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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棉工作的安全與健康工作守則-工作範圍密封間

石棉工作的安全與健康工作守則-工作範圍密封間

 

  1. 拆除危害性較高的石棉物料,如石棉塗層和石棉絕緣物,可能引致高塵量,這些工作應在工作範圍密封間內進行。工作範圍密封間是把工作範圍局限的屏障,密封間應適當地以以下形式建造:
  • 以耐用塑料布密封石棉工作範圍的地面及所有孔洞,包括窗、門、排氣孔、鐵花格、地面排水管、管道及電線喉管等;
  • 以耐用塑料布豎立從地板至天花板的屏障,塑料布可鋪設在地上、牆上、天花板,或在為此搭建的臨時木架上,而塑料布圍封的所有邊位和連接口必須重疊,並以雙層黏貼膠布封好,以確保有關範圍已完全密封。

進出工作範圍密封間,均應經由衛生設施或暫轉設施提供的鎖氣裝置(詳見第14條)。有關工作範圍密封間的建造與測試,東主亦應參照由環境保護署出版的《石棉管制的工作守則  ——  採用全密封區或小型密封區方法進行石棉工序》內列舉的規定。

  1. 應安適當的配備HEPA過濾器的抽氣設備,以便提供密封間最少每小時六次換氣,並維持密封間內負氣壓(較四周大氣壓力低5至4毫米水壓)。在可行情況下,排放廢氣到密封間外的排氣口應遠離其他工作範圍、空氣調節裝置進氣口或供應呼吸用空氣的壓縮機,此外,或須用軟管將設備的排氣口接駁到戶外。

 

石棉工作的安全與健康工作守則-第8條防止石棉擴散

石棉工作的安全與健康工作守則-第8條防止石棉擴散

第8條       防止石棉擴散

東主須採取所需的措施,以防止石棉從任何進行石棉工作的地點擴散, 或如防止石棉擴散並非合理地切實可行,則將其擴散減至在合理的切實可行範圍內屬最低的水平;該等措施包括於在使用更衣及清洗設施時有石棉塵埃擴散的風險的情況下,提供獨立設施作清洗和更換個人防護衣物、個人衣物和呼吸防護設備之用。

規例原文

  1. 東主須採取適當措施,防止石棉從石棉工作範圍擴散到其他範圍,或減少擴散至在合理的切實可行範圍內屬最低的水平,這主要可透過限制石棉塵埃從石棉工作範圍外洩,及防止石棉經載體帶離工作範圍等方法而達致,該等載體包括空氣、水、設備、工具、工人的鞋和身體等。防止石棉擴散可適當地透過以下方法:
  • 採用適當的工作制度,目的是減低工人與石棉的接觸,以及減低碎屑溢出或堆積的可能性,並避免在不小心、過分匆忙或不整潔的情況下進行工作;
  • 採取適當的控制措施,例如在配備HEPA過濾器的局部排氣通風 系統之下進行石棉工作;
  • 將進行石棉工作的範圍指定為防護設備區限制進入,並確保在防護設備區外,不得穿著受污染的防護衣物和配戴受污染的呼吸防護設備;
  • 確保石棉廢物、受污染的防護衣物和呼吸防護設備過濾器等, 在被搬離石棉工作範圍棄置前,該等物品都已妥為包裝並加上標籤,而包裝外表亦已適當地清潔;
  • 把用於石棉工作範圍的空調及通風系統與所有其他同類的系統隔離;
  • 建造適當的工作範圍密封間,把石棉工作局限於密封的範圍, 並在該密封範圍內保持負氣壓,以便縱使滲漏,亦能使清新空氣由外進入該工作範圍;
  • 確保受石棉污染的工具和設備已妥為清潔或以聚乙烯塑料袋密封,才搬離石棉工作範圍,以進行保養、維修或其他處理;及

提供適當的清洗及更衣設施,以便工人去除身上的污染物。

石棉工作的安全與健康工作守則-呼吸防護設備

石棉工作的安全與健康工作守則-呼吸防護設備

  1. 除了上述各項控制措施及工作制度外,東主須向每名暴露於或可能暴露於石棉中的工人提供呼吸防護設備。在提供呼吸防護設備時,應遵守以下各點:
  • 呼吸防護設備必須能提供充足的清潔空氣量,供配戴者呼吸, 而該設備必須配合配戴者的面形;
  • 呼吸防護設備必須是根據第4條所認可的類型;及
  • 工人必須妥善使用呼吸防護設備(參閱第11條)。
  1. 假如已採取了所有切實可行的控制措施及安全工作制度,但空氣中的石棉濃度仍超逾控制限度,東主須確保所提供的呼吸防護設備能有效地將工人所吸入的空氣中的石棉濃度減至控制限度的水平之下。在任何情況下,均不應使工人吸入的空氣中的石棉濃度高於有關的控制限度,這點非常重要。
  2. 由於第4條之下的認可名單中各類型呼吸防護設備的保護能力及使用的限制不同,東主應從認可名單中選擇適合某一項石棉工作使用的呼吸防護設備,並可參考附錄VI中詳述的選擇指南,選擇呼吸防護設備時應根據該項工作可能引致的最高塵量,而非根據該工作日的平均塵埃濃度。為考慮到一些無法預見的更惡劣情況,東主應選擇能提供更佳保護的呼吸防護設備,以防止暴露於過量的石棉塵埃中。
  3. 東主該謹記,沒有任何一種呼吸防護設備能完全去除吸入空氣中的石棉纖維,每一類型呼吸防護設備把吸入空氣中的石棉纖維去除的程度,皆在測試的情況下得知的(名義保護)。如遇空氣中的石棉濃度超逾任何控制限度, 所選擇的呼吸防護設備必須能保護配戴者免暴露於超逾控制限度的塵量中,這是十分重要的。在選擇時應考慮下列因素:
  • 空氣石棉塵埃的可能峰值暴露量;
  • 該呼吸防護設備的最高適用濃度(低於這個濃度,呼吸防護設備便可提供足夠的保護);選用呼吸防護設備,應以暴露量在該設備所能提供充分保護的範圍內為依歸;
  • 物料的石棉含量、性質及物料的狀況,以及工作方法;
  • 配戴者的面部特徵,例如面毛、眼鏡、面部輪廓等。
  1. 單次棄用呼吸器在長時間配戴後會變形,這種呼吸器應用來進行短時間的工作,而不應用來進行主要的石棉工作。可使用單次棄用呼吸器的工作包括在進行石棉消減工作前的視察工作、在沒有干擾石棉物料危險的地方預備消減場地、及拆除工作範圍密封間最後的一層耐用塑料布、在工作範圍外處理已包裝的石棉廢物等,這等工序都測量不出可量度的石棉濃度。
  2. 多次使用式的呼吸防護設備最好能分發給個人專用,並應分開貯存於適合的容器內,使用者的姓名也應清楚顯示於容器上。假如分發呼吸防護設備給個人專用並不切實可行,東主須確保當一名工人使用呼吸防護設備後,該設備須經過有效清潔及消毒,然後才發給另一名工人使用。

由於使用呼吸防護設備所造成的體力勞損,在使用呼吸防護設備期間, 應安排時間讓工人休息,並視乎所使用設備的類型及工作方法等因素,設立一個正規的工作/休息制度。

石棉工作的安全與健康工作守則-工作系統

石棉工作的安全與健康工作守則-工作系統

  1. 在維修行業中,適當的工作系統包括:
  • 祇可使用不含石棉的物料作維修;
  • 將涉及石棉的工序隔離;
  • 將暴露於石棉的工人數目盡量減至最少;
  • 即時以合適的容器收集及搬走工作範圍所產生的石棉廢物及碎屑,容器按第19 條的規定標籤;
  • 確保即時將盛載石棉廢物的破損容器修補,或將石棉廢物放入另一個合適的容器內;及
  • 確保處所及裝置清潔。
  1. 在拆卸工程中,可能涉及拆除以前安裝的含有石棉的物料。在這些工作中,應該採用以下方法,在合理的切實可行範圍內盡量減低工人暴露於石棉中的程度:
  • 在任何其他工作進行之前,首先拆除含有石棉的物料;
  • 採用盡量減少弄破、磨損、砂磨、研磨或切割含有石棉物料的工作方法;
  • 適當地採用灑濕法抑制塵埃的產生;
  • 在進行石棉工作時,避免在同一地方同時進行其他工作;
  • 把涉及石棉的工作範圍和其他工作範圍分隔;及
  • 即時清除邊料、廢物及碎屑,保持工作範圍清潔。
  1. 除常見的含石棉物料的安全守則,分別詳述於以下各附錄:
  • 含石棉的摩擦物料(見附錄II);
  • 石棉水泥產品(見附錄III);
  • 石棉塗層及石棉絕緣物(見附錄IV);

 

 

而在小型、短暫時間的石棉消減工作中使用套拆法的安全守則,則詳述於附錄V。

石棉工作的安全與健康工作守則-控制措施

石棉工作的安全與健康工作守則-控制措施

  1. 控制措施包括:
  • 於來源處抑制塵埃--適當地採用灑濕法、使用抑制塵埃的物料或化合物、或在工作面使用真空/抽氣技術。
  • 完全密封法--將產生塵埃的工序局限於某一地方進行,並將該地方完全密封,密封方法應與除塵系統互相配合,該系統能清除在工序過程中產生的塵埃,並應配備HEPA過濾器,除塵 系統應有效而可靠。設計除塵系統需要的技術水平極高,本守則建議這項工作交由具備足夠專門知識的專家負責。
  • 部分密封--當完全密封法不切實可行時,可配合除塵系統採取部分密封法。與完全密封法一樣,配合除塵罩或部分密封間一起使用的除塵系統,必須能清除在工序過程中產生的塵埃, 而過濾空氣的方法(使用HEPA過濾器)必須有效而可靠,使 有害的石棉不會排放到周圍的環境或飄回工作地方。

石棉工作的安全與健康工作守則-第7條防止或減低暴露

石棉工作的安全與健康工作守則-第7條防止或減低暴露

第7條       防止或減低暴露

(1)    東主須 ——

 

(a)       防止任何工人暴露於石棉;或

 

(b)       在防止任何工人暴露於石棉並非合理地切實可行的情況下, 藉各項措施(呼吸防護設備的使用除外)將工人暴露於石棉的程度減至在合理的切實可行範圍內屬最低的水平。

 

(2)    東主須在所有情況下 ——

 

(a)       向每一名暴露於或可能暴露於石棉的工人提供適用於該等情況的認可呼吸防護設備;及

 

(b)       確保每一名工人均全面和正確地使用上述呼吸防護設備。

 

(3)    在不損害第(2)款規定的一般性原則下,凡在採取第(1)款所規定的措施後,任何工人暴露於石棉的暴露量仍超逾或仍可超逾控制限度,則東主須確保根據第(2)款提供的呼吸防護設備能夠有效地將工人所吸入空氣中石棉的濃度減至低於控制限度。

 

(4)    除非先行對經他人使用過的呼吸防護設備進行徹底清潔和消毒,否則東主不得將該設備提供予任何工人使用。

規例原文

  1. 由石棉引致的疾病,通常十分嚴重,而且病情不會好轉。第7條的條文規定東主須採取措施,以確保工人的健康不會因為使用石棉而受到損害。若含石棉的物料狀況良好,東主應首先避免清除這等物料;另一方面,第21C條及21D條已禁止在工業經營內進行石棉或含石棉的工作,東主應使用不含石棉的代替品以替代拆除的石棉物料。此外,根據第21A條及21B條的規定,東主不得進行石棉噴塗,不得使用任何種類的石棉絕緣物作熱能、聲波或其他絕緣之用(包括用作防火),也不得使用含閃石類石棉的產品。
  2. 如不能在合理情況下避免拆除石棉或含石棉物料,東主須採取措施, 防止工人暴露於石棉塵埃中。工序的設計,應在合理的切實可行範圍內,防止石棉塵埃排放到工作地方的空氣中。如暴露於石棉中的情況是無可避免的,則須在合理的切實可行範圍內,透過控制措施及工作系統,將暴露量減至最低程度;至於呼吸防護設備的使用,則只是輔助而並非替代控制措施及工作系統。

石棉工作的安全與健康工作守則-有關措施水平的計算

石棉工作的安全與健康工作守則-有關措施水平的計算

有關措施水平的計算

  1. 如在工作期間只暴露於單一種的石棉中,即只暴露於第18段的(a)或(b) 所述的石棉種類,個別暴露量的計算方法,是將每毫升空氣的纖維數目乘以暴露的時數,而累積暴露量則是過去12個星期的個別暴露量的總和。如在任何12 個星期的期間內,溫石棉的總暴露量超逾每毫升空氣96纖維-小時,或單一種任何其他種類的石棉或任何其他種類的石棉的混合物(包括含溫石棉的混合物)的總和超逾每毫升空氣48纖維-小時,暴露程度則已超逾措施水平。以下列載的範例,適用於計算暴露於單一種石棉中的情況:
  • 如工人在每個工作日有6小時暴露於每毫升空氣1纖維的固定濃度,12個星期以來的累積暴露量是:

0.1 x 6(小時) x 6(天) x 12(星期) = 每毫升空氣44 纖維-小時

因此,暴露程度低於溫石棉及任何其他種類的石棉,包括混合物的措施水平。

  • 如工人連續4個星期暴露於溫石棉與其他石棉的混合物中,濃度為每毫升空氣3纖維,每天工作7小時,但在接著的8個星期,他不再暴露於任何種類的石棉中,那麼這12個星期的累積暴露量是:

 

0.3 x 7(小時) x 6(天) x 4(星期) = 每毫升空氣51 纖維-小時因此,暴露程度超逾含溫石棉的混合物的措施水平。

  1. 如在工作期間暴露情況是兼具性的,即某些時間單暴露於溫石棉,其餘時間則暴露於除溫石棉外的石棉種類或溫石棉與其他石棉的混合物,而兩種暴露的情況又易於分辨,那就可以採用下述兩種計算方法,以決定暴露程度是否超逾措施水平:

Echry                Eamp

  • 如 —A—L—— + —A—L ——  > 1,則暴露程度已超逾措施水平。

chry                   amp

 

Echry         = 單指溫石棉的累積暴露量;

Eamp          = 單一種任何其他種類的石棉或任何其他種類的石棉的混合物的累積暴露量;

ALchry       = 單指溫石棉的措施水平(每毫升空氣9 6 纖維- 小時);及

ALamp       = 單一種任何其他種類的石棉或任何其他種類的石棉的混合物的措施水平(每毫升空氣4 8 纖維-小時)。

例如20小時暴露於溫石棉中,濃度為每毫升空氣3纖維,而另外6小時則暴露於除溫石棉外的單一種任何其他種類的石棉或任何其他種類的石棉的混合物,包括含溫石棉的混合物,濃度為每毫升空氣2纖維,在這種情況下,計算方法如下:

 

20 x 3           6 x 2

———— + ———— = 0.875 <  1 96                    48

由於數值少於1,暴露程度未超逾措施水平。

  • 另一個計算方法,是將暴露於除溫石棉外的石棉的每毫升空氣纖維- 小時乘以 2(兩個措施水平的比率),再加上暴露於溫石棉中的每毫升空氣纖維- 小時。如果總和大於每毫升空氣 96 纖維- 小時,則超逾了措施水平。如用上文同一例子,兩種情況的暴露量合共是:

(20 x 3) + 2(6 x 2) = 60 + 24 = 每毫升空氣84纖維-小時這少於每毫升空氣 96 纖維-小時,因此未超逾措施水平。

 

石棉工作的安全與健康工作守則-第6條通知

石棉工作的安全與健康工作守則-第6條通知

第6條           通知

(1)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東主在開始進行石棉塗層或石棉絕緣物工作或其他石棉工作之前,須就該工作給予處長不少於28天通知或處長所同意接受的較短期通知。

 

(2)       如任何石棉工作並非石棉塗層及石棉絕緣物工作,而工人在該石棉工作中暴露於石棉的程度既不超逾亦不會超逾措施水平,則無須就該工作給予通知。

 

(3)       凡石棉工作出現重要改變而可能會影響根據第(1)款已通知處長的詳情,東主須在他獲悉該改變後7天內,將該改變通知處長。

 

(4)       根據第(1)及(3)款給予的通知須採用認可格式。

規例原文

  1. 東主在開始進行下述石棉工作之前,即
  • 石棉塗層或石棉絕緣物工作,或
  • 其他種類的石棉工作,而從第5條所指的工作評估得悉其暴露程度超逾或會超逾相應的措施水平,

須給予勞工處處長不少於28天通知或處長所同意接受的較短期通知。

  1. 施水平是在連續12星期的期間內暴露於石棉中的累積暴露量,以每毫升空氣的纖維-小時數目(纖維-小時/毫升)來表示,如工作評估(詳見第5條)的結果斷定任何工人暴露於石棉中的數量會超逾有關的措施水平,則上述通知的規定將會適用。
  2. 如石棉工作於不同時間在同一地點重覆進行,東主只須於該等石棉工作在該地點首次進行前給予勞工處處長不少於28天通知,而毋須在每次進行該等工作前給予通知。然而,如原有通知所描述的石棉工作詳情有重大改變,則東主須

 

在獲悉該改變後7天內將改變事項通知勞工處處長。就這種情況來說,重大改變包括石棉工作施工日期和竣工日期的改變,以及石棉工作性質和該項工作所涉及的含石棉物料種類的改變。

  1. 通知石棉工作,以及通知改變已通知的石棉工作,須採用勞工處處長認可的表格呈交(詳見附錄I)。至於「石棉工作完工日期」一欄,如該石棉工作是單個的工程並預料在最近將來不會重覆,東主應在該欄填寫工程的完工日期; 然而,對於在同一地點進行的持續性石棉工序,則東主應在該欄填入如「持續工序」等字句。
  2. 要判定暴露於石棉中的程度會否超逾措施水平,首先需要知道工人會有可能暴露於何類飄散於空氣中的纖維,應考慮的暴露情況種類是:
  • 只暴露於溫石棉中;或
  • 暴露於溫石棉以外的單一種石棉纖維或石棉纖維混合物中,包括含溫石棉的混合物。

暴露量可以根據有關工序的現有數據或過往經驗估計,但如有疑問,則須採用勞工處處長認可的量度方法(詳見第15條)核實上述估計的暴露量。

石棉工作的安全與健康工作守則-第5條工作評估

石棉工作的安全與健康工作守則-第5條工作評估

第5條       工作評估

(1)       東主在進行使或可使任可工人暴露於石棉的工作前,須確保已對暴露情況或可能會出現的暴露情況作出充分評估,而該項評估須由因所受訓練及所具經驗而合資格作出該項評估的人作出。

 

(2)       該項評估須 ——

 

(a)       (i)      藉分析或其他方法鑑定任何工人所暴露於或可能暴露於的石棉的種類;或

 

(ii)     在未有進行鑑定的情況下,假設所涉石棉並非單是溫石棉;

 

(b)       判定暴露情況或可能會出現的暴露情況的性質和程度;及

 

(c)       列明可予採取以防止該暴露情況或將其減至在合理的切實可行範圍內屬最低的水平的步驟。

 

(3)       東主須備存該項評估的書面紀錄,並須在職業安全主任提出要求時出示該紀錄以供查閱。

 

(4)       在以下情況下,東主須確保根據第(1)款作出一項進一步評估 ——

 

(a)       有理由懷疑現有的評估已不再有效;或

 

(b)       現有的評估所關乎的工作出現重大的改變。

規例原文

  1. 東主在進行任何使到或可使到任何工人暴露於石棉的工作前,須對該暴露情況或可能的暴露情況作出評估。評估範圍應涵蓋從事石棉工作的工人,以及在工業經營內的任何其他工人,其他的工人雖非直接涉及石棉工作,但由於接近工作地點等因素而可能受到石棉工作的影響。東主須確保評估工作由合資

格人士進行,而該人士對所涉及的工作類別和現有的控制措施有充分的認識, 並應有足夠的知識、技巧和適當的經驗,評估工人於工作時暴露於石棉塵埃中對其健康和安全所造成的危害。該人士可以是工程經理、職業環境衛生師、安全主任或根據《空氣污染管制條例》註冊的石棉顧問。有關的專業團體,例如香港實驗所認可計劃 (HOKLAS) 就有關的石棉測試而認可的實驗所,也可就評估工作所需的專門知識提供協助。

  1. 上述評估旨在提供有關工人暴露於石棉塵埃中的性質和程度的基本資料,以及訂立預防或減低該暴露程度的適當控制措施、安全工作方法和程序。評估工作應適當地涵蓋:
  • 工作類別和所涉含石棉物料的種類;
  • 所涉石棉種類和分析結果,或假定該物質是屬於溫石棉以外的一種石棉或含有溫石棉的石棉混合物;
  • 預期暴露情況的資料:
  • 暴露於石棉的次數與時間;
  • 暴露量是否會超逾控制限度及受影響的工人人數;
  • 暴露程度會否超逾措施水平及受影響的工人人數;
  • 為防止暴露情況發生或將其減至在合理的切實可行範圍內屬最低的水平而採用的控制措施(呼吸防護設備除外),例如抑制塵埃的來源、使用密封法和運用機械裝置、使用局部密封法和吸塵設備,以及採用灑濕法等;
  • 呼吸防護設備和任何其他個人防護設備的選擇、提供和使用;
  • 採用的工作方法,包括防止石棉從工作範圍擴散的措施,以及在工人進入無石棉範圍的除污措施;
  • 決定任何持續進行監測的規定;
  • 在工作範圍除去廢物的程序;及
  • 應付緊急事故的程序。
  1. 作出評估時可利用以下的資料來源:
  • 建造商、處所或裝置的擁有人或佔用人,或石棉物料製造商或供應商備有的任何有關資料;
  • 從過往就同類工作進行的監測工作或與同類工作有關的監測工作所取得的資料;
  • 由製造商或供應商提供的有關呼吸防護設備及任何其他個人防護設備性能的資料;
  • 就認可呼吸防護設備選擇指引(見附錄VI)內概述各類工作可能導致的含塵量所發出的指引,以及由其他政府機關,例如環境保護署發出的指引資料;及
  • 依據《空氣污染管制條例》所擬備的石棉調查報告和石棉消減計劃。

在此必須強調上文(d)項所述的指引或指引資料只供作參考,每當有需要時,東主應盡力核實實際情況。

  1. 東主是否需要在進行每項個別涉及石棉的任務前都作出評估,視乎該任務的性質和進行任務的地點。如任務的性質簡單,而所涉及的工序在同一地點重覆地進行,一次評估已能涵蓋在不同時間進行的任務。至於那些涉及石棉而在不同地點進行的任務,例如在進行清拆工程時,則需進行另外的評估。
  2. 至於石棉消減工程方面,根據《空氣污染管制條例》規定的石棉調查報告和石棉消減計劃,如已包括第8 段適用的項目,可被接納為石棉規例所規定的評估。
  3. 第5(4)條亦規定每當有證據懷疑原有的評估不再有效,或該評估所關乎的工作出現重大的改變,都須檢討該項評估。需要重新作出評估的情況包括:
  • 工作方法有所改變;
  • 抑制塵埃或控制塵埃的方法有所改變;
  • 工作量或工作速率有所改變;
  • 當監測結果顯示對暴露情況的控制不足;
  • 當改善的控制措施變得合理地切實可行。
  1. 東主須備存該項評估的書面紀錄,並於進行涉及石棉工作的地點存放一份,且該紀錄應隨時可供執法人員查閱。

 

石棉工作的安全與健康工作守則-第4條呼吸防護設備等的認可

石棉工作的安全與健康工作守則-第4條呼吸防護設備等的認可

第4條       呼吸防護設備等的認可

(1)            為施行本規例,處長可認可任何呼吸防護設備,並須將該等呼吸防護設備的名稱或描述在憲報公布。

 

(2)            處長可藉憲報公告撤銷他根據第(1)款就任何呼吸防護設備而給予的認可。

 

(3)            處長亦可藉憲報公告列明第6(4)條所指的通知的認可格式和根據第15(1)(a)條量度暴露於石棉的暴露量的認可方法,以及第17(3) 條所指的健康登記冊的認可格式。

規例原文

  1. 勞工處處長會不時認可可以用於石棉工序的呼吸防護設備,而認可的呼吸防護設備的名稱或描述會在憲報刊登。只有獲得有效認可的呼吸防護設備, 才能在石棉工序中使用,預算進行石棉工序的東主應考慮工人在工序中可能暴露於石棉塵埃的情況,並在認可呼吸防護設備的列表內選擇適用於該工序的呼吸防護設備。
  2. 如勞工處處長認為任何呼吸防護設備不再適宜在石棉工序上使用,可撤銷他就該等設備所給予的認可,而該等設備的名稱或描述會在憲報刊登,東主應停止在石棉工序中使用該等呼吸防護設備。
  3. 呼吸防護設備在獲認可時,其所有部件都被視為整體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以不同牌子或類型的呼吸器部件取代某呼吸防護設備的部件,或作出未經許可的改動,都會減低或完全喪失對工人的保障,並會使呼吸防護設備所獲得的認可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