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盤監督作業守則安全管理和有關人士的責任 – 安全管理架構
安全管理架構
- 認 可 人 士 、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及 註 冊 承
建 商 的 獲 授 權 簽 署 人 是 他 們 各 自 的 職 能 工 作 班 子 內 的 安全 管 理 架 構 的 主 管 。 除 了 主 管 外 , 各 進 行 監 督 的 工 作 班子 將 按 照 某 工 程 的 類 型 所 需 , 由 一 名 主 管 委 派 的 代 表 、負 責 常 規 安 全 監 督 工 作 的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 即 T1 至 T3 ), 以 及 負 責 工 程 安 全 監 督 工 作 的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 即 T4 至T5 ) 組 成 。 獲 委 派 的 代 表 是 在 各 自 監 督 班 子 中 最 高 職 級的 適 任 技 術 人 員 , 並 必 須 在 管 理 架 構 中 承 擔 高 級 職 務 。此外, 認可人士、 註冊結構工程師、 註冊岩土工程師及獲授權簽署人亦可充當自己的代表,執行各自的安全管理職能, 但 他 們 的 檢 查 頻 率 不 得 少 於 各 自 工 作 班 子 內 最 高 職 級 的 適任 技 術 人 員 所 需 要 進 行 的 檢 查 頻 率 。 一 個 工 程 地 盤 的 安 全管 理 架 構 的 典 型 例 子 在 圖 4. 1 說 明 。