 錄 , 並 在 地 盤 歸檔 。( 只 為 T2 及 T3 )

●    進 行 獲 授 權 簽 署 人 在 清 單 內 編 訂 的 特 定 任務 。

●    把 不 一 致 事 項 知 會 獲 授 權 簽 署 人 的 代 表 和通 知 其 他 工 作 班 子 的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

 

地盤監督作業守則-表 4.3-註冊岩土工程師的工作班子的責任和職責

地盤監督作業守則-表 4.3-註冊岩土工程師的工作班子的責任和職責

表   4. 3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的 工 作 班 子 的 責 任 和 職 責

  註冊岩土工程師
 

 

 

責 任

●    全 面 負 責 委 任 其 代 表 和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

●    確 保 其 工 作 班 子 全 面 執 行 監 工 計 劃 書 內 須負 責 的 部 分 。

●    監 察 註 冊 承 建 商 的 工 作 班 子 , 使 其 全 面 執行 監 工 計 劃 書 內 須 負 責 的 部 分

●    給 予 註 冊 承 建 商 許 可 , 以 進 行 本 作 業 守 則內 第 4. 7 段 情 況 3 述 及 的 臨 時 工 程 。

 

 

 

 

職 責

●    編 寫 監 工 計 劃 書 內 其 所 屬 的 部 分 。

●    替 其 屬 下 的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編 訂 特 定 任 務 清單 。

●    監 管 其 代 表 和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

●    把 任 何 構 成 即 時 危 險 或 嚴 重 影 響 安 全 而 註冊 承 建 商 又 未 能 糾 正 的 不 一 致 事 項 通 知 認可 人 士 。

●    進 行 有 需 要 的 地 盤 檢 查 工 作 。

  註冊岩土工程師的代表
 

 

 

 

 

 

責 任

●    就 執 行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的 監 工 計 劃 書 向 註冊 岩 土 工 程 師 負 責 。

●    代 表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作 為 正 式 的 聯 絡 人 , 和 其 他 職 能 工 作 班 子 聯 絡 。

●    全 面 負 責 檢 查 地 盤 安 全 措 施 是 否 符 合 監 工計 劃 書 的 規 定 。

●    就 妥 善 履 行 特 定 任 務 及 初 級 適 任 技 術 人 員的 責 任 , 其 中 包 括 檢 查 本 作 業 守 則 內 提 供的 特 定 任 務 的 必 要 項 目 , 向 註 冊 岩 土 工 程師 負 責 。

●    檢 查 及 滿 意 註 冊 承 建 商 的 安 全 管 理 架 構 是否 符 合 監 工 計 劃 書 。

 

職責 ●   協助註冊岩土工程師進行安全管理的職能。

●   協調和編寫監督活動的報告, 包括不一致事項的報告。

●   處理不一致事項。

  T5
責任 ●          就執行監工計劃書, 通過註冊岩土工程師的代表向註冊岩土工程師負責。

●          負起在《技術備忘錄》和本作業守則中制訂的有關責任。

職責 ●     進行註冊岩土工程師在清單內編訂的特定任務。

●     把不一致事項知會註冊岩土工程師的代表和通知其他工作班子的適任技術人員。

●     檢查以確保地盤工程符合經批准的圖則和設計要求, 包括施工方法陳述書及預防和保護措施的設計要求。

●     根據地盤實況, 證實臨時或永久性構築物符合設計時的假設。

  T2/T3
責任 ●   通過註冊岩土工程師的代表向註冊岩土工程師負責。

●   負起在《技術備忘錄》和本作業守則中制訂的有關責任。

職責 ●   進行註冊岩土工程師在清單內編訂的特定任務。

●   檢查以確保工程符合經批准的圖則( 或就小型工程呈交的圖則)、施工方法陳述書及預防和保護措施。

●   監察註冊承建商的適任技術人員的工作。

●   把不一致事項知會註冊岩土工程師的代表和通知其他工作班子的適任技術人員。

 

地盤監督作業守則-表 4.2-註冊結構工程師的工作班子的責任和職責

地盤監督作業守則-表 4.2-註冊結構工程師的工作班子的責任和職責

表   4. 2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的 工 作 班 子 的 責 任 和 職 責

    註冊結構工程師  
 

 

 

責 任

●    全 面 負 責 委 任 其 代 表 和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

●    確 保 其 工 作 班 子 全 面 執 行 監 工 計 劃 書 內 須負 責 的 部 分 。

●    監 察 註 冊 承 建 商 的 工 作 班 子 , 使 其 全 面 執行 監 工 計 劃 書 內 須 負 責 的 部 分 。

●    給 予 註 冊 承 建 商 許 可 , 以 進 行 本 作 業 守 則內 第 4. 7 段 情 況 3 述 及 的 臨 時 工 程 。

 

 

 

 

職 責

●    編 寫 監 工 計 劃 書 內 其 所 屬 的 部 分 。

●    替 其 屬 下 的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編 訂 特 定 任 務 清單 。

●    監 管 其 代 表 和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

●    把 任 何 構 成 即 時 危 險 或 嚴 重 影 響 安 全 而 註冊 承 建 商 又 未 能 糾 正 的 不 一 致 事 項,通 知 認可 人 士 。

●    進 行 有 需 要 的 地 盤 檢 查 工 作 。

    註冊結構工程師的代表  
 

 

 

 

 

 

責 任

●     就 執 行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的 監 工 計 劃 書 , 向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負 責 。

●     代 表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作 為 正 式 的 聯 絡 人 , 和 其 他 職 能 工 作 班 子 聯 絡 。

●     全 面 負 責 檢 查 地 盤 的 安 全 措 施 是 否 符 合 監工 計 劃 書 的 規 定 。

●     就 妥 善 履 行 特 定 任 務 及 初 級 適 任 技 術 人 員的 責 任 , 其 中 包 括 檢 查 本 作 業 守 則 內 提 供的 特 定 任 務 的 必 要 項 目 , 向 註 冊 結 構 工 程師 負 責 。

●     檢 查 及 滿 意 註 冊 承 建 商 的 安 全 管 理 架 構 是否 符 合 監 工 計 劃 書 。

 

 

 

職 責

●    協 助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履 行 安 全 管 理 職 能 。

●    協 調 和 編 寫 監 督 活 動 的 報 告,包 括 不 一 致 事項 的 報 告 。

●     處 理 不 一 致 事 項 。

  T5
 

 

責 任

●    就 執 行 監 工 計 劃 書 , 通 過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的 代 表 向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負 責 。

●    負 起 在 《 技 術 備 忘 錄 》 和 本 作 業 守 則 中 制訂 的 有 關 責 任 。

 

 

 

 

職 責

●     進 行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在 清 單 內 編 訂 的 特 定任 務 。

●     把 不 一 致 事 項 知 會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的 代 表和 通 知 其 他 工 作 班 子 的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

●     檢 查 以 確 保 地 盤 工 程 符 合 經 批 准 的 圖 則 和設 計 要 求 , 包 括 施 工 方 法 陳 述 書 及 預 防 和保 護 措 施 的 設 計 要 求 。

●     根 據 地 盤 實 況 , 證 實 臨 時 或 永 久 性 構 築 物符 合 設 計 時 的 假 設 。

  T3
 

 

責 任

●    通 過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的 代 表 向 註 冊 結 構 工程 師 負 責 。

●    負 起 在 《 技 術 備 忘 錄 》 和 本 作 業 守 則 中 制訂 的 有 關 責 任 。

 

 

 

 

職 責

●    進 行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在 清 單 內 編 訂 的 特 定任 務 。

●    檢 查 以 確 保 工 程 符 合 經 批 准 的 圖 則 ( 或 就小 型 工 程 呈 交 的 圖 則 )、 施 工 方 法 陳 述 書 及預 防 和 保 護 措 施 。

●    監 察 註 冊 承 建 商 的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的 工 作 。

●    把 不 一 致 事 項 知 會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的 代 表和 通 知 其 他 工 作 班 子 的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

 

地盤監督作業守則-表 4.1-認可人士的工作班子的責任和職責

地盤監督作業守則-表 4.1-認可人士的工作班子的責任和職責

表   4. 1 認 可 人 士 的 工 作 班 子 的 責 任 和 職 責

    認可人士  
 

 

 

 

責 任

●     全 面 負 責 委 任 其 代 表 和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

●    確 保 其 工 作 班 子 全 面 執 行 監 工 計 劃 書 內 須負 責 的 部 分 。

●    監 察 註 冊 承 建 商 的 工 作 班 子 , 使 其 全 面 執行 監 工 計 劃 書 內 須 負 責 的 部 分 。

●    建 立 一 個 高 效 率 和 有 效 的 機 制 , 以 處 理 不一 致 事項。

 

 

 

 

 

職 責

●    評 估 項 目 中 每 類 工 程 的 規 模 。

●    編 寫 監 工 計 劃 書 內 其 所 屬 的 部 分 。

●    協 調 和 向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提 交 監 工 計 劃 書 。

●    替 其 屬 下 的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編 訂 特 定 任 務 清單 。

●    監 管 其 代 表 和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

●    把 任 何 構 成 即 時 危 險 或 嚴 重 影 響 安 全 而 註冊 承 建 商 又 未 能 糾 正 的 不 一 致 事 項,通 知 建築 事 務 監 督 。

●    進 行 有 需 要 的 地 盤 檢 查 工 作 。

    認可人士的代表  
 

 

 

 

 

 

責 任

●     就 執 行 認 可 人 士 的 監 工 計 劃 書 , 向 認 可 人士 負 責 。

●      代 表 認 可 人 士 作 為 正 式 的 聯 絡 人 , 和 其 他職 能 工 作 班 子 聯 絡 。

●      全 面 負 責 到 地 盤 檢 查 是 否 已 經 執 行 監 工 計劃 書 所 規 定 的 安 全 措 施 。

●      就 妥 善 履 行 特 定 任 務 及 初 級 適 任 技 術 人 員的 責 任 , 其 中 包 括 檢 查 本 作 業 守 則 內 提 供的 特 定 任 務 的 必 要 項 目, 向 認 可 人 士 負 責 。

●     確 保 註 冊 承 建 商 的 安 全 管 理 架 構 符 合 監 工計 劃 書 。

 

續 表 4 . 1

 

 

 

職 責

●    協 助 認 可 人 士 履 行 安 全 管 理 職 能 。

●    協 調 和 編 寫 監 督 活 動 的 報 告 , 包 括 不 一 致 事項 的 報 告 。

●    處 理 不 一 致 事 項 。

  T4
 

 

責 任

●    就 執 行 監 工 計 劃 書 , 通 過 認 可 人 士 的 代 表向 認 可 人 士 負 責 。

●    負 起 在 《 技 術 備 忘 錄 》 和 本 作 業 守 則 中 制訂 的 有 關 責 任 。

 

 

 

職 責

●      進 行 認 可 人 士 在 清 單 內 編 訂 的 特 定 任 務 。

●      檢 查 特 定 的 工 程 事 項 , 以 確 保 其 符 合 經 批准 的 圖 則 和 設 計 要 求 , 並 依 循 施 工 方 法 陳述 書 及 預 防 和 保 護 措 施 徹 底 實 行 和 裝 妥 。

●      把 不 一 致 事 項 知 會 認 可 人 士 的 代 表 和 通 知其 他 工 作 班 子 的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

  T3
 

責 任

●    通 過 認 可 人 士 的 代 表 向 認 可 人 士 負 責 。

●    負 起 在 《 技 術 備 忘 錄 》 和 本 作 業 守 則 中 制訂 的 有 關 責 任 。

 

 

 

 

 

職 責

●      進 行 認 可 人 士 在 清 單 內 編 訂 的 特 定 任 務 。

●      檢 查 以 確 保 工 程 符 合 經 批 准 的 圖 則 ( 或 就小 型 工 程 呈 交 的 圖 則 )、 施 工 方 法 陳 述 書 及預 防 和 保 護 措 施 。

●     監 察 註 冊 承 建 商 的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的 工 作 。

●     在 地 盤 保 存 所 有 有 關 地 盤 監 工 計 劃 書 的 記錄 , 以 及 所 有 與 監 工 計 劃 書 有 關 的 報 告 、文 件 和 往 來 信 件 。

●      把 不 一 致 事 項 知 會 認 可 人 士 的 代 表 和 通 知其 他 工 作 班 子 的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

 

地盤監督作業守則安全管理和有關人士的責任

有關人士的責任
  • 各 管 理 架 構 的 主 管 負 有 全 面 責 任 , 並 對 他 們 各 自 的 職 能

工 作 班 子 負 責。 獲 委 派 的 代 表 須 向 其 主 管( 即 認 可 人 士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或 獲 授 權 簽 署 人 , 視屬 何 種 情 況 而 定 ) 直 接 負 責 , 而 所 有 其 他 安 全 管 理 人 員則 經 他 們 各 自 工 作 職 能 委 任 的 代 表 向 主 管 負 責 。 就 編 寫和 執 行 監 工 計 劃 書 , 主 管 、 代 表 和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的 責 任和 職 責 在 表 4. 1 至 4. 4 說 明 。

  • 如《技術備忘錄》 要求遞交監工計劃書, 認可人士在申請第一次同意展開經批准的建築工程或街道工程之前或之時, 須向建築事務監督提交監工計劃書。 而按照簡化規定進行的小型工程, 如《技術備忘錄》 要求遞交監工計劃書, 最遲應在

展開小型工程之前 7 天,向建築事務監督提交監工計劃書, 監工計劃書的標準表格載於附錄 I 。

  • 可 人 士 、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或 獲 授 權簽 署 人 亦 應 在 提 交 監 工 計 劃 書 時 , 以 附 件 提 交 委 任 適 任 技術 人 員 的 確 認 書 , 或在表格 BA 1 0 / 小 型 工 程 展 開 通 知 述明的展開工程日期 7 天內提交該 確 認 書 。
  • 較 高 職 級 的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可 履 行 較 低 職 級 的 適 任 技 術 人員 的 責 任 ,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的 職 責 可 被 合 併 , 並 由 較 高 職級 的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執 行 。 關 於 合 併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職 責 的細 則 , 可 參 考 第 8 .12 至 8 .17 段 。

地盤監督作業守則安全管理和有關人士的責任 – 安全管理架構

地盤監督作業守則安全管理和有關人士的責任 – 安全管理架構

安全管理架構
  • 認 可 人 士 、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及 註 冊 承

建 商 的 獲 授 權 簽 署 人 是 他 們 各 自 的 職 能 工 作 班 子 內 的 安全 管 理 架 構 的 主 管 。 除 了 主 管 外 , 各 進 行 監 督 的 工 作 班子 將 按 照 某 工 程 的 類 型 所 需 , 由 一 名 主 管 委 派 的 代 表 、負 責 常 規 安 全 監 督 工 作 的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 即 T1 至 T3 ), 以 及 負 責 工 程 安 全 監 督 工 作 的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 即 T4  至T5 ) 組 成 。 獲 委 派 的 代 表 是 在 各 自 監 督 班 子 中 最 高 職 級的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 並 必 須 在 管 理 架 構 中 承 擔 高 級 職 務 。此外, 認可人士、 註冊結構工程師、 註冊岩土工程師及獲授權簽署人亦可充當自己的代表,執行各自的安全管理職能, 但 他 們 的 檢 查 頻 率 不 得 少 於 各 自 工 作 班 子 內 最 高 職 級 的 適任 技 術 人 員 所 需 要 進 行 的 檢 查 頻 率 。 一 個 工 程 地 盤 的 安 全管 理 架 構 的 典 型 例 子 在 圖 4. 1 說 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