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和救援進出途徑守則-目的
- 本守則力求達到的目的,是確保建築物有足夠通道,以便消防人員在火警及其他緊急事故發生時能進入有關建築物協助滅火和拯救人命。
- 其他消防安全目的, 例如預防火警發生、阻止火勢蔓延、消除火警危險、滅火、防止財物損失、提供逃生途徑, 以及確保建築物的耐火結構符合規定和構件完整等均不在本守則的處理範圍之內。
- 保障消防安全的其他方法
- 建築事務監督認同,消防安全可以通過很多方法來實現,訂明的方法未必是最好的。這點對具有特殊危險的建築物尤為切合,因為其大小、高度、用途、設計、構造或位置, 在訂立消防安全目的及標準時可能需要加以特別考慮。
- 建築事務監督是依據建築物的逃生途徑、進出途徑、消防裝置、耐火結構、建築物的大小、高度、用途、位置及管理等準則, 來評估是否可以接受其他或補足的消防安全方法。除依賴《建築物條例》、根據該條例制定的規例及各項守則的訂明規定之外,建築事務監督亦接納經已顧及這些準則,並且運用科學和工程原理來保障人命及財物免受火警危害的消防安全工程方法。對某些大型及複雜的建築物來說,這個方法可能是唯一能達到令人滿意的消防安全標準的可行方法。
- 應當顧及的因素包括:
- 建築物內發生火警的預期風險;
- 火警的預期嚴重性;
- 建築物結構抵抗火勢與煙霧蔓延的能力;及
- 發生火警後對建築物內和周圍的人所產生的危險。
- 視乎情況是否適合,或多或少可考慮並採用多種措施。有關措施包括:
- 足夠預防火警的方法;
- 及早發出火警警報的自動探測及警報系統;
- 逃生途徑的標準;
- 煙霧控制裝置;
- 控制火勢蔓延的速度;
- 建築物結構足以抵抗火燒的能力;
- 局限火燒範圍的能力;
- 建築物之間或建築物某些部分之間的隔火設施;
- 主動撲滅火災或控制火勢設施的標準;
- 滅火和救援輔助設施;
- 物業管理在阻止火勢擴大和蔓延的效能;
- 是否有任何受過消防安全和消防程序訓練的人員;及
- 是否有任何長期監管措施來確保這些系統持續得到保養。
- 評估危險和風險是可以採用定量法的。在某些情況下,上述措施的一些因素可以以數值來代表。當使用定量法時,所作的假設必須謹慎地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