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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盤監督作業守則-表 4.2-註冊結構工程師的工作班子的責任和職責

地盤監督作業守則-表 4.2-註冊結構工程師的工作班子的責任和職責

表   4. 2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的 工 作 班 子 的 責 任 和 職 責

    註冊結構工程師  
 

 

 

責 任

●    全 面 負 責 委 任 其 代 表 和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

●    確 保 其 工 作 班 子 全 面 執 行 監 工 計 劃 書 內 須負 責 的 部 分 。

●    監 察 註 冊 承 建 商 的 工 作 班 子 , 使 其 全 面 執行 監 工 計 劃 書 內 須 負 責 的 部 分 。

●    給 予 註 冊 承 建 商 許 可 , 以 進 行 本 作 業 守 則內 第 4. 7 段 情 況 3 述 及 的 臨 時 工 程 。

 

 

 

 

職 責

●    編 寫 監 工 計 劃 書 內 其 所 屬 的 部 分 。

●    替 其 屬 下 的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編 訂 特 定 任 務 清單 。

●    監 管 其 代 表 和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

●    把 任 何 構 成 即 時 危 險 或 嚴 重 影 響 安 全 而 註冊 承 建 商 又 未 能 糾 正 的 不 一 致 事 項,通 知 認可 人 士 。

●    進 行 有 需 要 的 地 盤 檢 查 工 作 。

    註冊結構工程師的代表  
 

 

 

 

 

 

責 任

●     就 執 行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的 監 工 計 劃 書 , 向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負 責 。

●     代 表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作 為 正 式 的 聯 絡 人 , 和 其 他 職 能 工 作 班 子 聯 絡 。

●     全 面 負 責 檢 查 地 盤 的 安 全 措 施 是 否 符 合 監工 計 劃 書 的 規 定 。

●     就 妥 善 履 行 特 定 任 務 及 初 級 適 任 技 術 人 員的 責 任 , 其 中 包 括 檢 查 本 作 業 守 則 內 提 供的 特 定 任 務 的 必 要 項 目 , 向 註 冊 結 構 工 程師 負 責 。

●     檢 查 及 滿 意 註 冊 承 建 商 的 安 全 管 理 架 構 是否 符 合 監 工 計 劃 書 。

 

 

 

職 責

●    協 助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履 行 安 全 管 理 職 能 。

●    協 調 和 編 寫 監 督 活 動 的 報 告,包 括 不 一 致 事項 的 報 告 。

●     處 理 不 一 致 事 項 。

  T5
 

 

責 任

●    就 執 行 監 工 計 劃 書 , 通 過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的 代 表 向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負 責 。

●    負 起 在 《 技 術 備 忘 錄 》 和 本 作 業 守 則 中 制訂 的 有 關 責 任 。

 

 

 

 

職 責

●     進 行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在 清 單 內 編 訂 的 特 定任 務 。

●     把 不 一 致 事 項 知 會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的 代 表和 通 知 其 他 工 作 班 子 的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

●     檢 查 以 確 保 地 盤 工 程 符 合 經 批 准 的 圖 則 和設 計 要 求 , 包 括 施 工 方 法 陳 述 書 及 預 防 和保 護 措 施 的 設 計 要 求 。

●     根 據 地 盤 實 況 , 證 實 臨 時 或 永 久 性 構 築 物符 合 設 計 時 的 假 設 。

  T3
 

 

責 任

●    通 過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的 代 表 向 註 冊 結 構 工程 師 負 責 。

●    負 起 在 《 技 術 備 忘 錄 》 和 本 作 業 守 則 中 制訂 的 有 關 責 任 。

 

 

 

 

職 責

●    進 行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在 清 單 內 編 訂 的 特 定任 務 。

●    檢 查 以 確 保 工 程 符 合 經 批 准 的 圖 則 ( 或 就小 型 工 程 呈 交 的 圖 則 )、 施 工 方 法 陳 述 書 及預 防 和 保 護 措 施 。

●    監 察 註 冊 承 建 商 的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的 工 作 。

●    把 不 一 致 事 項 知 會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的 代 表和 通 知 其 他 工 作 班 子 的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

 

地盤監督作業守則-表 4.1-認可人士的工作班子的責任和職責

地盤監督作業守則-表 4.1-認可人士的工作班子的責任和職責

表   4. 1 認 可 人 士 的 工 作 班 子 的 責 任 和 職 責

    認可人士  
 

 

 

 

責 任

●     全 面 負 責 委 任 其 代 表 和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

●    確 保 其 工 作 班 子 全 面 執 行 監 工 計 劃 書 內 須負 責 的 部 分 。

●    監 察 註 冊 承 建 商 的 工 作 班 子 , 使 其 全 面 執行 監 工 計 劃 書 內 須 負 責 的 部 分 。

●    建 立 一 個 高 效 率 和 有 效 的 機 制 , 以 處 理 不一 致 事項。

 

 

 

 

 

職 責

●    評 估 項 目 中 每 類 工 程 的 規 模 。

●    編 寫 監 工 計 劃 書 內 其 所 屬 的 部 分 。

●    協 調 和 向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提 交 監 工 計 劃 書 。

●    替 其 屬 下 的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編 訂 特 定 任 務 清單 。

●    監 管 其 代 表 和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

●    把 任 何 構 成 即 時 危 險 或 嚴 重 影 響 安 全 而 註冊 承 建 商 又 未 能 糾 正 的 不 一 致 事 項,通 知 建築 事 務 監 督 。

●    進 行 有 需 要 的 地 盤 檢 查 工 作 。

    認可人士的代表  
 

 

 

 

 

 

責 任

●     就 執 行 認 可 人 士 的 監 工 計 劃 書 , 向 認 可 人士 負 責 。

●      代 表 認 可 人 士 作 為 正 式 的 聯 絡 人 , 和 其 他職 能 工 作 班 子 聯 絡 。

●      全 面 負 責 到 地 盤 檢 查 是 否 已 經 執 行 監 工 計劃 書 所 規 定 的 安 全 措 施 。

●      就 妥 善 履 行 特 定 任 務 及 初 級 適 任 技 術 人 員的 責 任 , 其 中 包 括 檢 查 本 作 業 守 則 內 提 供的 特 定 任 務 的 必 要 項 目, 向 認 可 人 士 負 責 。

●     確 保 註 冊 承 建 商 的 安 全 管 理 架 構 符 合 監 工計 劃 書 。

 

續 表 4 . 1

 

 

 

職 責

●    協 助 認 可 人 士 履 行 安 全 管 理 職 能 。

●    協 調 和 編 寫 監 督 活 動 的 報 告 , 包 括 不 一 致 事項 的 報 告 。

●    處 理 不 一 致 事 項 。

  T4
 

 

責 任

●    就 執 行 監 工 計 劃 書 , 通 過 認 可 人 士 的 代 表向 認 可 人 士 負 責 。

●    負 起 在 《 技 術 備 忘 錄 》 和 本 作 業 守 則 中 制訂 的 有 關 責 任 。

 

 

 

職 責

●      進 行 認 可 人 士 在 清 單 內 編 訂 的 特 定 任 務 。

●      檢 查 特 定 的 工 程 事 項 , 以 確 保 其 符 合 經 批准 的 圖 則 和 設 計 要 求 , 並 依 循 施 工 方 法 陳述 書 及 預 防 和 保 護 措 施 徹 底 實 行 和 裝 妥 。

●      把 不 一 致 事 項 知 會 認 可 人 士 的 代 表 和 通 知其 他 工 作 班 子 的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

  T3
 

責 任

●    通 過 認 可 人 士 的 代 表 向 認 可 人 士 負 責 。

●    負 起 在 《 技 術 備 忘 錄 》 和 本 作 業 守 則 中 制訂 的 有 關 責 任 。

 

 

 

 

 

職 責

●      進 行 認 可 人 士 在 清 單 內 編 訂 的 特 定 任 務 。

●      檢 查 以 確 保 工 程 符 合 經 批 准 的 圖 則 ( 或 就小 型 工 程 呈 交 的 圖 則 )、 施 工 方 法 陳 述 書 及預 防 和 保 護 措 施 。

●     監 察 註 冊 承 建 商 的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的 工 作 。

●     在 地 盤 保 存 所 有 有 關 地 盤 監 工 計 劃 書 的 記錄 , 以 及 所 有 與 監 工 計 劃 書 有 關 的 報 告 、文 件 和 往 來 信 件 。

●      把 不 一 致 事 項 知 會 認 可 人 士 的 代 表 和 通 知其 他 工 作 班 子 的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

 

地盤監督作業守則安全管理和有關人士的責任

有關人士的責任
  • 各 管 理 架 構 的 主 管 負 有 全 面 責 任 , 並 對 他 們 各 自 的 職 能

工 作 班 子 負 責。 獲 委 派 的 代 表 須 向 其 主 管( 即 認 可 人 士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或 獲 授 權 簽 署 人 , 視屬 何 種 情 況 而 定 ) 直 接 負 責 , 而 所 有 其 他 安 全 管 理 人 員則 經 他 們 各 自 工 作 職 能 委 任 的 代 表 向 主 管 負 責 。 就 編 寫和 執 行 監 工 計 劃 書 , 主 管 、 代 表 和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的 責 任和 職 責 在 表 4. 1 至 4. 4 說 明 。

  • 如《技術備忘錄》 要求遞交監工計劃書, 認可人士在申請第一次同意展開經批准的建築工程或街道工程之前或之時, 須向建築事務監督提交監工計劃書。 而按照簡化規定進行的小型工程, 如《技術備忘錄》 要求遞交監工計劃書, 最遲應在

展開小型工程之前 7 天,向建築事務監督提交監工計劃書, 監工計劃書的標準表格載於附錄 I 。

  • 可 人 士 、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或 獲 授 權簽 署 人 亦 應 在 提 交 監 工 計 劃 書 時 , 以 附 件 提 交 委 任 適 任 技術 人 員 的 確 認 書 , 或在表格 BA 1 0 / 小 型 工 程 展 開 通 知 述明的展開工程日期 7 天內提交該 確 認 書 。
  • 較 高 職 級 的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可 履 行 較 低 職 級 的 適 任 技 術 人員 的 責 任 ,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的 職 責 可 被 合 併 , 並 由 較 高 職級 的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執 行 。 關 於 合 併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職 責 的細 則 , 可 參 考 第 8 .12 至 8 .17 段 。

地盤監督作業守則安全管理和有關人士的責任 – 安全管理架構

地盤監督作業守則安全管理和有關人士的責任 – 安全管理架構

安全管理架構
  • 認 可 人 士 、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及 註 冊 承

建 商 的 獲 授 權 簽 署 人 是 他 們 各 自 的 職 能 工 作 班 子 內 的 安全 管 理 架 構 的 主 管 。 除 了 主 管 外 , 各 進 行 監 督 的 工 作 班子 將 按 照 某 工 程 的 類 型 所 需 , 由 一 名 主 管 委 派 的 代 表 、負 責 常 規 安 全 監 督 工 作 的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 即 T1 至 T3 ), 以 及 負 責 工 程 安 全 監 督 工 作 的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 即 T4  至T5 ) 組 成 。 獲 委 派 的 代 表 是 在 各 自 監 督 班 子 中 最 高 職 級的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 並 必 須 在 管 理 架 構 中 承 擔 高 級 職 務 。此外, 認可人士、 註冊結構工程師、 註冊岩土工程師及獲授權簽署人亦可充當自己的代表,執行各自的安全管理職能, 但 他 們 的 檢 查 頻 率 不 得 少 於 各 自 工 作 班 子 內 最 高 職 級 的 適任 技 術 人 員 所 需 要 進 行 的 檢 查 頻 率 。 一 個 工 程 地 盤 的 安 全管 理 架 構 的 典 型 例 子 在 圖 4. 1 說 明 。

地盤監督作業守則的原則

評估監督規定的原則
  • 地 盤 監 督 規 定 與 建 築 工 程 或 街 道 工 程 的 類 型 及 該 項 工 程

的 規 模 有 關 。

  • 除 第 3. 2 段 列 出 的 地 盤 監 督 規 定 外,在 各 類 型 建 築 工 程 或街 道 工 程 的 關 鍵 階 段 期 間 , 也 須 要 提 供 額 外 的 地 盤 監 督規 定 。
  • 在 考 慮 最 新 的 科 技 進 展 和 施 工 方 法 後 ,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可檢 討 和 調 整 監 督 規 定 。
  • 在 考 慮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的 市 場 供 應 情 況 後 , 建 築 事 務 監 督亦 可 檢 討 和 提 高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的 資 格 和 經 驗 要 求 , 並 調整 他 們 檢 查 地 盤 的 頻 率 , 以 進 一 步 改 善 監 督 水 平 。

地盤監督作業守則的目標

目標
  • 本 作 業 守 則 訂 明 和 解 釋 :

(a )    就 各 類 型 建 築 工 程 或 街 道 工 程 制 訂 地 盤 監 督 規 定 的程 序 ;

(b) 調 配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和 組 合 他 們 的 職 責 ;

(c )    各 職 能 工 作 班 子( “ 工 作 班 子 ” ) 內 的 安 全 管 理 架 構的 原 則 , 以 及 各 工 作 班 子 內 的 主 管 、 代 表 和 適 任 技術 人 員 的 責 任 和 職 責 ;

(d)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在 進 行 地 盤 監 督 工 作 時 的 特 定 任 務 ;

(e )      臨 時 工 程 的 責 任 劃 分 ;

  • 各 職 級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的 資 格 和 經 驗 要 求 ; 及
  • 處 理 不 一 致 事 項 的 程 序 。

地盤監督作業守則的釋義

                                      釋義

 

  • 除 非 另 外 註 明 , 在 本 作 業 守 則 中 所 使 用 的 術 語 和 語 句 具有 按 照 《 建 築 物 條 例 》 和 《 技 術 備 忘 錄 》 已 指 定 的 同 樣意 義 。 在 本 作 業 守 則 中 所 用 的 任 何 附 加 的 術 語 和 語 句 , 都 已 在 正 文 中 予 以 解 釋 。

地盤監督作業守則的應用範圍

                                                應用範圍

 

  • 建 築 工 程 或 街 道 工 程 的 安 全 管 理 顧 及 兩 類 監 督 工 作 :
(a)                      質量監督

這 類 監 督 工 作 旨 在 確 保 建 築 工 程 或 街 道 工 程 的 進 行 整體 上 是 按 照 《 建 築 物 條 例 》 及 其 規 例 的 條 文 和 建 築 事務 監 督 就 該 建 築 工 程 或 街 道 工 程 所 批 准 的 圖 則 , 或 就按 照 簡 化 規 定 進 行 的 小 型 工 程 向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呈 交 的 圖則(下稱 “ 就小型工程呈交的圖則 ” ), 並 且 是 遵 從 建 築 事務 監 督 依 據《建築物條例 》或 其 規 例 任 何 有 關 上 述 各 方面 的 條 文 所 作 出 的 任 何 命 令 或 施 加 的 任 何 條 件 而 進 行的 ; 及

(b)                      地盤安全監督

這 類 監 督 工 作 旨 在 控 制 建 築 工 程 或 街 道 工 程 所 造 成 的危 險 , 從 而 盡 量 減 低 對 以 下 各 方 面 構 成 的 風 險 :

  • 地 盤 的 工 人 ;
  • 地 盤 附 近 的 所 有 人 ; 及
  • 毗 鄰 的 樓 宇 、 構 築 物 及 土 地 。
  • 《 監 工 計 劃 書 的 技 術 備 忘 錄 》(《技 術 備 忘 錄 》) 訂 明 監 工計 劃 書 的 原 則 、 要 求 和 運 作 。 本 《 地 盤 監 督 作 業 守 則 》就 《 技 術 備 忘 錄 》 的 應 用 向 業 內 人 士 提 供 詳 細 的 指 引 , 以 便 他 們 編 寫 監 工 計 劃 書 及 妥 善 地 執 行 地 盤 監 督 的 工作 。
  • 除《 技 術 備 忘 錄 》外, 有 關 人 士 亦 應 參 考《 建 築 物 條 例 》、

《 認 可 人 士 、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及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作 業 備考 》、《註 冊 承 建 商 作 業 備 考 》, 以 及 由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發 出的 任 何 其 他 有 關 文 件 。

有關地盤監督作業守則

監 工 計 劃 書 制 度 在 1 997 年 12 月 開 始 實 施 , 當 時 亦 一 同頒 布 了《 監 工 計 劃 書 的 技 術 備 忘 錄 》(《 技 術 備 忘 錄 》)和《 地盤 安 全 監 督 作 業 守 則 擬 稿 》。該 份 擬 稿 已 於 2 000 年 11 月 稍 作修 改 , 包 括 澄 清 若 干 原 則 和 規 定 , 以 及 簡 化 某 些 程 序 。

 

其 後 ,《 200 4 年 建 築 物 ( 修 訂 ) 條 例 》 制 定 成 為 法 例 , 第 二版 的 《 技 術 備 忘 錄 》 和 《 地 盤 監 督 作 業 守 則 》 隨 即 編 訂 , 並於  2 005 年  12 月 31 日 開 始 生 效 。 該 修 訂 版 增 加 了 有 關 質 量監 督 的 規 定 及 岩 土 工 程 的 合 格 監 督 規 定 、 刪 除 了 有 關 複 雜 程度 評 估 和 監 督 級 別 的 細 節 、 更 新 了 對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資 格 和 經驗 的 要 求 , 以 及 建 築 工 程 在 關 鍵 階 段 的 額 外 監 督 規 定 。

 

隨 着 《 2 008 年 建 築 物 ( 修 訂 ) 條 例 》 就 建 築 工 程 引 入 “ 小型 工 程 ” 的 規 管 制 度 和 新 的 小 型 工 程 承 建 商 名 冊 , 當 局 會 設立 一 個 新 的 監 管 制 度 , 以 規 管 小 型 工 程 的 進 行 。 本 修 訂 版 涵蓋 進 行 小 型 工 程 的 監 工 規 定 , 以 及 監 工 計 劃 書 制 度 的 其 他 輕微 修 改 。

 

本 作 業 守 則 為 認 可 人 士 、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 註 冊 岩 土 工程 師 、 註 冊 承 建 商 和 建 築 業 內 其 他 人 士 提 供 指 引 , 方 便 他 們編 寫 監 工 計 劃 書 、 執 行 各 自 的 監 督 職 責 , 以 及 處 理 其 他 與 地盤 監 督 工 作 有 關 的 事 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